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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2021年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10-17 12:24:1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居民区2021年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2021年×月×日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居民区实际,制定了本居民区2021年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一、本居民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二、本居民区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居民委员会主任1人,委员4人,投票选举日为5月22日。

三、本次居民委员会选举,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初步候选人,采用居民会议民主协商方式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再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一人一票选举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本居民区年满18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年龄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中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年满18周岁的计算以本居民区的选举日(2021年5月22日)为准。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居民区,且在本居民区居住;

(二)户籍在本居民区,但不在本居民区经常居住(含不居住);

(三)户籍不在本居民区,但在本居民区居住的本市户籍居民;

(四)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居民区合法稳定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持有有效上海市居住证,如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地居村开具的不参选证明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登记参选。

已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五、本次选民登记,采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主动至X处登记与登记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登记内容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居民小组、选民来源属性等信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经登记后,才能成为本次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居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2021年4月30日)起5日内(截止5月4日,含5月4日)向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将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如果5月4日收到申诉,5月6日要作出决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以补正后的为准。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经居民选举委员会通知后,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或者未及时登记,且未在选民名单公布后5日内(截止5月4日,含5月4日)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的,视为主动放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列入选民名单,不计入选民人数。

六、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接受委托投票的居民不得再委托其他居民投票。为了确保选举公正,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2021年5月17日前,含5月17日)到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2日前(2021年5月20日前,含5月20日)张榜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

七、本居民区定于5月7日-5月14日开展提名工作,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初步候选人。X月X日,在X处召开初步候选人提名大会,经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都可来参加会议。未能参加提名大会的居民(特指经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可联合其他经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总数要达到10人以上)到X处提名初步候选人,每天接受提名的时间为X:00-X:00。

每一选民仅有一次提名权。每一张联合提名票上每一职务的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如将同一人提名为多个职务的,只计算职务高的。无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初步候选人。

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应当从全体居民利益出发,提名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乐于奉献、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居民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居民选举委员会于5月11日,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

八、居民选举委员会于5月13日召开居民会议,民主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根据新一届居民委员会职数,确定主任正式候选人2人,委员正式候选人6人。正式候选人要在《公正竞选承诺书》上签名,居民选举委员会将及时公布正式候选人签名的《公正竞选承诺书》。

九、如有正式候选人要求退出,本人应当在选举日3日之前(截止5月19日,含5月19日)提出书面申请,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从该职务提名中按得票多少顺序递补,并向居民张榜公布。

十、本次选举中,被选举人在高职位未当选时,采用“包含法”的计票方式,按职务由高到低累计得票数,但低职务得票数不得向高职务累计。即,委员被选举人的得票数,在其委员职务上至少获得一票赞成票的基础上,可以将其获得主任、委员的票数累计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主任只计算主任得票数。

十一、如果选民在选票上,将同一人选为多个职务的,只计算职务高的;如果在某职务中被选举人超过应选名额的,该职务栏无效;如果所有职务被选举人都超过应选名额,或者选票无法辨认的,整张选票无效。选民在选票上填写被选举人姓名的同时,要填写其所在居民小组,选民可以在选举现场的选民名单中进行查询。未填写居民小组出现同名同姓,以及写错别字、填写小名的,均视作无效。

十二、本次选举采取选举主会场与投票站相结合的方式。(投票站只接受投票,不开箱机票)。主会场设在X处,选举大会时间为:X点—X点。

(本次选举采取选举会场投票的方式,不设投票站。主会场设在X处,投票站设在X处。

各投票站投票时间:X点—X点。投票站工作人员要引导选民在领取选票的投票站投票。各投票站投票结束,由工作人员及时封住票箱投票口,将票箱和剩余选票护送至主会场

主会场选举大会时间:X点-X点。参加主会场投票的选民范围为:所有本次选举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居民小组组长。各投票站投票后,票箱集中到主会场,待主会场投票结束后统一开箱机票。)

选民因故错过投票站投票时间,本人要求参加主会场投票选举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安排到主会场参加集中投票。主会场投票时间结束后,不再接受未投票的选民投票。

选举工作人员要维护好投票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各种干扰选民投票、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整个投票过程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平稳有序。

十三、开箱前,工作人员当众检验票箱封条是否完好,随后将选票混在一起,在监票人员监督下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所有票箱中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

十四、选举居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举人获得收回选票中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多人过半数的,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过半数投票的计算,以票箱内收回的选票数为准,收回选票中的无效票、空白票等都计算在总票数范围内。

十五、计票结果符合当选条件的人员中,如有未经联审程序的,暂不公布其当选结果,只公布其得票数。待其通过补充联审后,另行公布其当选结果。

十六、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不足的名额不再另行选举。当选人数少于5人,则应对缺额另行选举,选举日定于X月X日。

参加另行选举的选民,不再进行重新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重新委托其他近亲属或者选民并办理委托手续。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原则确定候选人。已经当选者不能作为其他职位的候选人。本人书面声明辞去已当选职位并经居民会议通过的,则不受此限制。

另行选举时,被选举人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两次另行投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5人的,已选出的有效,所缺名额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3个月内按照本规程的规定,重新进行提名,再次组织选举,保证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

十七、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

(一)X月X日(3月29日前),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7人或9人),通过本居民区选举工作方案。

(二)X月X日(3月31日至4月14日),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每户派1名代表参加)选举产生居民代表,推选居民小组长。

(三)3月31日至4月29日,选民登记。4月30日公布选民名单。5月21日之前,将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发放给每个选民。

(四)5月7日至5月14日,提名初步候选人、民主协商产生正式候选人。5月14日完成联审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5月17日及以前,委托人或受委托人凭书面委托书到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六)5月18日,召开正式候选人与居民见面会,发布竞选演说,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

(七)5月19日,对选举工作人员(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代书员、投票站工作人员等)进行培训

(八)5月22日,召开选举大会,正式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当场宣布、当天张榜公布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江湾镇街道办事处备案。

(九)5月26日,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推选居务监督委员会(3-7人组成),新老班子工作交接。

(十)5月27日,以居民选举委会名义发布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

(十一)5月31日前,向新一届居民委员会颁发当选证书。

(十二)5月23日至5月28日,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整理、保存换届选举工作档案。

十八、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各类公告,将在居务公开栏及时公布。居民选举委员会还将通过“社区云”平台、在居委会所在地放置专用展板的方式,对过程性公告进行统一保留展示,方便居民查阅,接受居民监督。

十九、换届选举过程中严格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会议、选举大会等会议,尽可能选择宽敞的空间,会前会后及时消杀,尽量缩短会议时间。与会人员和选举工作人员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减少不必要聚集。会前14天健康监测中曾出现腋温超过37.3℃或有疑似症状,经医院排查仍未排除传染病或仍存在身体不适症状的居民,不得进入会场。市、区有疫情防控最新要求,按最新要求执行。

二十、本方案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未尽事项,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XX居民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2021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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