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委换届选举把握以下8个节点:
1、推选村(居)代表必须在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之前进行;
2、公布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进行;
3、发布正式候选人公告,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进行;
4、选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的3日内作出调整或解释。
5、委托投票的选民必须在选举日1日前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委托投票人。
6、村(居)委会应当自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7、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后,应当在15日内推选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议事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健全村(居)委会下属各类委员会。
8.另行选举的时间:应当在选举当日或选举日后的1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