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明确差旅费报销管理,根据《汉寿县差旅费管理办法》(汉财发【2014】39号)有关规定,就中心卫生院干部职工差旅费报销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县内出差
1、城区内卫生院干部职工到城区范围办事,不报销任何费用。
2、干部职工到驻地以外其他乡镇或上县办事,报销费用项目和标准如下:
(1)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限额标准为80元
(2)伙食补助:每人每天补助限额标准20元
报销县内交通费、伙食补助时不需要提供车票、餐费发票。
二、县外出差
县外出差可报销以下费用项目:
1、城市间交通费:指从工作地到目的地之间产生的交通费,包括车船费、机票费(含机场建设费、保险)。出差人出差应选择经济适用的交通工具(乘坐火车只能选择硬座或硬卧,乘坐飞机时只能选择经济舱)。
注:到常德、长沙出差的,只能按同期班车票价报销,差额部分由个人负责。
2、市内交通费:指到达目的城市后,在目的城市内因办事需要产生的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3、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如持有公函,由对方单位接待的,或参加上级组织召开的会议,安排有会议餐的,则不能报销伙食补助费。
4、住宿费:外出办事,如需住宿的,可凭住宿发票报销住宿费,省内出差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凭住宿发票据实报销。
5、杂费:如培训费,资料复印费等。如参加省市主办的会议,组织单位在收取培训费、会务费后统一安排餐、宿的则报销培训费后不再报销生活补助、住宿费。
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杂费时需要提供相应车票、机票、住宿费发票、杂费收费票据作为报销依据;报销市内交通费、生活补助费实行包干,不需要提供附件。
三、省外出差及长期脱岗学习有关费用报销按汉财发【2014】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下乡补助
卫生院工作人员下村开展工作,由卫生院统一安排车辆外出,统一安排就餐,不另行补助。
所有差旅费必须在出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本规定为暂行规定,待县里新的差旅费管理文件印发后按文件要求再调整执行。本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汉寿县卫生局《关于规范基础医疗卫生机构差旅费等补助标准的通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心卫生院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