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筑牢安全底线,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应急管理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根据应急管理部、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两个至上”和“两个根本”,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进一步强化资质认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提升全区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水平,努力开创安全评价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在我区开展的法定评价项目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
(二)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两个根本”,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三)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整治,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
三、整治重点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2)。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监管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2.是否存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3.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4.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5.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四、时间安排
从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成立全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区应急局印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改(6月初至6月20日)。一是在**区开展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内容中的11 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1 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二是监管部门对照整治重点内容中的6项内容逐项开展自查,杜绝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的行为,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分行业和领域对照整治重点内容中的4项内容逐项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三)集中检查(6月下旬至8月)。一是监管部门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二是监管部门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形成清单。四是积极发挥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平台中“行政执法” 版块的企业库和“中介机构”版块的服务项目等功能,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方位检查。
(四)验收评估(10月)。监管部门对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要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五)总结提升(12月)。监管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总结。一是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按规定报上级监管部门。二是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三是辩证分析专项整治工作,系统梳理、优化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措施,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上述总结及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应急局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实施主体,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处罚。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凡是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区辖区内开展业务,由项目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实施处罚,并及时向上级请示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二是注册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监管部门及时将查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至省级监管部门,省级监管部门将相关材料移送至该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及时报送信息。加强信息报送工作,6月 1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附件5)、本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服务项目清单汇总(附件3)报送市级监管部门。6月20 日前,将自查自改报告报送市级监管部门。集中检查阶段(6月下旬-8月下旬),于每月8 号、18 号、28 号前,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 6)、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 7)报送市级监管部门。9 月25日前,将异地交叉检查报告报送市级监管部门。10 月20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案例、专题调研报告报送市级监管部门。
五、有关说明
本方案所指法定安全评价,是指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