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省级健康促进县建设工作,落实“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进一步优化健康政策环境,加强对各部门制定重大公共政策的健康审查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公共政策健康审查制度,是指各部门拟出台重大公共政策需经健康专家委员会审查后再行发布的制度。
第三条各部门拟定重大公共政策时须就政策对健康的影响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各部门在重大公共政策提出、起草、修订、发布环节中,要征求健康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条各部门要在健康专家委员会的协助下,梳理现有的与健康相关的公共政策,通过补充或修订相关政策措施,使得政策更有利于人群健康。
第六条重大公共政策健康审查,重点审查出台的公共政策是否存在危害公众健康的制度性缺陷,力争把影响公众健康的因素降到最低水平。
第七条拟出台重大公共政策报送健康专家委员会进行健康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公共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说明。
第八条会健康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健康审查工作,具体职责:
(一)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制定的公共政策进行全面审查;
(二)审查工作期限为5至7个工作日;
(三)审查后由会健康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审查意见书》,对符合公众健康要求的政策,填注“已核”意见;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相关条款规定的, 提出具体意见,退回原起草部门重新起草、修改或建议不予发布。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