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处议事决策通过处务会议的形式进行,负责集体研究本处的重要工作,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定和工作部署。处务会议一般在每周的星期一上午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投资处全体人员。根据议题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指定其他列席人员。
会议议题由分管处领导与相关科室负责人商定后提出,处务会议共同商定。 一般性工作议题,经集体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做出决定。重要工作,需由具体经办人员组织议题材料,提交处务会议研究后,报分管领导。经处务会议充分酝酿、深入讨论,形成决议或决定,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七条 处务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决策部署,研究决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本处需提交国资监管小组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本处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以及需要上报的材料等。
(四)研究决定来信来访中涉及本部门需要答复、说明和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决定本处年度预决算、津贴发放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六)研究决定本处的奖惩、考核等工作。
(七)研究决定本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人事异动等工作。
(八)研究决定本处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九)需要处务会议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会议应按确定的议题议事。议题、议程等材料应提前分送参会成员。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不得上会。
第九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由议题提出人员简要说明议题情况;其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广泛深入地讨论、酝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做出决议或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本处全体成员必须按照分工,切实履责,保证处务会议的决议、决定得以贯彻执行,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凡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组织程序向业务归口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议由招投标与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如实记录会议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讨论结果。重要的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处长签发。会议记录、纪要要妥善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不宜公开的内容。凡涉及应当回避的议题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对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业务归口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需要公开的,应按政务公开的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全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