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扣操作要求
每月5日前,一般计税项目将上月入账抵扣的机票、车票等的复印件(清晰)及经财务人员签字审核的抵扣统计台账一并邮寄给税务科,同时报送抵扣统计台账电子版。
二、抵扣范围
(一)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
(二)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解释: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
(三)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
(四)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综上所述: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及合法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