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22个人养老金抵扣个税优惠新版政策【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为何暂定1.2万元抵扣上限 篇一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明确,要发展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
政策支持主要就是税收政策,《意见》显示,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人社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上限、待遇领取、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支持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与其他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互相补充、相互促进。因此,个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曾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领取时个人养老金的转出,都是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不仅方便参保人及时查询,也能够体现“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
一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专家认为,EET模式有利于降低高收入群体的个税税负,对于高收入群体有较好的激励作用,也是国际主流的税收激励模式,但对低收入群体的激励作用有限,且个税起征点提高和专项附加扣除实施会导致个税纳税人规模减小。
不过,会议同时明确了每年1.2万元税前抵扣上限。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就曾指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收入条件等一般较好,每年缴纳1.2万元的个人养老金对这个群体似乎吸引力不是太大;而大多数中低收入群体对养老金较为在乎,但他们却很可能不是纳税人,因此个税延迟的政策对这个群体而言是“无感”的。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也认为,1.2万元抵扣额度相对有限,未来可以考虑适时提高享受税惠的缴费额度,适当提高个人养老金的税前抵扣标准,同时要建立抵扣额度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事实上,《意见》对这些问题也有所考虑。《意见》规定,人社部、财政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当前税优水平实际上是较低的,但在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有关部门需要考虑到舆论情绪——如果参与人数很少,提高税优水平或被抨击为制造‘富人俱乐部’。”郑秉文表示。
聂明隽曾解释称,1.2万元的上限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从保持适度补充养老水平来考虑。个人养老金的功能是补充养老的作用,补充的水平一方面要结合第一、第二支柱的水平综合考虑,保持三个支柱合理的总养老金水平,另一方面要避免养老金水平差距过大,保持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二是借鉴前期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做法,结合试点情况,个人养老金采取了固定额度的办法,比较简便,年度总额度上也保持了衔接。三是体现增量改革。起步阶段是1.2万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再适时逐步提高缴费上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补充养老的需要。
个人养老金税收政策的三大信号 篇二
一是,个人养老金制度税收模式为EET模式,即在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领取阶段征税;同时还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上限暂定为1.2万元。
二是,EET模式在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中就有应用,为避免试点效果不及预期,会议决定将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这将吸引更多投资者购买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
三是,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这意味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各项配套细则有望加速落地,大概率也会在年底前出台试点。
“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下调,将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快速推广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个人养老金抵扣个税优惠政策 篇三
9月27日,国常会会议内容提到,“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有人发出疑问:领养老金还要交税吗?事实上,领取基本养老金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此次国常会上送出的政策礼包,针对的是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
其实,人们对于“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的规定并不陌生。按照今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而且在《意见》出台后,业内根据内文提到的第五条“税收政策: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9月27日国常会的会议内容,首次官方明确了“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4月份出台的《意见》并无谈及投资收益以及领取养老金时如何缴税,此次也首次明确了,“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9月27日晚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指出,国常会这一规定的政策背景是2018年的试点,是在试点的内容上作出了修改与完善。
据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2018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下简称“通知”),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该《通知》指出,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据《通知》,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把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就是意味着,无论是退休后,按月还是按年,或是发生意外一次性领取,都是按照3%进行扣税。
房连泉指出,按照此前政策只是知道免税的额度,但不知道投资收益部分以及领取时候的税收安排如何,现在政策方向算是明确了,但具体执行细则还要等相关部门最终下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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