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好范文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关于农村家庭暴力处理的建议和对策》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一、农村家庭暴力现状
当今社会发展迅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乡居民不仅对其享有的生存服务、基本发展权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程度提出了更高需求。然而,这些工作与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密切联系,譬如家庭暴力。
从我市妇联部门的上访数据来看,家庭暴力案件比全国的数据更加严峻。在2010-2016年,比例达到了35.2%。根据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行的调查分析看,受暴者中91.5%为妇女。从受暴者的文化程度、职业构成上看,小学、初中学历、无职业的占69.8%。而在这些案件中,大部分家暴案件发生在农村,占比高达74.2%。由于男尊女卑的观念在中国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村,这种观念直接导致了农村女性甚至是整个农村社会对待家暴现象呈现出了默认和麻木的状态,助长了农村家庭暴力的风气。
二、农村家庭暴力的成因
1、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特别是农村地区,父权和夫权、男尊女卑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这一落后观念另一负面的影响是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
2、经济社会原因。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生存有一定的压力。特别是农村的家庭,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大多在厂里打工或务农,收入相对较低,甚至有的属于低保边缘家庭,在社会上的生存压力较大。在外面工作不顺利,回到家后就容易把家庭成员作为“出气筒”,而遭殃的首当其冲就是妇女和儿童。
3、法律法规的处罚执行力较弱。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家暴案例的惩治缺乏可操作性、对家暴行为惩治不力,从而出现了法律“真空”地带。虽然有了反家暴法等相关法律,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法律在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丈夫打妻子只是纳入虐待罪的范畴。并且这类案子属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实践中往往是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多被认为是“家务事不好管”,劝一劝就算了,施暴者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致使施暴者更加有持无恐。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1、在观念上要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加强意识防范。
要加强防范,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应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树立性别平等观念,破除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陈腐观念,形成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在基层,特别是在司法、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要对广大妇女作好普法教育,使其认真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认识到如容忍了一次就会有更多次的家庭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在遭受暴力时应及时请求居委会社区及相关机构出面协商解决,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与孩子的人身安全,如遇危险不应再以“家丑不可外扬”来约束自己,要大声求救尽可能让领导听到或寻找机会报警,在受伤后要及时救治,要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纪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最好在第一时间越到派出所,请求他们开出验伤通知书,到指定医院验伤或司法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为今后法律救助保留有利的证据。总之,对待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2、构筑防范网络,增强社会防范,不断拓宽家庭暴力的社会救济范围。一是在公安基层派出所和110报警中心增设“维权报警台”,确保受害者报警后,在最短时间内,家庭暴力得以制止并得到依法处理。二是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建立社区维权站,开通热线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接受妇女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办,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援助。三是建立完善伤情鉴定中心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让需要救助的妇女儿童及时得到伤情鉴定,获取充分的证据,维护受害者权益。四是加强心理健康咨询工作,让那些工作压力大、心理压抑的人通过心理上的疏导,解除紧张焦虑状态,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五是充分发挥妇女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满足不同妇女群体多样化需求;同时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多种类型的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3、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防范,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司法救助是国家救助形式,具有法律强制力,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终救济方式。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主要有:请求离婚或提起自诉。这些规定已完全不能满足现阶段对家庭暴力的救济,因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从而从司法这一国家强制力的角度来应对家庭暴力。一是要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并不是否认夫妻关系存在着较多伙伴关系的特点,否则就不需要那些调整夫妻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了。因此,实施这项制度应周密考虑,区别对待。可以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引入,例如对婚姻存续期间承担的民事赔偿判决,受害人要求立即执行的可以执行,受害者只要求加害人改过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把赔偿判决作为附条件的债务,在将来离婚时执行,不离婚就不执行。夫妻离婚应逐步以夫妻侵权制度来取代历来“照顾”的做法。二是强化法律责任。除现行法律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对于更多的轻微伤害,也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各地相应出台了一些实用的地方性法规。婚姻法的修改可吸收其部分条款。对于执法人员的责任要明确分工,防止互相推诿,注意各法律文本、条款之间的衔接,填补某些“真空”。明确对家庭暴力的预防、监督机制,以及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机制。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三是整合完备家庭暴力法。如前所述,我国家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有许多漏洞和缺失,并未提出来及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和社会实践,因此家庭暴力法在保障性、惩罚性、社会服务性等方面进行细化和量化,确保司法可操作性,切实建立一揽子完整的司法机构与社会服务配合的体制,彻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
4、引导培育专业的社会组织。一方面现有服务救助机构的专业化目前已经有一些机构(如妇联、社区等)设置了妇女救助和服务中心,但这些机构多沿袭了传统的工作手法,提供的多是紧急救助和帮困,对求助者心理、情绪以及生活环境的关注不足,无法彻底解决求助者面对的问题。因而,可以在现有工作体系和队伍基础上,通过为这些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在工作理念和方法上提高专业化程度。另一方面借鉴国内外经验,培育壮大专业的社会组织。通过借鉴国外和港台的成熟经验和服务模式,通过引入现金的管理理念、服务方法和专业人员,同时也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探索建立本土化的社会服务机制和服务工作框架,从而面对和解决依靠现有组织体系和人员力所不能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