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滥用诉讼权利说明
本案被申请人在明知的前提下故意不提供申请人真实住址,不希望申请人到庭应诉,导致原审法院按被申请人提供的住址无法有效送达,已构成滥用诉讼权利。
被申请人多次带人来***街473号要钱并且扰乱店铺正常经营,警方也多次到店铺协调,报警记录及出警民警均能证明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真实住址。并且在2018年9月2号(被申请人递交起诉状前一天)被申请人还短信威胁申请人要到店铺扰乱,结果被申请人还在起诉书中明确写道“住址不知”。
本案中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发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真实住址只字未提,且相关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均未见到原审法院有向该住址进行送达的材料。
可见本案中被申请人并不希望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望贵院引起重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说明人:
年 月 日
附:
2018年9月2日被申请人短信威胁请人要到店铺扰乱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