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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申请书 篇一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我叫___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县____镇____村五组村民,是____中学九年级学生___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父亲,被保险人______在______医院被确诊患____________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________年__月____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险人______的母亲______,女,系____县______镇______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办理被保险人______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理赔申请书 篇二
赔偿请求人: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__县人民路东段。电话: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__。性别:男。职务:社主任。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__县国家税务局。
地址:__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姓名:李__,职务:局长。
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
1、依法返还强制扣缴的税款及罚款55000元;
2、依法赔偿申请人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孳生的。利息。
申请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贵局20__年6月22日做出[20__]_国税处字第0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20__年11月24日强制扣缴入库所得税税款32917.19元、罚款22082.81元,共计55000元。申请人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20__年12月11日向___市国家税务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该局审理后于20__年2月11日做出了_国税复决字[20__]第3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__县国税局于20__年6月22日做出的20__]_国税处字第0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退还所扣交该社的所得税税款32917.19元和罚款22082.81元,合计55000元。”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__年5月1日实施)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6条和第28条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请贵局依法予以赔偿。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县国家税务局
___________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___年___月___日
保险理赔申请书 篇三
被申请人:施xx,女,彝族,19xx年12月25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人,住漾濞县漾江镇普坪村二郎坡社,农民,身份证号xxxxxxxx。
请求事项:请求强制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因xxx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80000.00元。
申请执行依据:
漾濞县人民法院(20xx)漾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xxx生命权纠纷一案,经漾濞县人民法院20xx年5月21日开庭审理,案件受理过程中,法庭对双方成功调解,遂于当天作出(20xx)漾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二条明确约定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因xxx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80000.00元,此款限于20xx年6月21日之前一次付清。
目前,该(20xx)漾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期限已经过去近一个月,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20xx年07月18日
保险理赔申请书 篇四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2、退还扣缴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国家税务局下属单位河南省XX县税务稽查局于20xx年6月22日作出了宝国税处字第012号《税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20xx年11月24日,河南省XX县税务稽查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扣划申请人税款32917.19元、滞纳金22082.81元。
1、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xx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后,在没有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理决定书,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是在联社看到该决定书的,该决定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2、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20xx年12月底各项贷款余额为38759822.84元,减去待处理抵贷资产345585.00元为38414237.84元,依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按1%的比例可提384142.38元,减去上年底呆帐准备金余额271143.31元,20xx年度应提为112999.07元,实提154420.00元,多提41420.93元,税前已自行调整54670.94元,实际少提13250.01元,而不是决定书认定的多提99749.06元,决定书所写的'70612.78元(后来经联社据理据法辩解,重新核定为65834.38元,但没有变更税务文书),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不应当补缴税款32917.19元,更不应该缴纳所谓的滞纳金22082.81元。
3、扣缴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税收通用缴款书》规定限缴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缴手续不完备、《税收处理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者所列款项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从申请人开户行扣划,不符合法律关于扣缴税款的程序规定。
4、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不包括税务稽查局,虽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稽查局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授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权,以稽查局名义直接作出《税收处理决定书》,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扣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授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局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XX市国家税务局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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