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评委,对方辩友:
大家好!
一个是洋洋得意的“老司机”,一个是惊恐万分的弱女子。在那疯狂飞驰的汽车中,当被害人李某作出跳车决定的那一刻,她的内心必然充满了无助以及无奈。面对为此而受伤的被害人,当法律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出评价的时候,我方认为“老司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第一,陈某符合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一、陈某有作为的义务。而义务的来源就是陈某实施了先行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了危险处境。我们来看当时的场景:月黑风高,孤男寡女,本以为是萍水相逢、相谈甚欢,谁曾想遇到的是一匹狼。陈某先是对被害人伸出了咸猪手,被拒后又动起歪脑筋变道去偏僻小路,并在被害人再三请求甚至明确不停就要跳车的情况下反而加速行驶。陈某的上述行为使被害人的遭受巨大心理恐惧并且人身安全处于一种现实、紧迫的极度危险状态。
二、陈某“能为而不为”。此时的陈某负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来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比如停车或者马上安全送回家等等,且完全有时间、有能力履行上述义务,不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免责事由,但他恰恰能为而不为。
三、陈某的不行为与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与危害后果的因果联系在于不作为人的作为能否防止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只要陈某实施了停车等恢复被害人安全状态的作为义务,那么就可以避免导致后果发生,而陈某没有这么做,最终致使李某跳车受伤,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陈某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被害人跳车受伤系在当时紧急情境下对陈某的行为作出的正常反应,没有其他异常因素介入;是李某在权衡利弊基础下作出的被迫选择,而不是自发地对危险结果的允诺或者认同。
第三,陈某主观有责。陈某在李某强烈抗议甚至明确说不停就要跳车的情况下,就已经预见了不停车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但为实现个人意图故意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既不停车也没有锁好车门),甚至采取了加速的方式更加刺激了李某。此时的陈某实际上放任了李某跳车受伤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至于事后对李某受伤后的救助行为,属于犯罪完成之后的事后行为,不能据此否定陈某犯罪时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陈某………………,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最后,作为一名女司机,我想提醒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责任需承担!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