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自199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开始组织起草,在立法机关历经四审,到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学习培训《社会保险法》,使广大公务员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提高学法、用法、执法水平。以贯彻《社会保险法》为契机,推进会东县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也因此迎来了一个大发展的新机遇。作为基层人社部门,我们要以《社会保险法》为准绳,立足我县基本市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统筹城乡制度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优先解决制度缺失问题,逐步扩大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努力抓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一、抓好学习宣传。《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无疑为推动社会保障机制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也注入了新的动力。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学好法律,深刻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清人社部门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和重要使命,增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抓住机遇,迎难而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实现新的更快地发展。其次是要按照统一安排,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和知识竞赛活动。
二、加强能力建设。要根据法律要求,大力加强能力建设。《社会保险法》对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要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新职责和新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以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大力推进经办管理服务的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业务数据质量管理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验收达标工作,认真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的各项要求,加强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大幅度地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从无到有”,优先解决制度缺失问题。部分社会成员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险是最大的不公平,因此,要在已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础上加快弥补制度短板,着力解决制度性缺失。如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在我县还是空白。因此,我们要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方面,以贯彻社会保险法为契机,将“短板”当潜力,要有新的突破。
四、“从窄到宽”,逐步扩大覆盖面。扩大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要以非公制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农民为重点。如新农保,制度模式框架虽已确定,试点面也在逐步扩大,但我县农民仍处于无保障状态。2009年国务院32号文件提出要在2020年之前实现全面覆盖;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十二五”期内实现制度全覆盖。我们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尽快进入国家试点的笼子。又如医疗保险,制度已逐渐成熟,国家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投入还将进一步加大,力争将我县达到五个“有所”(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西部欠发达地区,这是一件前无古人的大好事、大实事。要继续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政策,还要继续解决体制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除全面落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外,还要将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努力扩大社保覆盖面。
五、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社会保障工作直接面对百姓,服务民生,责任重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广大人民群众享受人社事业发展成果的最直观的体现。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相比、与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我们必须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科学把握发展规律,加快构建符合市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体系。要在四个方面着力:一是着眼长远,统筹规划。通过局部突破带动整体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网络。二是争取二个支持。即争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试点支持,争取市政府的资金支持。三是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和保障作用,要以全国统一标准、多种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作为龙头,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化服务平台,发挥信息化建设的最大服务功效。四是推动规范化建设。要按照经办机构“三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要求,大力推动公共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规范化程度。在服务设施建设基本到位后,要把重心转向服务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服务的层次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