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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晋升自我鉴定 篇一
我是刘××,中共党员,**年3月调任××派出所副所长,分管国安、交通、民爆物品、内保、治保会、暂住人口、消防安全工作,同时负责茅田片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现在向大家汇报一年来的工作。
一、先谈一下我当警察的感受。记得上半年州政法委的领导问过我这样一个问题,你当警察,工资很低,现在的工作条件也蛮艰苦,家庭得不到你的照顾,你怎样认为?当时我的心情非常激动,我家在县城,我原来也在县城工作,小孩从出生到近三岁都没有充分的享受到父爱,经济相对困难,为什么要放弃优越的县城来到茅田呢?我是这样回答也是这样想的,我出生农民家庭,家境贫困,我通过读书走出肩挑背磨的命运,当然我是幸运的!今年我在访贫问苦活动中,走访了三户相当贫困的农家,特别是有一家房子是树枝搭成的,室内用油布风,虽然是晚春,坐在室内仍感到一阵阵寒意,有一个女儿已因经济困难掇学。当时我反复回到自己从前的家一样,给了我极大的震憾。有多少人还生活在贫困中,衣食住行都还很困难,有多少人下岗,他们比我生活得差,我还有什么资格说自己的种种不如意!所以我不后悔当警察!还要当一名好警察。
二、下面具体向大家汇报一下我的主要工作情况
1、执法办案工作:
一个地方是否稳定,取决于公安机关的防范和打击力度。茅田近几年来的社会治安情况大家有目共睹,上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都满意,这都与我们的对违法活动打击决不手软分不开。特别是对影响较大的案件,我们决不放手。8月31日,朱家包村刘某在茅田集镇被一伙来历不明的乘车人打伤。由于案发突然且迅速,目击者均不认识行凶的人。眼看案件将陷入困境。此案发生在茅田中心闹市区,如果不能尽快破获,将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这个时候,我们想尽一切办法,调动一切力量,连续奋战三天三夜,最后成功告破,行凶者陈某、王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此案的告破,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证。同样,也使敢于在集镇打架斗殴的人得到震慑。茅田集镇的治安状况为之一新。
在执法办案中,我始终带着感情执法。我是农民的儿子,也能深刻体会到遇到困难和委屈走投无路时那种绝望的感觉,而我们派出所通过多年努力已让群众感到这是一个信得过的单位,民警们是最信得过的人。所以有什么困难都寻求派出所的帮助。如果此时我们以不是自己管辖为由轻率推开,那种失望的心情难以言喻。所以我们接到的报警虽然有70%不是在我们的职责范围内,但我们没有推诿一起报警求助。今年我们所人少,下半年只有三名同志。工作的繁忙程度可想而知,有时我们连续工作一个多月没有回到自己急需我们帮助的家中。没有回到天天半夜给我们打电话要我们陪陪的孩子身边。这一切我们没有说,也没敢想。总想到我们既然身披警服,是人们最信赖的人,就不能知难而退。因此任何时候都及时接处警,对群众的任何报警,不是首先区分此案是否属自已办理范围,而是以尽快的速度赶到现场,充分了解案情后做出决定,对属于自己办理范围的,尽快全面合法的取证,将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取得,为案件的及时准确办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对属自己权限以外的案件,做好解释工作,积极为其出谋划策,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使之尽快得到解决。12月22日晚九点,我们接到三道岩村李某报警,称从早上起就有一辆农用车停在门口,车上空无一人,到晚上也没有人来,我们因其他案件已连续工作四十余小时,仍迅速冒着能见度不到二十米的浓雾赶到现场,对车辆进行检查。车前有撞哏。我们怕是被盗抢车辆或出重大交通事故后遗弃的车辆。连夜多方联系,终于于次日凌晨四点查清情况并找到重庆司机,原来是一辆过路车因故障而停放在此处。我们也放下了悬着的心。正因为我们的这种工作热诚,人民群众也给了我们最好的回报,那就是各级领导来明查暗访,党委政府和群众对我们的满意度都是百分之百!
我们在办理案件中,肯定会遇到种种困难,使案件陷入困境。在这种时候,坚持就是破案的最根本的保障。去年十二月,三道岩村十一组袁某两兄弟两年家庭发生打架,哥哥受轻伤。此案参与人数多,是混战一场。情况连参与打架的人自己也不清楚,又没有见证人,案件迷雾重重。十一组地处偏僻,不通公路,我与同事七到现场,凭着我们坚韧的毅力,最后案情水落石出。
再就是我在执法办案中,特别是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案件中,充分调动一切手段,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矛盾得到最大和解。也就是宁可多花精力进行调解,也不简单处理。有的案子,直接按程序处理是最简单的,同样也容易出成果。可一些涉及亲人邻居之间的案件,案子解决后矛盾是否得到了最终化解?有没有后遗症?我总在自已问自己这个问题,想怎样能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到最终解决,取得最大的社会效果。3月19日,封竹淌村王某与锣底村谭某因纠纷发生打架,又方均受轻伤。此案案情简单,案件的证据已在极短时间内获得,本可以轻松结案。但考虑到此案双方均受到伤害。并且是因为小的纠纷引起的,如果简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显然不是最好结果。所以,我们办案人多次步行翻山越岭到双方当事人家里,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最后双方握手言和。虽然案件撤了,但我们办案人也由衷的感到高兴。
我们工作在相对贫困的农村,农民的法律素质相对较差,有很多违法都是在不懂法或不重视法律的情况下违反的。而有时这种淡薄又极具危险。由于我乡的基础条件很差,学生和家长对道路交通安全认识不足,学生乘坐非客运车辆的情况相当严重,这对他们的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今年我乡发生学生乘坐非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案件三起,有的学生从车上掉下造成骨折,有的学生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中受伤。并且事故发生后,由于非客运车辆驾驶员条件一般不好,又没有保险,因此造成伤害后极难得到很好的救治。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联系县交警大队,对我乡学生乘坐非客运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在整治时我们没有简单执法,而是联系学校、政府、学生家长一起对学生进行教育,还召开大会,对违反规定从事非客运车辆的车主进行公开处理。对违章乘坐非客运车辆学生进行公开批评,同时进行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使非客运车辆载客情况得到一定好转。
2、行政管理工作
大家可以看到,我负责管理的项目中,民爆物品和消防都是涉及到民生安全的,稍有不慎,就将造成严重的后果。今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需经我们审核的很少了,但管理却更需严格。在民爆物品审批和消防检查时,可能大家对我有意见,特别是今天在现场的一些爆破员。为什么呢?不是因为我为人差,也不是因为我态度不好,更不是因为我与他们不熟,而是我太严了。特别是民爆物品,我知道有的来要走几十里山路,有的把日子看好了,师傅请好了,洞子打好了就等炸药来放炮了,可到我这里卡了壳了,这时,他们总是对我讲特殊情况,要求我一次破例。其实我什么都知道,我知道走几十里路的艰辛,我知道等米下锅又无米下锅的尴尬,我多少次都想违规给他们批一点。但我不能,三材物资不能出任何差错,如果我因一时感动而乱了规矩,造成民爆物品的管理混乱流失,继而因此发生重大事故,群众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到时追究我的责任倒在其次,良心的谴责就将伴随我的终生。在这种时候,我都只能坚持原则。今天也借这个场合,向大家说一声请谅解。
3、服务群众方面。
群众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基,因此,做好群众服务工作,也就是搞好公安工作的保障。上级领导经常强调带着感情执法。我在工作中也是这样做的。在生活中也是这样做的。无论是在办理案件还是处理日常事务,我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我们是外勤民警,常常面对群众,我首先做到态度和蔼,语言行为文明,哪怕是对违法嫌疑人也是如此,违法人也有尊严。尊重他们更能使违法者明白自己错在什么地方,为什么该受到法律追究。我们服务群众最主要表现在接处警方面以及救助服务上。在接处警方面,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处。我们所今年共有接处警158起,我参与接处警一百三十余起,没有一起不接警,不处警,无一起处警不及时。接处警的最主要部分是救助服务,我今年共参与救助服务七十余件,没有一起因救助不力造成不必要的损失。10月9日,茅田乡兰鸿村樊某两弟兄打架,造成其中一人手臂骨折,当时对方拒绝承担医疗费,而樊某本人因也是孤身一人生活,没有经济来源,如果我们不援助,樊某伤势可能恶化,轻则失去手臂,重则危及生命。此时我们伸出援助的手,将樊某送到医院,为其垫付医疗费,对樊某进行初步的检查和治疗。有效的防止了樊某伤势恶化和案件的升级。最终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三、存在问题及以后的努力方向。
回顾自己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党委和群众的好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总结有以下几点:
1、对群众的态度方面有时仍存在情结因素。有时当心里有事在思考时,接待群众有些敷衍,特别是心情不好时甚至对群众的来访有态度不好的表现。我永远记得20xx年的9月5日,是星期天,我们已连续加班了三个星期了,刚好我两岁的我女儿给我打电话哭喊着叫我回去看看她,而我又不能回家。此时来了一个群众,在窗外问可不可以办身份证。当时我不知道怎么脑袋一热,说星期日是国家规定休息的,你不知道呀?那人说了一句那你说一下嘛,转身走了,过一会我猛的一惊,我怎么这样说话,追出来想对他解释一下,可他的背景早已消失在雨雾中。这件事发生后,我时时自责。也许他住得很远,走了几十里山路来的,也许他根本就不知道今天是星期天,可我连他的脸都没看,还给了他一鼻子灰。我不可能知道那位群众是谁了,但我依然想对他说对不起。希望你能听见。
2、由于执法水平和认识不足,导致部分案件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偷窃等对象不明,影响又不大的案件,就没有象一般案件那样用心来办,而是把精力放在了其他案件上,因此导致偷窃案件的破案率下降。我所今年四起未能破获的刑事案件中盗窃占了100%。未能查处的行政案件中,偷窃案件占了70%。这都表现出责任心仍不强,执法水平和认识不足的问题。
3、今年的执法办案中,加强了对案件办理程序的认识,但仍然有部分案件的程序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案件裁决后七日内没有送达案件当事人,送达后十五日内没有执行到位。虽然这也存在人少事多,经费不足的客观原因,但认识仍是最主要的方面。
讲了这么多,总结起来,其实就只有一个最根本的东西,就是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成也潇禾,败也潇禾,我们在茅田得到了群众的广泛支持说到底也就是一句话,那就是心里装着群众,如果什么时间心里没有群众了,那我们也将失去群众,我们的工作也将是无源之水。因此,在这里我向大家表个态,不管是现在,将来,我永远都是农民的儿子。
旧的一年眼看过去,新的一年又来了,在元旦即将到来之际,我祝大家元旦快乐。并且在节日里,我们将守候着茅田这一方土地的平安。你们有任何困难,都可以拨打×××××××××(电话),这边始终有一笑脸相迎。也希望由于大家的支持,××的社会治安形势一年好于一年。
警衔的评定标准 篇二
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八)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
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二)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四)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五)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关于离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和警衔 篇三
关于离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和警衔
最近,关于离退休警察保留警衔津贴的呼声引起热议,有写文章阐述理由的,有发评论提出建议的,有警界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上发声的,还有直接提请人民法院起诉相关国家机关的等等。 保留离退休警察警衔津贴到底有没有依据?问题症结在哪里?如何妥善处理?不仅关系到离退休警察合法权益,也涉及在职警察切身利益。出于兴趣和敏感,笔者拟对与警衔和警衔津贴有关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进行初步梳理分析,意在与警界同仁探讨,也供感兴趣朋友参考。
一、人民警察离退休后,警衔和警衔津贴保留合法有据 1992年7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根据宪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也是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的根本依据。 警衔,不仅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一种称号和标志,其本质更具有荣誉、待遇和责任的性质。它源于军衔,但又不同于军衔。特别在退役军官军衔和离退休警察警衔分别都是'依法保留'问题上,有着质的区别。 军衔,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士兵军衔。军官军衔又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现役军官退役的,军衔依法予以保留,但性质却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现役军衔和退役军衔比较,性质不同。 人民警察的警衔,一旦被授予且没有被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及取消,无论什么时间离退休,其警衔将依法终身保留。离退休警察保留的警衔,只是不得配戴标志,但仍称为'警衔',既不是'离退休警衔',也不叫'退岗警衔',警衔的属性没有改变。 保留警衔,不只是保留'警衔'的一个荣誉,其内含的待遇和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没权力将其从'警衔'的属性中分解出去。 警察可以离退休,但其保留的警衔及警衔属性,不但没有离退休,而且还继续制约着离退休警察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离退休警察犯罪的,仍然会被依法取消警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戴标志。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上述规定,一是确定了离退休警察保留警衔的法律依据,二是明确了保留警衔与不保留警衔的法律界定。
二、人民警察与国家公务员工资、津贴制度的根本区别是警衔津贴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均在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该法对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的规定,是目前国内四种衔级制度(军衔、警衔、关衔、外交衔)中,除军衔外唯一以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的工资津贴制度,也是人民警察与国家公务员在工资津贴制度上的根本区别。
三、与警衔津贴相关的政策规定梳理解读 人事部、财政部1995年9月16日《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文件,是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后,第一份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的政策规定,也是此后执行警衔津贴制度的政策依据。该文件明确表示了以下原则内容:
(一)警衔津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警衔津贴以警衔对应的警衔津贴标准按月发放。最低警衔二级警员至最高警衔总警监的警衔津贴月标准为64元至123元。
(二)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继续保留。授衔警察离退休后,其警衔津贴予以保留。
(四)离退休警察保留的警衔津贴,离休人员全额计入离休费基数,退休人员按比例计入退休费基数。
(五)授衔警察离退休后,可按其警衔对应的新的警衔津贴标准,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警察,按其警衔津贴标准全额增加离休费;退休警察,按其警衔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经笔者将每次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时间、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时间与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时间相互对照,发现以下问题: 1、1994年12月31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警察,按照人薪发(1995)112号文件规定,离休警察按警衔津贴标准全额、退休警察按警衔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只增加过一次离退休费。此后,所有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文件中,均未涉及到这批离退休警察依法保留的警衔津贴调整问题。 2、1995年1月1日后授予警衔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警察,只在离退休时一次性将警衔津贴分别全额或按比例计入了离退休费。此后,无论公务员工资标准何时调整,随之相应调整离退休费和警衔津贴标准时,他们被依法保留的警衔津贴,从未在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文件中涉及到调整。
3、从1995年1月1日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起,到2015年1月1日最后一次调整警衔津贴标准止,20年时间内,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共调整过七次,但人民警察的警衔津贴标准只调整过六次,不仅少调一次,还存在两次未按规定时间调整问题,共欠账30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次公务员调资:人事部、财政部1997年9月30日《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 人事部、财政部1997年9月29日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的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的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 但是,从1997年7月1日公务员调资至1999年7月1日公务员再次调资之间,在职警察和离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标准均未按照'警衔津贴标准随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的规定执行,欠账24个月。 第二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公务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10级至1级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 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0)61号文件规定,根据(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最低警衔二级警员至最高警衔总警监的警衔津贴月标准,从64元至123元提高到84元至161元。 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时间,没有按照公务员调整工资标准时间执行,欠账3个月。 离退休警察保留的警衔津贴均未按规定调整。 第三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公务员基础工资标准,从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15级至1级,从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增资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 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2】25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84元至161元提高到98元至189元。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已按规定时间执行。 离退休警察按规定保留的警衔津贴均未调整。 第四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从原来的50元至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 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月增资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 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2】25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98元至189元提高到108元至211元。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时间,已按规定时间执行。 离退休警察按规定保留的警衔津贴均未调整。 第五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从100元至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 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3】64号文件,从2003年7月1日起,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108元至211元提高到113元至228元。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已按规定时间执行。 离退休警察按规定保留的警衔津贴均未调整。 第六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79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113元至228元提高到155元至313元。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已按规定时间执行。 离退休警察按规定保留的警衔津贴均未调整。 第七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涨幅最高达103.1%--179.3%)。 离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离休费。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1月27日《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在职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155元至313元调整到560元至2250元。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又未按规定时间执行,再次欠账3个月。 离退休警察按规定保留的警衔津贴仍均未调整。 该文件同时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离退休人民警察从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警衔津贴。
四、人社部发【2016】11号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该文件'离退休人民警察从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警衔津贴'的政策规定,涉嫌和有关法律规定相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应当继续保留。
(二)历史已进入到2016年,在涉及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如此重要的'两部'文件中,竟出现'离退休人民警察从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警衔津贴'这种表述,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失误。
1、如果是指2014年9月30日前的'离退休警察',他们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就已退休,最早已20年没有调整过警衔津贴,怎么还去停发他们的警衔津贴?
2、如果是指2015年1月1日后的'离退休警察',那么最年轻的'离休警察',即使1949年1月1日出生即参加革命,把吃奶时间也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到2015年1月1日,也已年满66周岁,按规定年龄60周岁离退休,早就离休五年啦,怎么还可能从离休的下月起停发他的警衔津贴?简直开国际玩笑!
五、关于人民警察的养老保险问题 笔者注意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6】11号)文件下发后,公安部人事训练局曾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发函,就人民警察退休后停发警衔津贴有关问题,商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解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福利司2016年3月24日,给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回复了答复意见,内容如下: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 转来的《关于商请对人民警察退休后停发警衔津贴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公人【2016】220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综合司和部内相关司,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领取养老金,原退休费计发办法不再适用。 《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号)规定离退休人民警察从离退休下月起停发警衔津贴,符合国发【2015】2号和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民警察,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含已计入退休费的警衔津贴)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对改革前参加工作,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民警察,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其中,老办法待遇计发基数包括截止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当时的警衔津贴标准等。对过渡期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人民警察在职时的警衔津贴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终也体现在本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中。 笔者认为,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是养老保险制度造福于民的重大举措。 但是,警察职业和军人职业一样,本身就意味着奉献和牺牲,都具有高应激、高风险性。特别是和平年代,警察长期战斗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犯罪、抢险救灾最前沿,时刻面临着流血牺牲的严峻考验。'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总书记2017年5月19日在接见全国公安英模大会上讲话指出:'和平年代,公安队伍是一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大家没有节假日、休息日,几乎是时时在流血,天天有牺牲',更道出了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从某种意义上讲,警察更多地是以健康和生命为代价缴纳着养老保险。 人民警察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能简单以工资收入和警衔津贴比例来计算,金钱买不到流血牺牲和无私奉献。 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充分考虑到警察职业特点,多听听警察叔叔意见,决不能让他们流血流汗再流泪。 人民警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实需要修改完善,也需调研试点和实践。但是,既有法律和警衔津贴政策的落实,更需有关部门一丝不苟地抓紧去办。毕竟,欠账总是要还的吧?
六、处理意见
(一)对按政策规定应调整未调整、未按时调整所欠的在职警察的警衔津贴,一律按当时在职授衔警察(含已牺牲病故)人数、警衔等级对应提高的警衔津贴额数、所欠时间,全部予以补发。已牺牲病故警察,补发至牺牲病故下月止。
(二)对依法保留警衔和警衔津贴的离退休警察,一律按公务员历年调整工资标准的时间,按当时离退休警察人数(含已牺牲病故)、衔级、所欠时间,离休警察,按照在职警察同衔级警衔津贴标准,全额、全部予以调整补发;退休警察,按照当时在职警察同衔级警衔津贴标准,按规定打折扣后,全部予以调整补发。已牺牲病故的离退休警察,补发至牺牲病故下月止。
(三)对人社部发【2016】11号文件《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予以撤销。综合各方意见后,慎重研究,重新制定下发执行。
作者注:本文所引资料,均源自互联网公开资料(百度搜可见),如与原件内容不一致,以原件为准。
警衔晋升自我鉴定 篇四
我叫xxx,20XX年06月入伍,中共党员,现任xxxx大队指导员,中共党员,武警中尉警衔。
今年以来,在支队首长和大队领导的关心、指导以及战友们的帮助下,我服从组织、听从安排,努力学习,认真工作,出色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通过在工作中学习,自身思想觉悟、业务素质、工作方法、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得到了锻炼和提高,收获很大。现将半年来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树立扎根基层的思想。
为了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了解,我结合““主题教育以及”树立优良作风,强化能力素质”集中教育活动,深入系统的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并在学习中认真好笔记,写出心得体会,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刻的剖析和反省,以此来激励自己提高认识认清形势,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作为中队的主官,政治指导员,我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开展主题教育,使官兵思想觉悟大大提高,奉献意识大大加强,工作热情不断高涨。同时加强团结与战士之间的沟通,经常和战士谈心解决战士心里问题,使今年无大的违纪违法事故和其它问题发生,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和战士不断交流学习中,使我自己也得到了提高,在中队工作虽然是婆婆妈妈的事情,但从中我找到了乐趣,扎根基层的思想在不知不觉中形成。
二、提高业务素质,爱岗敬业,争当中队工作的行家里手。
俗话说:“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中队是否有战斗力,作风是否过硬,关键在于带头人。作为中队党支部书记,对整个中队负责,虽然人不是很多,但执勤战备任务繁重,部队管理工作繁琐,如何干好本职工作,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对我们是一个考验。因此,要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学习,虚心的向其他人员请教,另外,还要不怕苦、不怕累、不怕受委屈,奉献青春,挥洒热血,在磨练中不断成长。通过努力,我的军事体能、消防业务技能水平有了更大的提高,同时也在与战士们的摸爬滚打中增进了与同志们的友谊,对基层部队有了真切的感受和感情,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强化条令条例意识,以身作则,做战士学习的榜样。
作为管理一级的干部,我知道,对自身的素质要求往往比对战士们的素质要求更为重要。因此,在日常工作、生活、训练、学习中,我时刻提醒自己要走在战士们的前面,做好榜样,以身作则。这样才能更好的去影响战士、感召战士、带动战士。在日常生活中,凡是我自己能干的工作,我绝不让战士们去干。对战士的日常生活、温饱冷暖我都时刻去了解,对战士们反映上来的问题,能解决的绝不推脱和拖延,不能解决的,也及时给以解释。在战士普遍关心的考学、入党和评先评优等敏感问题上,我都做到“一碗水端平”,从未侵占战士们一丝一毫的利益。
四、坚持科学带兵,严管厚爱,提高部队战斗力。
管理出战斗力。作为一名基层中队的干部,爱岗敬业和搞好部队管理,在自已的工作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自己工作的重心。为了能够切实提高部队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日常生活中,我始终把条令条例作为一项长期和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控制用条令条例来规范自己及士兵的言行,坚持落实一日生活制度,不断提高官兵的条令意识,强化班长骨干的责任意识,对工作得过且过的,自身要求不严的,标准不高和主观能动性不强、工作落实差的同志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并经常找他们谈心、拉家常,帮助树立工作目标,;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同志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通过一系列强化官兵的服从意识、团结意识、自觉意识、爱岗敬业等活动的开展,使部队逐步走向正规化,也使自己得到了锻炼,学到了自我的管理能力,同时中队按上级要求认真开展警政警民活动,捐资助学、照顾孤寡老人等活动,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好评。
五、存在的问题。
回顾半年来,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有时遇事不够冷静,工作中有急噪情绪,想及早的出成绩。对极个别战士存在的思想问题,经过多次教育仍然没有起效的,表现得耐性不够。
2、工作统筹能力欠缺,不会“弹钢琴”,导致有时工作顾此失彼。
就存在的问题,我决心从自身做起,真抓实干,改进工作作风,我有信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改正不足,真正做到让组织放心,让领导满意,并力求在工作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以上是我半年以来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敬请领导对我的述职报告进行批评指正。
警衔等级的设置 篇五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2017-2018年最新警衔工资标准 篇六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
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六)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六、经费来源
实行警衔津贴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视财政超收情况,分步分期补发。
七、组织领导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警察的关怀。为解决人民警察的工资待遇问题,国家在目前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尽了最大努力。为了保证警衔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要严肃处理并追
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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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分类和武警警衔 篇七
我国的警察按照分类包括:
1、公安:治安、刑警、交警、户籍、网监、缉毒、经侦、国保、片警、巡警、外事民警、特警、督察(公安督察) 其他属于公安部管辖和技术指导的警察:森警(森林公安) 航运警察(交通部公安局) 民航警察(民航公安)乘警(铁警)铁路公安、海关缉私警、维和警察、非行政类(公安院校教师等)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警内卫部队、武警消防部队、武警边防部队、武警警卫部队、武警交通部队、武警水电部队、武警黄金部队、武警森林部队
3、司法警察: 法警(检察院、法院民警) 司法行政系统 狱警(监狱、劳教系统警察)
4、特殊警种:国安(国家安全局)
中国武警分类
武警总部是接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的:
(一)武警总部直接领导的武警:武警内务部队(包括机动部队和特战部队)。
(二)接受武警总部和另一个部门双重领导的武警:
1、接受武警总部和交通部双重领导的武警:武警交通部队。 2.接受武警总部和国家林业局双重领导的武警:武警森林部队。 3.接受武警总部和国家黄金工业总公司-国家黄金工业管理局(原冶金工业部)双重领导的武警:武警黄金部队。
4、接受武警总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的武警:武警水电部队。 武警警官警衔分为三等十级:
武警将官:武警上将、武警中将、武警少将
武警校官:武警大校、武警上校、武警中校、武警少校 武警尉官:武警上尉、武警中尉、武警少尉。
武警士兵警衔分为士官、兵两类。 武警士官警衔:
武警高级士官:武警一级警士长、武警二级警士长、武警三级警士长
武警中级士官:武警四级警士长、武警上士
武警初级士官:武警中士、武警下士 武警兵:武警上等兵、武警列兵。
武警警官软肩章在着制式长、短袖衬衣或作训服时佩带,其军衔标识与硬肩章相同,只是底版采用软材料,星徽用金黄色、横杠用红色人造丝机织而成。武警警官软肩章具有佩带方便、轻便美观、标识清晰、利于隐蔽、无碍活动等特点。此外,由于软肩章上没有金属件,因此便于背扛携带物资,非常适合军官在训练和作战时佩带。
武警警衔——文职干部、学员、士官、礼仪 武警文职干部肩章
武警文职干部技术三级肩章
武警部队中从事教学、科研、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及体育事业的干部一般为文职。文职干部最高服役年龄可达60岁,职务由办事员(排级)到正局级(正师职),但在肩章上不作区分。文职干部肩章分硬、软两种,软肩章为着制式衬衣或作训服时所佩戴。
武警警衔——学员
武警学员肩章为在警校学习的学员所佩带。肩章分硬、软两种,软肩章为着制式衬衣或作训服时所佩带。
凡武警院校毕业初到部队的学员均需有一年实习期,实习期间不授予警衔,仍佩带警校学员肩章
武警警衔——武警士兵礼仪肩章
礼仪肩章是担负天安门国旗护卫、外宾车队护卫等重大礼仪任务的武警士兵佩带的一种特殊肩章。武警士兵礼仪肩章分为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二等五级。
武警警衔——将官
武警上将为正大军区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武警上将是武警最高警衔,一般授予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
武警中将是副大军区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武警中将还是武警正大军区职警官和正军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武警少将为正军职警官和副军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武警少将还是武警副大军区职警官和正师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武警警衔——校官
武警大校为正师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武警大校还是武警副军职警官和副师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武警上校为武警副师职警官和正团职警官的主要警衔。
武警中校为武警副团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此外,它还是武警正团职警官和正营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武警少校为武警正营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此外,它还是武警副团职警官和副营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武警警衔——尉官
武警上尉肩章
武警中尉肩章
武警少尉肩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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