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风险点培训心得体会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风险点培训心得体会篇1
今天,我们跟随田书记学习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法规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体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门卫何师傅,打字员小李等这些编制外的劳动者,就要与他们签定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他们维权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时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学习掌握了劳动法给予我们的这些保障,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会有作用的。现在我们的工作好象还用不着这些,因为有单位领导在为我们操心.但如果有一天,当我们去哪再就业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我们学习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质,为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风险点培训心得体会篇2
课程主题:信用风险测量与管理
培训目标:学员掌握违约概率的测算、信用评级的基础知识,了解四大信用风险组合模型的原理,掌握各类风险缓释技术,能计算信用风险价值。掌握固定收益证券、外汇、股权和商品市场的基本知识及其风险,了解衍生产品的定价原理,掌握风险识别、敞口计算方法,了解风险价值方法原理、运用,能通过基本参数计算风险价值。了解市场风险的对冲技术。
培训内容:
1、信用风险导论
结算前风险
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的处理
信用风险的成因
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的管理
信用风险测量:信用损失
信用风险测量:联合事件
信用风险的分散化
2、违约概率与转移概率
信用事件
历史违约率
累积与边际违约率
转移概率
预测违约概率
公司违约与国家违约
培训内容:
3、回收率
回收率的定义
回收率的估计
4、条件求偿权方法与kmv模型
5、对手风险:
敞口
回收率
风险缓释技术(包括评级触发、抵押、优先权顺序)
6、信用风险暴露及修正
信用风险暴露的分布
信用风险暴露的修正:盯市
信用风险暴露的修正:头寸限制
信用风险暴露的修正:息票调整
信用风险暴露的修正:净额结算
信用触发
时间看跌期权
7、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衍生产品介绍
信用衍生产品种类
信用衍生产品的定价与套利
信用衍生产品的优缺点
8、信用风险损失
信用损失分布的度量
度量期望信用损失
度量var
信用损失度量、定价与资本准备
风险点培训心得体会篇3
卜范涛,国家注册信用风险管理师培训师,金融风险管理师,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院特约风险管理讲师,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专家、中国管理研究院风险管理研究所所长,北大纵横合伙人,全国风险管理人才培训及能力测评项目事业部主任,首都经贸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邮电大学、黄埔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讲师,欧中美联国际教育集团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理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多家银行风险管理顾问。在长期银行实践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工作效果显著。
培训方法和特点:科学地采用综合素质·专业知识· 实战技能+工作态度的综合培训模式,以素质和技能提升为目标;注重方法和工具的传播,注重实际操作训练,擅长应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情境教学,通过案例教学、游戏互动等教学方式,增强学员互动性,教学效果明显。
服务过的主要客户:
石家庄市农村信用社、邯郸市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青岛市商业银行、合肥市商业银行、淄博市商业银行、苏州市商业银行、太原市商业银行、台州市商业银行、临沂市商业银行等几十家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及其它培训。
风险点培训心得体会篇4
从8月3日开始,变电检修工区全面开展了安全生产培训活动。4日晚上,工区领导方主任给我们上了生动的第一堂课,在这堂课里面,方总给我们介绍了安全生产的概念、组成要素、不安全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让我们对安全生产有了一个概括的理解,对如何去安全生产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感悟。通过这堂课,给工区一线员工敲了一记振聋发聩的警钟,也在这个炎炎酷暑,给一线职工们下了一场“及时雨”,调整了大家的状态,平静了大家的心情。下面我结合在方主任课堂上学到的东西,谈谈我自己对安全生产的一点心得和体会。
我认为要在生产中搞好安全工作必须树立下列几种正确的观点:
人本观——以人为本抓安全
方主任在课堂上给我们讲道,不安全行为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三样:机器防护缺陷因素 、环境不良因素、人自身的生理、心理因素。而机器和环境都是受人控制的,可以说在安全生产中人是最重要的主体。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就是通过推进安全生产的人性化治理,把制度建设为主的治理方法与提高个人积极作用的工作方法结合起来,在工作中突出职工自身价值,引导职工树立安全新理念,养成安全生产良好习惯,创造安全生产优良环境,增强职工保安全的内动力,这是探索立体保安全的新渠道,提高安全治理的有效手段。
预防观——一切事故都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
孔子说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安不忘危,预防为主,是我们搞好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切事故可以预防,首先是体现在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方面。人总有疏忽的时候,安全意识的建立就是尽量地减少其产生的频率。我们要把安全意识融入心灵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打牢思想基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防微杜渐,努力做到:工作到位、安全措施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切事故可以预防,还体现在安全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方面,法律、法规及条例等制度都是用来约束人的某些具体行为的,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大部分都是用前人的鲜血写出来的经验,那是血的教训,警示人们不要重蹈覆辙。为此必须确保“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实施,监督一线生产人员必须遵章守法。
美国杜邦公司十大安全信念的第一条,也同样是“一切事故可以防治”,与我们电力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谋而合。在培训课堂中,方主任特意通过工区发生在1993年姚家冲变电站和在2003年梦泽变电站的两起事故来警示大家,除了提醒大家以后不要犯同样的错误之外,更重要的是让大家认识到事故的严重性,帮助大家树立安全意识。
责任观——安全源于责任心
既然一切事故都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那为什么会有典型和非典型的事故发生,为什么会有人无法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也不去遵守相关的安全法规呢?
方主任把不安全行为发生得的心理因素大体分为: 侥幸心理、冒险心理、麻痹心理、惰性心理、逆反心理、凑兴心理、从众心理、自私心理,还有厌倦心理、好奇心理、无所谓心理等等。这上面的任何一种心理都是把个人感受置于工作责任之前的不良表现。
增强安全生产责任心,首先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其次,制定安全责任制,以增强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心。第三,还要不断通过学习来提高业务技能素质。
效益观——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100-1=0”定律最初来源于一项监狱的职责纪律:不管以前干得多好,如果在众多犯人里逃掉一个,便是永远的失职。在我们看来,这个纪律似乎过于严格了。但从防止罪犯重新危害社会来说,百无一失是极为必要的。
同样的道理,电力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电力安全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影响到地方经济发展;供电稳定性,也同样影响到我们供电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企业形象。任何一起事故的发生造成的损失,大于十次同样工作安全执行所产生的效益。
亲情观——一人安全,全家幸福
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可以归纳为五大类,即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需要。他认为人们一般至少前一层次得到部分满足后,下一层的需求才变为迫切的主导需要,他指出要有顺序地按着层次进行激励才会获得好的效果。在需要的各层次中,安全需要处于仅次于生理需要的较为基础的位置,由此可以看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需要层次理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实际应用时,要注重调查分析本企业职工需要层次结构的状况,注意职工需要层次结构的变化,为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在生理需要,即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最原始的本能需要,包括摄食、喝水、睡眠、求偶等需要被满足的情况下,就产生了安全的需要,包括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不受侵害,身体健康有保障,生活条件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需要。工作在生产一线的工人安全责任重大,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幸福,我们的安全,牵系着母亲的心,牵系着儿女的心,更是维系着幸福家庭的纽带!
最后,我想提的一个建议就是,希望能举行“安全经验分享”这样的活动:“安全经验分享”是将本人亲身经历或所闻、所见的安全和健康方面的典型经验、事故事件、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实用常识等总结出来,从而使教训、经验、常识得到分享和推广。通过进行安全经验分享,营造了全员参与的安全文化氛围,也使员工受到了启发。大家互相学习借鉴,提倡正确做法;纠正不安全行为,遵守安全准则,增强安全意识。同样这也不失为帮助新进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快速成长起来一个有效的手段。
以安全保稳定,用安全促发展,靠安全增效益。安全就是我们电力系统永远的主旋律!
以上是我的一点浅见,还请各位领导和前辈多多批评和指正。
风险点培训心得体会篇5
我是神农架林区松柏中心学校的一名语文教师,兼学前班班主任工作。在我没有培训学习以前,我想:学校学生安全教育,不就是防交通事故、防火、防溺水、防盗、防煤气中毒吗?2014年8月21日至25日,我有幸参加了“湖北省中小学安全教育培训班”,通过这几天的培训学习,使我学到了很多的安全知识和预防措施。是的,“生命不保,何谈教育”。这几天,通过我看、听、思,一张张惨不忍睹的事故图片,一个个令人深省的事故案例,使我意识到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我校虽然这几年没有什么大的安全事故发生,但是,如果一旦放松警惕,那么就一定会有不安全事故出现。因此,我一天比一天学的有劲。
学生安全始终是摆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是学校顺利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学校的各项工作都无法进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将是一句空话。班级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教育的主阵地。因为学校组织的活动,主要是以班级为单位开展的。所以我们首先应该抓好班级安全教育。那么,怎样才能抓好班级安全教育呢?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班级安全教育应该由学校领导、班主任老师和任课老师,共同协助,齐抓共管。
2、学校领导在每学期的开学以及每次大型的学校集会和活动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班主任老师利用班会课和组织班级活动时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4、任课老师在不同的学科教学中也可以渗透安全教育。比如:在体育课活动、在物理实验课、在化学实验课、在生物实验课以及思想品德课上等,都可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5、班级安全教育,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选用的内容也应该有所不同。要看他们是小学生、初中生,还是高中生。不能盲目进行教育。
6、班级安全教育是多方面的:交通安全、防火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安全、防自然灾害、防意外事故、防盗、网络安全、心理失衡等。不能单纯从一个方面教育。
7、班级安全教育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形式,课堂上交流、讨论,编演课本剧,让学生看安全教育片,教师示范,演练等。
8、班级安全教育应该建立预案,建立完善的制度,明确分工和责任以及善后措施。
我们学校的班级安全工作,可以说成:“用显微镜查找隐患,用放大镜看待问题。”作为班主任老师,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作为班主任老师,在班级安全方面,要想别人没想到的,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保护孩子的生命和安全,是我们学校老师最基本的工作,也是我们老师最高的责任。我在今后的教育教学中,会尽自己最大努力,抓好班级安全方面的工作。
风险点培训心得体会篇6
新到美丰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二天(7月2日)公司就组织我们新来的八名员工参加了为时24学时的入职安全培训。本公司的主要产品有尿素、复合肥等,其原料有氨、硫酸等,生产环境存在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腐蚀这些安全隐患,所以我认为这次安全培训对我们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这次培训的地点是在科技楼二楼的会议室,培训人是安全环保部的周老师,周老师语言幽默、知识丰富,对公司的安全状况可谓了如指掌,首先他给我们介绍了公司的安全文化理念即“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尊重生命,共创平安”以及公司往年发生的一些安全事故案例,让我们明白安全问题就在我们身边。然后介绍了复合肥生产的基本流程,主要说明其间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再然后解读了生产操作的一些禁止条令和安全守则。最后就是消防措施的讲解:火灾爆炸事故是如何发生的,遇到了该怎么处理等等。
通过这次安全培训,我认识到了安全的重要性,特别是化肥公司的安全更是重要。同时我还学到了很多的安全知识,比如进入生产区一定要穿防腐工作服,戴防毒面具等等。生产离不开安全,安全在任何生产单位都是第一位的,安全问题是一个永不过时的话题,关于怎样做到安全,我觉得首先一定要有安全意识,时刻不忘安全才能有效及时地发现安全隐患。另外就是预防为主,明确岗位所有操作可能存在的隐患,做好防范措施,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后我们要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及有关安全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从自己做起,然后推及他人,争做美丰劳动模范。
风险点培训心得体会篇7
近日,有幸参加了培训班,学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知识,收获颇多。
我们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力,每天我们都在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来为社会、为企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正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他们与我们的关系非常密切,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非常有必要。
通过老师的讲解和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我了解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权力,如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权力与义务相辅相成的,在享受权力的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外,我比较关注的一点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提倡劳动者参与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这说明,国家鼓励职工通过参与群众性竞赛、创新活动,提升劳动效率,改善劳动结果,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创造价值、展示才华的机会。
我们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应该说,能够非常规范的执行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等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劳动合同签订也比较规范,能够按时、规范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达到工作年限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管理技术人员、维修工等的加班问题,以及日常加班的待遇问题等。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更应该在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健全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保障和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创新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推动“转调创提”活动深入开展,实现吨钢挖潜300元目标的顺利实现。
风险点培训心得体会篇8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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