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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是立法技术上的一次提升。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崇尚法典精神共筑美好生活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崇尚法典精神共筑美好生活心得体会1
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认同法律、尊崇法律,这就离不开有力有效的宣传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在这篇重要讲话中,总书记提出了“三个讲清楚”的明确要求,为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是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比如,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二是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比如,民法典明确平等保护物权的基本原则,吸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最新表述,等等。实施好民法典,“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在民法典中,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另一方面,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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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行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民法典为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划定了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因此,行政机关开展工作时必须充分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为了切实实施民法典,行政机关应该以民法典的颁行为契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杜绝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同时,应该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对于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应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为司法机关办理民事案件提供了基本遵循。切实实施民法典,要求各级司法机关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因为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民事案件能否得到公正高效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民法典实施效果的感受和评价。为了正确实施民法典,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应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在民事案件诉讼活动中,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通过调查取证,从专业角度提出证据材料和意见,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对民法典所明确的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充分保护和有效救济。在人民调解和商事仲裁活动中,律师从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运用对法律的理解和执业经验,帮助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进行权衡比较、理性判断、慎重抉择,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因此,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应该深入开展民法典普及宣传工作,引导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民法典,正确运用民法典,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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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
以“法典”命名,表明凡是纳入民法典的规则,都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以“民”命名,说明民法典把人民愿望置于首位,充分反映了人民的利益诉求。此次民法典草案亮点很多,最大的亮点就是为民立法、以民为本,最大化地谋求人民的利益。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保障私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对民事权利的保护逐渐加强。今天,我们之所以要颁行民法典,是因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提高,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民事权利的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保障人民更加广泛的民事权利十分重要。民法典的分则各编由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构成,既确认了个人享有各项具体民事权利,明确了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又保护个人能够正常行使和主张权利,免受他人不法侵害。
民法典不仅广泛确认了各类主体的财产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还广泛确认了人格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追求。民法典对私权的充分保障,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
一是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均受到民法典的保护。为避免列举权利不完整,并为未来社会发展不断创设的新的人格权益提供保护,人格权编还确认了对人格权益保护的兜底条款。针对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侵扰个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专门在隐私权部分规定了此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并明确将个人私人生活安宁规定在隐私权之中,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禁止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禁止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这些规则既有力回应了个人隐私遭受侵扰的现实问题,又为保障社会生活安定有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公害。人格权编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对个人信息进行正面确权的基础上,对合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作出了规定。此外,针对网络诽谤、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现象,民法典积极应对,构建了预防与救济一体的制度体系。人格权编中的禁令制度和侵权责任编中的网络侵权规则对有效规范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实现对侵害人格权损害后果的预防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完善财产权制度,强化财产权保护。财产权是人民群众获得美好幸福生活的物质保障,保护财产权就是保障民生。民法典在物权法和合同法等的基础上,采用完善既有规则或增设全新规则的方式实现保障民生的目的。在财产权客体方面,民法典适应大数据的发展,将网络虚拟财产等纳入财产保护的范围。民法典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从而建立了财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民法典通过完善征收征用、禁止非法限制个人行为自由等制度,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不当侵害,使每个人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中,享受安宁的生活。民法典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表决难,以及维修基金使用难的问题,完善了相关制度。民法典合同编为实现人民群众居住的需求,注重维持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完善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新增加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有利于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民法典采用租购并举的体系,并辅之以居住权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提供了多层次的制度供给。民法典增设的居住权制度,对于解决非继承人的居住问题、离婚后需要经济帮助的一方的居住问题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支撑。为适应农村土地改革的需要,民法典完善了土地经营权制度并与土地“三权”分置相衔接。民法典规定了土地经营权以约定的方式设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变动的生效和登记规则,使其融入现有的物权变动规则之内。民法典同时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即在约定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取收益。这些财产权利规则的创设或完善共同构成人民群众民生保障的法律基石。
在确认对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保护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各项民事责任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实现。例如,在产品责任制度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保护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再如,鉴于高楼抛物行为频频发生,民法典在总结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侵权责任编中专门规定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强化了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有力保护了人们“头顶上的安全”。
现代法治强调“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法典助推实现公权与私权的良性互动,以私权保障规范公权力行使,是权利保障的宣言书。民法典通过充分保障私权,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参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多层次、多维度的社会治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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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草案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草案还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
物业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今年3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为解决北京物业管理难题提供法律支撑。在起草条例过程中,我们感到,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对此,民法典草案适当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门槛。这对解决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业主开会难、议事难、表决难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可有效避免久拖不议、久议不决现象,有利于业主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草案还注重合理平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公平公正,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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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不能停歇。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在这篇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从两方面对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一方面,是着眼于民法典的“配套、补充、细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从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三项任务:一是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二是抓紧清理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三是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另一方面,是着眼于民法典实施中必然会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都会给民事立法提出新课题。比如,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就对监护人制度、征收征用制度等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同时也要看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现有条文不可能覆盖所有社会现象。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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