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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戒伤害心得体会多篇

发布时间:2023-06-16 08:38:18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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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戒伤害心得体会多篇

机戒伤害心得体会篇1

一、烧烫伤的紧急处理

1.孩子烧烫伤时有衣物附着在患处,要剥去附着物。如衣物贴在儿童的皮肤上,千万不能强行撕下。

2.用冷水冲洗冷却患处15 分钟左右或用冰块敷患处。

3.不要用任何药膏或药水去涂患处,只能用无菌纱布覆盖所有的患处,避免感染。

4.将孩子的烧烫伤部位抬高,使患处的血流减少。

5.如果伤较严重,就要将孩子平躺在床上,并抬高儿童的下肢,让儿童的头部倾向一侧,以保证血流向往内的重要器官,防止儿童休克。

二、碰伤

1.孩子受到的碰击不是很严重,患处没有出现肿胀或活动困难等症状,可以在皮肤的淤血斑处进行一小时左右的冷敷。

2.如果伤口出血,要用一块消毒的棉垫或卫生纸压迫伤口十分钟以上。如果伤口不大,在止血后,用冷开水洗干净患处,用创可贴盖住患处。

3.如果伤口较大,或碰击物可能带有破伤风杆菌,应当马上带孩子去医院对伤口进行处理,必要时要注射破伤风抗毒素,以防止破伤风的发生。

4.如果症状较重,患处出现肿胀或活动困难,或碰伤的部位是头部或胸部,尤其是出现了头晕、呕吐、意识丧失、耳鼻有淡黄色的液体或血流出时,必须立 即将孩子送去医。

三、抽搐

抽搐多发于3岁以下孩子,有抽搐病史的患儿,家中要备有体温表、退烧药、安定,避免过久的抽搐造成氧气无法进入肺内而导致身体缺氧,进而造成大脑缺氧后遗症。抽搐造成的影响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

1.干扰呼吸:因抽搐导致呼吸无法正常进行,10分钟以上会导致缺氧危机。

处理方法:立即解开衣扣、衣领,并采用物理降温;抽搐发作时要尽量保持头颈稍上仰的姿势,如能给予氧气是最好的;抽搐10分钟以上,可施予口对口人工呼吸,虽然很难把气吹进肺里,但多少会有帮助。

2.呼吸道阻塞:全身抽搐时牙关紧闭,无法进行吞咽动作,会使口腔、咽喉处积满了唾液,造成呼吸道堵塞。

处理方法:切勿试图用手指扳开孩子的牙齿,以免被咬伤。可用外软内硬的物体伸入牙关即可,然后使孩子侧卧或俯卧,让唾液容易流出。

3.呕吐:腹部及胃部很容易同时抽搐,所以胃内的食物会被挤压出来而呕吐。

处理方法:呕吐时将孩子的脸侧向一边或脸朝下,并使用毛巾类物品将口内的呕吐物尽量清理出来。

在施行人工呼吸时,一定要先确定孩子的口鼻腔内是通畅的,并无杂物存在。

四、鼻出?

幼儿鼻出血常因鼻外伤引起,但全身性疾病,如血友病、出血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急性传染病等也会引起鼻出血,可致贫血。

处理方法:立即将幼儿抱起呈半卧位,取消毒棉球擦去流出的血液,再用消毒棉球,填入出血的鼻腔,同时压迫出血侧的鼻翼5—10分钟,在头颈部、鼻根部冷敷。数分钟后血止取出棉球。如止血无效应立即将患儿送医院。

五、脑震荡

幼儿头部受外力损伤后容易发生脑震荡。受伤后立即出现暂时性意识障碍,一般不超过半小时,轻者仅意识恍惚,重者可意识丧失;出现轻度休克、缓脉、面色苍白、躁动、恶心呕吐或晕眩等,甚至可能长久失去知觉,并发脑水肿、脑出血。

处理方法:要跟踪观察至少6小时,发现有呕吐、颅道出血等情况随时就医。轻者卧床休息1-2天;重者须进一步诊断和治疗。

六、头部摔伤

1.出血时,马上用一块清洁的纱布轻轻按压伤口,以达止血的目的,并及时送医院。

2.摔伤后未见出血,要对幼儿进行24小时的密切观察,如果出现以下症状应及时送往医院急救:

(1)受伤后有恶心、呕吐的现象

(2) 受伤后有过意识丧失的现象,或正处于意识丧失的状态

(3) 头部剧烈疼痛

(4)眼、耳、鼻周围有出血症状

(5) 有抽风、麻痹、言语障碍等症状。

注意:教育幼儿摔伤头部后务必及时告诉老师。

七、异物进入眼耳鼻的处理方法

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常会发生小虫子进入幼儿耳朵的事情,严重者会损伤耳膜,导致耳聋。小虫子进入耳朵后,应该怎样安全取出呢?有效的方法:

(1)用手使劲按住没有虫子的那只耳朵,以促使虫子倒退出来。

(2)用手电光照射耳内,就可把虫子引诱出来。

(3)用香烟烟雾把虫子熏出。

(4)向耳内滴少许麻油或色拉油,就可使小虫淹毙或逃出。

1、异物进入幼儿鼻子的处理方法

由于幼儿的好奇心特别强,经常会有个别幼儿将身旁的东西如豆类、扣子、纸屑、弹球、橡皮擦等放入自己或他人的鼻孔里,异物进入鼻子,若时间太久容易导致鼻子发炎,所以应尽快将异物取出。碰到这样的情况,老师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若异物在鼻内深处,从外面无法看见时,不要勉强想办法取出,应请耳鼻喉科医师帮忙。

(2)若异物有一部分露出孔外,先让小孩安静坐好,再用圆头小钳子轻轻地取出。不过要注意的是若小孩乱动很容易伤到鼻粘膜,或是把异物推入更深处,所以对于好动的小孩,最好不要使用上述方法。否则可能会有反效果。

(3)堵住没有异物进入的鼻孔,用力擤鼻子,或用纸捻刺激鼻粘膜,使小孩借着打喷嚏将异物喷出鼻外。

2、幼儿眼睛里进入异物后的处理方法:

如果发现有煤屑、沙子进入幼儿的眼睛里,老师要用语言提示幼儿千万不要用手去揉眼睛等待老师帮助取出或带他去看医生,而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1)异物进入眼睛便会引起流泪,这时可以用手指捏住眼皮,轻松拉动,使泪水进入有异物的地方,将异物冲出来。

(2)可以请人用食指和拇指捏住眼皮的外缘,轻轻向外提翻,找到异物,用嘴轻轻吹出异物或者用干净的手帕轻轻擦掉异物。翻眼皮时要注意将手洗干净。

(3)如果眼中的异物已经嵌入角膜,或者发现别的异常情况,千万不要随意自行处理,必须请医生处臵。

3、气管异物

引起气管异物的主要原因如下:

(1)幼儿把钮扣、玻璃球、硬币等硬物放入口中;

(2)吃豆类、果核、瓜子时不慎将食物吞进气管;

(3)进食时说话、嬉闹,导致食物呛入气管;

(4)喂药时方法不当,捏紧鼻子喂药,导致药粒进入器气管等。

出现异物呛入气管后,不要用手掏异物,可采用以下方法清除。倒立拍背法:可立即倒提幼儿双腿,使其头向下垂,轻拍其背部,刊物通过异物的自身重力和幼儿呛咳时胸腔内气体的冲力,迫使异物向外咳出。

八、跌倒蹭破皮肤的处理

幼儿奔跑、跳跃时不慎跌倒,很容易蹭破膝盖、胳膊肘,尤其是穿衣较少的夏季,更为常见。蹭破皮肤后应先观察幼儿伤口的深浅,若伤口较浅仅仅蹭破了表皮,只需将伤口处的泥沙清理干净即可。如果表皮擦伤,首先用双氧水或生理盐水冲洗伤口,清除污物和沙土后,涂红汞或龙胆紫。如伤口较深且出血多,立即止血,可用消毒纱布将局部包扎压迫止血后,送医院进一步处理。

九、扎刺的处理

幼儿周围的物品并非十分光滑,如带刺的花草、木棍、竹棍等。竹刺、木刺扎人皮肤后,有时有一部分露出皮肤,有刺痛感,应立即取出。具体处理办法是:

先将伤口用自来水或生理盐水清洗,然后,用消毒过的针或镊子顺着刺的方向把刺全部挑、拔出来,不应有残留,并挤出淤血,随后再用酒精消毒伤口。如果刺扎在了指甲里或难以拔除,应送医院处理。

十、剪刀、小刀等文具的划伤与切伤的处理:

幼儿在使用剪刀、小刀等文具或触摸纸边、草叶和打碎的玻璃器具、陶器时,都可能会发生手被划破的事故。具体处理办法是:

用干净的纱布按压伤口止血,止血后,在伤口周围用75%的酒精由里向外消毒,敷上消毒纱布,用绷带包扎。如果是玻璃器皿扎伤,应先用清水清理伤口,用镊子清除碎玻璃片,消毒后进行包扎。

十一、挤伤的处理

幼儿的手指被门、抽屉挤伤时,给幼儿造成痛苦,严重时,可出现指甲脱落的现象,应及时发现并处理。具体办法是:若无破损,可用水冲洗,进行冷敷,以便减轻痛苦。疼痛难忍时,可将受伤的手指高举过心脏,缓解痛苦。若有出血,应消毒、包扎、冷敷。若指甲掀开或脱落,应立即去医院。

机戒伤害心得体会篇2

10月28日上午,幼儿园的保教主任给我们进行了《幼儿园意外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的培训,通过这次讲座,使我对安全知识有了全面的了解,对校园安全工作的开展有了更深的认识。主要有:

一、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主任在培训中举了很多实例,利用许多她们幼儿园以及其他幼儿园内发生过的一些安全事故,使我深刻认识到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尤其是其中一个案例让我印象深刻:家长没有跟老师说明幼儿早餐已经吃的很饱,孩子在幼儿园午餐老师又让他把饭给吃完。在午睡的时候食物倒流,造成气管堵塞。虽然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但终归没能留住孩子的生命。这个案例使我深受震撼。但主任的这个案例给我们敲了一个警钟,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除了要加强晨检工作外,还要与家长做好沟通,让家长明白隐瞒的危害,这样能帮助老师了解每位幼儿的身体状况,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

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关键在前期的预防工作,一是要成立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要建立安全制度及各种应急预案,三是要强化幼儿园内部管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四是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五是要正确进行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完善报告制度。

三、幼儿园常规事故的发生与处理。

作为一个幼儿园教师,首先要有爱,因为爱能产生责任感,有了责任感才能小心谨慎地注意和关心任何与孩子安全相关的事物,细心周到地处理孩子的问题。我个人的感受就是,从教时间越长,胆子越小。胆子小不是坏事,它促使我时刻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状况有所警惕并预先加以防范,提醒我始终把幼儿安全放在首位。其次,作为幼儿教师要了解幼儿意外伤害发生的要素是哪些,才能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作为一名有责任心的幼儿教师,应该是充分地了解幼儿意外产生的一些相关知识,在保证幼儿安全的情况下,仍能提供给他们最大的游戏和学习空间,而不是以安全为借口而限制孩子。

最后,事故发生了要有处理对策,要主动联系家长,一起去医院,做好家长安抚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对待幼儿园安全问题,用专业的关爱和不懈的安全教育,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稚嫩的身体不受伤害。

机戒伤害心得体会篇3

不同的人心里是有不同的信仰的,很多时候我们都是有我们自己的目标。对于那些有追求、有目标的人,我们应该是给予支持的。身为一个志愿者,在参加完志愿者活动的时候,都是会有心得体会的。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篇青年志愿者参加活动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启发!

做志愿者这一年多以来,我一直为可以有很多兄弟姐妹感到很开心。因为我一直觉得既然可以做志愿者应该都是看透了,人世间很多功利才会来做这些,在旁人眼里觉得是傻瓜做的事情。那么在我的眼睛里就没有人与人之间的高低贵贱的区别。

志愿者的管理其实是一门科学。其实现实的情况也不一定和想象的那样单纯。不知道我是不是该说,其实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所谓的志愿者人群有大部分是来凑热闹的,甚至有些人是带着各种各样的目的来的。但是我一直觉得不管是带着什么目的加入进来。只要做的事情是对志愿服务有帮助,可以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不对志愿工作大方向有影响,我们就应该学会包容。

现在的志愿者工作其实是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时刻。通过热闹的2008年。已经有很多人提出了2008年为志愿者元年的说法。这其实对志愿者事业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其实现在是更需要的是对志愿者工作进行规范的时候了。只有进一步规范化管理,将来才可以做到真正实现志愿者,可以真正服务于社会的目的。可是现在志愿者团队可以说是穷出不层,很多时候,穿上一件写有志愿者字样的衣服,挂上一个牌子就说自己是志愿者;扯起一个旗帜就称自己是一个团队。很多自称为团队的,其实就那么一两个人。

在这里当然并没有其它的意思,但是说句心里话。这样的情形对将来志愿者工作其实是很不利的。那些所谓的不规范的志愿者的行为,其实也给将来志愿者工作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所以我有几个想法: 一、探讨和总结什么是真正的志愿者精神和文化。人们到底为什么要来做志愿者?是应该引发更多人来思考的一个问题。在这一段时间,我和北京的志愿者杨涛夫妇一直在合作策划一个叫“聚源入川”的活动。也就是由此思考引发出来的一个人文公益活动,我们把志愿者精神和水文化相结合。水是生命的源头,志愿者精神也应该和水一样,是人们的生活状态达到一定境界后,一种人性最质朴的回归。汶川、北川一带原本就是传说中大禹的故乡,也是中国水文化的发源地。地震在这里发生后,把那么多人心里面如水的情怀都震发了出来。大家不顾一切奔往四川做志愿者。那么我们不应该让人们心里,已经引发出来的善心随着地震的过去,而又隐藏回去。我们应该把这种每个人心里面,最美的一面更多更好的提炼,让已经离我们远去的生命不至于白白的牺牲。

机戒伤害心得体会篇4

从8月3日开始,变电检修工区全面开展了安全生产培训活动。4日晚上,工区领导方主任给我们上了生动的第一堂课,在这堂课里面,方总给我们介绍了安全生产的概念、组成要素、不安全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让我们对安全生产有了一个概括的理解,对如何去安全生产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感悟。通过这堂课,给工区一线员工敲了一记振聋发聩的警钟,也在这个炎炎酷暑,给一线职工们下了一场“及时雨”,调整了大家的状态,平静了大家的心情。下面我结合在方主任课堂上学到的东西,谈谈我自己对安全生产的一点心得和体会。

我认为要在生产中搞好安全工作必须树立下列几种正确的观点:

人本观——以人为本抓安全

方主任在课堂上给我们讲道,不安全行为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三样:机器防护缺陷因素 、环境不良因素、人自身的生理、心理因素。而机器和环境都是受人控制的,可以说在安全生产中人是最重要的主体。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就是通过推进安全生产的人性化治理,把制度建设为主的治理方法与提高个人积极作用的工作方法结合起来,在工作中突出职工自身价值,引导职工树立安全新理念,养成安全生产良好习惯,创造安全生产优良环境,增强职工保安全的内动力,这是探索立体保安全的新渠道,提高安全治理的有效手段。

预防观——一切事故都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

孔子说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安不忘危,预防为主,是我们搞好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切事故可以预防,首先是体现在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方面。人总有疏忽的时候,安全意识的建立就是尽量地减少其产生的频率。我们要把安全意识融入心灵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打牢思想基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防微杜渐,努力做到:工作到位、安全措施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切事故可以预防,还体现在安全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方面,法律、法规及条例等制度都是用来约束人的某些具体行为的,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大部分都是用前人的鲜血写出来的经验,那是血的教训,警示人们不要重蹈覆辙。为此必须确保“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实施,监督一线生产人员必须遵章守法。

美国杜邦公司十大安全信念的第一条,也同样是“一切事故可以防治”,与我们电力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谋而合。在培训课堂中,方主任特意通过工区发生在1993年姚家冲变电站和在20xx年梦泽变电站的两起事故来警示大家,除了提醒大家以后不要犯同样的错误之外,更重要的是让大家认识到事故的严重性,帮助大家树立安全意识。

责任观——安全源于责任心

既然一切事故都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那为什么会有典型和非典型的事故发生,为什么会有人无法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也不去遵守相关的安全法规呢?

方主任把不安全行为发生得的心理因素大体分为: 侥幸心理、冒险心理、麻痹心理、惰性心理、逆反心理、凑兴心理、从众心理、自私心理,还有厌倦心理、好奇心理、无所谓心理等等。这上面的任何一种心理都是把个人感受置于工作责任之前的不良表现。

增强安全生产责任心,首先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其次,制定安全责任制,以增强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心。第三,还要不断通过学习来提高业务技能素质。

效益观——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100-1=0”定律最初来源于一项监狱的职责纪律:不管以前干得多好,如果在众多犯人里逃掉一个,便是永远的失职。在我们看来,这个纪律似乎过于严格了。但从防止罪犯重新危害社会来说,百无一失是极为必要的。

同样的道理,电力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电力安全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影响到地方经济发展;供电稳定性,也同样影响到我们供电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企业形象。任何一起事故的发生造成的损失,大于十次同样工作安全执行所产生的效益。

亲情观——一人安全,全家幸福

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可以归纳为五大类,即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需要。他认为人们一般至少前一层次得到部分满足后,下一层的需求才变为迫切的主导需要,他指出要有顺序地按着层次进行激励才会获得好的效果。在需要的各层次中,安全需要处于仅次于生理需要的较为基础的位置,由此可以看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需要层次理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实际应用时,要注重调查分析本企业职工需要层次结构的状况,注意职工需要层次结构的变化,为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在生理需要,即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最原始的本能需要,包括摄食、喝水、睡眠、求偶等需要被满足的情况下,就产生了安全的需要,包括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不受侵害,身体健康有保障,生活条件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需要。工作在生产一线的工人安全责任重大,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幸福,我们的安全,牵系着母亲的心,牵系着儿女的心,更是维系着幸福家庭的纽带!

最后,我想提的一个建议就是,希望能举行“安全经验分享”这样的活动:“安全经验分享”是将本人亲身经历或所闻、所见的安全和健康方面的典型经验、事故事件、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实用常识等总结出来,从而使教训、经验、常识得到分享和推广。通过进行安全经验分享,营造了全员参与的安全文化氛围,也使员工受到了启发。大家互相学习借鉴,提倡正确做法;纠正不安全行为,遵守安全准则,增强安全意识。同样这也不失为帮助新进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快速成长起来一个有效的手段。

以安全保稳定,用安全促发展,靠安全增效益。安全就是我们电力系统永远的主旋律!

以上是我的一点浅见,还请各位领导和前辈多多批评和指正。

机戒伤害心得体会篇5

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幼儿家长,抑或是其他人?这是长期困扰着幼儿园及幼儿家长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图从实际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对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些相关问题谈谈看法。

一、个案描述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 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二、个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一)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在当前的多起幼儿在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众舆论倾向于幼儿园理所当然地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应该对幼儿在园事故承担监护不力责任。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情况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使未成年人处于幼儿园的管理之下,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萌萌的父母把萌萌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但是,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萌萌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萌萌的监护人仍然是也只可能是萌萌的父母。

(二)幼儿园是否对在园幼儿承担监护职责

依上所述,我们已经可以比较清楚地知道,幼儿园根本不可能以法定或者指定监护人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园幼儿不在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之下时,幼儿园是否对在园幼儿承担监护职责?

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概而言之,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从职责范围来看,两者也不尽相同。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幼儿园的职责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而监护人的职责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主是包括上述六方面的监护职责。

据此,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承担对萌萌的监护职责,幼儿园不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而应该是根据一定的归责原则来承担合法合理的法律责任。

(三)幼儿园应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另外,《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条表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过错,也只是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的条件。

上述案例中,教师在下楼梯之前提醒幼儿“不要拥挤、打闹”,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幼儿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但是,幼儿园没有注意到幼儿排队下楼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幼儿排队下楼时在队尾增加一名教师看管来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应承担什么责任呢?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第28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据此,在上述案例中,飞飞的伤害直接由于两名幼儿不遵守幼儿园纪律—“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所致,因此,两名幼儿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萌萌的父母作为萌萌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出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都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提出:“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据此,在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中,逐步建立幼儿园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应该说更是一条对幼儿园和家长都有利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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