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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读后感一
读《矛盾论》有感
参加了工作之后便很少有时间读书了,对于毛 泽 东同志的著作更是除了高中和大学的一些零散记忆外再无其他。借由此次参加培训的机会让我有时间也更有一颗安静的心仔细研读一下毛 泽 东同志的《矛盾论》。
在以前还是学生时代的时候,政治课上矛盾论必须是老师必讲的题目,那时候没有实践经验进行佐证,因此对于老师讲的矛盾论只是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觉得好像合理但是又好像不大对,总之是有很多个疑问在脑海里,但是也没敢向老师进行答疑释问。透过这几天的研读,我犹如醍醐灌顶般,对于毛 泽 东同志的深邃思想、远见卓识佩服得五体投地。毛 泽 东同志的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进行结合的产物,是经过中国几十年的实践检验出来的真理,是中国人民务必坚持的正确思想。
毛 泽 东同志的《矛盾论》主要论述了关于两种宇宙观,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主要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几个方面的资料。
毛 泽 东同志的宇宙观是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认为事物的发展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我的运动,每一事物的运动都和它的周围其他事物的运动相互联系着,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的运动当中,世界上不存在永远静止的事物,静止时相对的,运动时绝对的。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要求我们在看待事物的时候要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去看待,并且不要只依靠于外因的作用,而要靠内因推动事物的变化发展。
毛 泽 东同志认为矛盾存在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资料:一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二是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物质运动形式中存在着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矛盾,矛盾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联系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中蕴含着事物的普遍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也就是矛盾的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世界上不存在没有矛盾的事物,因此在处理事情个性是复杂事情的时候要注重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既要看到事情的一般性又要看到没一件事情的特殊性,因地制宜,因材施教。
在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总是存在着很多的矛盾,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该主要矛盾对事物起着领导性、决定性作用。同时在事物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种矛盾事物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时又决定着主要矛盾的性质,所以,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务必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样才能抓准矛盾的性质,对症下药,彻底地解决问题。
矛盾的同一性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种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我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矛盾着的双方,依据必须的条件,各向着其相反的方面转化。矛盾的斗争性是指一切过程都有始有终,一切过程都转化为它们的对立物,一切过程的常住性是相对的,但是一种过程转化为他种过程的这种变动性则是绝对的。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
在学习和认识了毛 泽 东同志的矛盾论之后,我们就应将其理论成果运用到自身的实践当中去,以指导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具体将矛盾法则运用到我们审判实务工作当中,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用矛盾的观点看待案件中的事实
一切事物都处于不断地矛盾运动当中,并且与周围的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着。在审判工作中,一个案件从发生到解决的过程,也是一个矛盾发展的过程。在审判实务中,我们要牢记矛盾的观点,不要认为案结事了了,案件的矛盾就被解决了不存在了。我们需要做到以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看待问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全面思考到与案件有关的各方因素,做到不遗漏就应思考的任何因素,做到对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障,切实解决好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要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理论指导个案审判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普遍性来源于特殊性。在审判工作中,首先务必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充分利用法律原则、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以及审判惯例明白案件审判。其次要坚持矛盾的特殊性,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任何案件都有与其他案件不一样的特殊方面,要思考到个案的特殊性,运用不一样的审判方式进行解决,不能依样画葫芦。最后还要坚持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相互关联,在审理个案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归纳适用于一切案件的普遍规律,一指导下一次的审判工作。
三、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
一个案件从发生到解决,始终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我们要善于抓住不一样审判阶段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着力解决案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样事情才能迎刃而解。一个案件,不论是调解或是判决还是执行,如何妥善解决各方的矛盾,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要善于去寻找这些问题的关键,平衡各种利益间得冲突,获得最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方案,到达纠纷解决利益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综上所述,矛盾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先进成果,是毛 泽 东思想的主要表现之一,也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理论,更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在我们司法审判工作中充分运用矛盾论,能够使我们的审判工作更为科学合理,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矛盾论读后感五
最近拜读了毛 泽 东的《矛盾论》,不禁为其的深刻论述所折服。
《矛盾论》是毛 泽 东同志在1937年写的。该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超多具体而生动的例子全面的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思想,并且在许多方面发挥发展了马克思和列宁的思想,创造性地运用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成功的分析和解决了中国革命过程中许多的复杂矛盾。
矛盾是由相互对立的双方所构成的统一体。矛盾存在于一切客观事物和主观思维的过程中,矛盾贯穿于一切事物过程的始终,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方面各有其特点,这又构成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对性。矛盾着的事物依必须的条件有同一性,因此能够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又能够互相转化到相反的方面去,这以构成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对性。矛盾无所不在。毛 泽 东同志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革命导师成果的基础上,科学地用矛盾分析方法分析了中国革命的具体状况,并适用之,开辟一条新道路,引导中国革命从失败走向胜利。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绝对性和相对性是矛盾问题的精髓,表此刻:首先,任何事物的矛盾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统一;其次,把握共性与个性、绝对与相对的关系是认识矛盾和解决矛盾的关键。再次,共性与个性、绝对与相对的关系贯穿于对立统一的全部资料之中,是深刻理解和正确应用对立统一规律的钥匙。矛盾双方又同一又斗争构成事物的矛盾运动。同一性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我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第二、矛盾着的双方,依据必须的条件,各向着其相反的方面转化。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在必须的条件下双方共处在一个统一体中,一方的存在是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条件,失去一方,他方即不存在。一切矛盾着的事物和矛盾着的概念,都是因必须的条件,一面互相对立,一面又互相联结、互相贯通、互相渗透、互相依靠。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倾向。对立面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相对的。相对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矛盾双方互相排斥,对立的斗争性是不受条件限制的。它存在于事物发展的一切阶段,贯穿于整个过程的始终。而矛盾的同一性则必定要以必须的条件为前提,条件的改变则促成矛盾的转化,没有必须的条件则矛盾双方不能共存也不能转化。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毛 泽 东同志在文章中着重分析了矛盾形式有对抗性和非对抗性的区别。对抗性的矛盾发展到终点,必然要用外部冲突的方法来解决;而非对抗性的矛盾则主要经过调整内部关系,建立和谐与统一,使矛盾得到解决。正确分析和决定矛盾的具体性质对于指导革命实践至为重要。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它不仅仅是客观世界的规律,而且也是认识的规律。
如今,世界在变,世界在发展,但毛 泽 东同志的《矛盾论》,用矛盾分析方法对待一切却永远是充满生命力的,个性是对于青年一代,更具有指导好处。
世界有缺陷、不完美,就会造成冲突,构成矛盾;人生有缺撼、不完美,就造成人生的各种问题的冲突,构成人生矛盾。世界上矛盾无处不有,人生中矛盾无时不在。人生矛盾贯穿于人生的全过程,存在于人生的每个方面。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人与他人等一切人生关系中,无不存在着矛盾冲突。
青年一代的我们,正处在热情如火的时期,应对的矛盾更是复杂与多样,这就要求我们务必正确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去对待问题,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个性是在理想人生和现实人生方面,应正确认识到理想人生务必植根于现实人生之中,同时又要用理想人生来指导推动现实人生的实践活动。在人生这一普遍性创造自我人生的特殊性。
于矛盾中谋求前进,于矛盾中谋求发展。但愿我们都能自觉地学会用矛盾的方法应对矛盾的人生世界,从而使我们人生前进的步伐迈得更坚定,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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