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规范收费项目政策文件和各类评比活动自查
规范收费项目政策文件和各类评比活动自查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收费项目、政策文件和各类检查评比活动的通知》(**教公委通发〔2014〕33号)要求,我处对各收费项目、政策文件和各类检查评比活动进行了认真自查自纠,没有发现不合法、不合理、不规范的项目。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1、领导重视,落实责任
接到通知后,我处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清理规范专项工作小组,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谁收费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专项清理工作与改进工作作风、反腐倡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扎实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二、全面梳理,认真自查
工作小组根据通知确立的清理原则和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内容,结合《收费项目清理登记表》和《文件清理登记表》,以科室为单位,对照文件逐项自查,并上报办公室汇总。
自查结果显示,我处仅有一项经省物价局核准的服务性收费,没有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越权自定收费标准的现象,也没有违规政策性文件、违规检查评比活动等问题。
三、创新思路,形成机制
规范检查对收费项目、政策文件和各类检查评比活动进行专项清理检查,是为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教育形象,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体现。我处将以此次清理规范活动为契机,以服务人民为宗旨,切实转变工作思路,提高服务质量,开创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第二篇:规范收费自查汇报
定州市教育局
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自查情况汇报
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民心工程”,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我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会议精神,在保定市教育局和定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指导下,通过抓教育、抓规范,抓巩固、抓落实,抓提高等措施,加大力度,标本兼治,切实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教育收费进一步完善规范,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一、基本情况
全市共有中小学347所,其中高级中学7所、初级中学28所、小学312所,职教中心1所,在校生总数124065人。
二、主要做法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了对教育乱收费做到标本兼治,教育局成立了以局长贾玉明为组长、其他副局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定州市教育局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实施办法》,用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今年初,教育局与市直学校校长、各中心学校校长签订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状,并要求各学校将责任状签订到学校的各处室和各下属单位,各乡镇中心校、市直各学校也成立相应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
持把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层层落实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切实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除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外,在其他会议上,局领导都要强调乱收费的治理工作,做到会会讲,经常抓。今年以来,教育局先后组织召开了4次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题会议,组织各高中、中心学校校长以及局机关干部专门学习了国家和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省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要求各位学校校长及机关干部要深刻领会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教育局对全市各中小学收费实行严格监控,常年设立学校收费举报电话2部,在教育信息网向全社会公布举报信箱。
2、认真自查,强化督导。教育乱收费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除随机抽查外,每学期在校、乡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一次教育收费大检查。暑假前我们召开了中心校校长和市直学校校长参加的专题会议,认真部署,精细安排,以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了我局治理乱收费、乱办班的决心和工作措施,全市统一思想,上下联动,使这项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深入开展。在暑假期间由督导室、监察室、基教科、法制科、成职教科组成治理假期收费办班的巡回督查组,由局领导亲自带队,对发现的违规办班予以立即解散,清退全部收费,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受到了群众好评。
3、坚持标本兼治,从严治本。为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落到实处,一是教育局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准自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不准公办学校
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生、收取择校费;不准高中招收择校生时违反“三限”政策;不准代地方政府和部门搭车收费;不准强迫学生征订报刊杂志;不准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不准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和办辅导班收费;不准为学生集体征订教辅用书及其他材料;不准集体强迫学生入保险或在其他多收费中扣除保险费,不经学生及家长同意投保。坚持做到自觉抵制各种乱摊派,不允许顾面子、念私情,造成乱摊派现象在学校发生;坚持做到令行禁止,彻底铲除置文件规定而不顾、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不良行为。二是要求机关各科室和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向各级各类学校推销资料和物品,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三是全面落实“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避免乱收乱订行为。
4、杜绝招收初中择校生;规范高中招生收费。为加强对各学校招生收费的管理,我局根据《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规定(暂行)》制定了实施细则。公办初中学校招生本着就近、免试、全部入学的原则进行,为加快初中布局调整步伐,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保证本乡镇学生全部入学和办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打破划片招生,但要严格控制班容量。高中招生实行“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在招生时制定重点高中和普通高中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最高班容量和择校生最高收费限额。我市的招生考试收费一直执行上级规定标准,没有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5、加大查处力度,决不姑息迁就。为加大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中央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坚定决心,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公开两个举报电话(23124252331519)和一个举报箱。对于乱收费行为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我局在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教师在校内乱办班现象虽然得到遏制,但是个别教师在家庭或其它场所办班情况依然存在,个别教师私订教辅资料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部分学校的校务公开方面还存在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有些项目公开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不详细,有些学校的公开程序不规范,存在形式主义。三是个别学校领导对治理乱收费的认识还不到位。
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和校务公开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二是继续加强依法冶教、依法收费的宣传力度,强化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办学收费行为,提高干部教师及学生家长的认识,自觉抵制乱收费行为。三是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禁止白条子下帐,坚持做好定期审计和校长离任审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四是营造规范教育收费良好氛围。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社会人土、学生家长等作
为治理教育乱收费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进行专项检查、明察暗访,通过他们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为全面、深入、准确地宣传教育政策,保证教育免收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五是加大查处力度,强化群众监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努力使我市教育收费工作步入规范化、正规化、法制化轨道。
我们在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距上级要求仍有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为净化教育这片净土,塑造良好的教育形象,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我们最大的贡献。
2014年9月12日
第三篇:武汉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2014年秋季武汉市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2014年08月24日07:17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再过几天,武汉市近百万中小学生将到校上课。昨日,武汉市教育局公布该市各级各类学校秋季收费标准,并表示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学校,除责令全额退款外,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规定,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和新洲区政府所在地以外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的花山、左岭、九峰3个乡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缴杂费、课本费和住宿费。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和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初中生、小学生,免缴杂费、课本费,只需缴纳作业本费。
初中、小学取消借读费收费项目。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按统一安排在公办初中、小学就读,与武汉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武汉市教育局负责人表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费,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武汉市物价局和教育局还公布了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武汉市物价局:027—12358;武汉市教育局:027—65608550。
2014年秋季武汉市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幼教、幼儿园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一、杂费
1、幼儿园(全日)(元/人、月): 20;(寄宿) 元/人、月 30
2、示范性托儿所(元/人、月):30
3、其他托儿所(元/人、月): 20
4、农村学前班(元/人、月):10
二、保教费
1、示范性幼儿园-全日(元/人、月):140,寄宿(元/人、月): 180;
2、一级幼儿园-全日(元/人、月):100,寄宿(元/人、月):140;
3、二级幼儿园-全日(元/人、月):80,寄宿(元/人、月): 120;
4、三级幼儿园-全日(元/人、月):70,寄宿(元/人、月): 110;
5、示范性托儿所-全日(元/人、月):160;
6、一级托儿所(元/人、月):140
7、二级托儿所(元/人、月):120
8、三级托儿所 (元/人、月):100
9、农村学前班(一级)(元/人、月):40
10、农村学前班(二级)(元/人、月):30
11、农村学前班(三级)(元/人、月):20
三、加收保教费
1、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元/人、年)2014以内、其他幼儿园、托儿所(元/人、年)1000以内
四、冷、暖设备使用费(元/人、月)
备注:收费依据为武价行费[1999]69号,对非本单位职工子女和配套小区服务范围以外的幼儿收取按使用月份收费 小学、初中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元/生、学期)文件依据 备注
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借读费收费项目。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服务性收费按照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
1、城市小学(元/生、学期):75(1-2年级),95(3-6年级)。鄂价费[2014]214号
2、城市初中(元/生、学期):170。鄂价费[2014]214号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取消住宿费。
一档 150。武价行费[2014]138号,具体要求见文,对学生公寓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二档 100
三档 50
二、城市学生住宿费
一、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中专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元/生、年)文件依据
一、普通中专 2400 。鄂价费字[1999]229号
1、热门专业可上浮30%。同上
2、成本较高专业可上浮30%。同上
二、艺术类专业
1、表演、导演、美术 5000。鄂价费字[1999]174号
2、摄影、指挥、音乐等 5000。同上
3、其他专业 4000。同上
三、成人中专:鄂价费字[1999]33号
四、住宿费 400 。鄂价费字[1999]229号按本校同类标准执行
备注:此类专业应控制在学校招生专业总数的30%以内。
补充说明:课本费(代收项目)据实收取
高中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一、学费
1、重点(示范)高中(元/生、学期):中心城区600,远城区500。鄂教财[2014]8号,武价函[2014]52号
2、一般高中(元/生、学期):中心城区420,远城区350
3、三限生
(1)省级重点、示范高中(元/生、学期):中心城区4000。武教财[2014],36号。
人数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30%远城区3500。
(2)市级重点、示范高中(元/生、学期):中心城区3000。同上
人数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20%远城区2500
(3)一般高中 (元/生、学期):中心城区2014。同上
人数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0%远城区1500
4、综合高中(元/生、学期):1000。鄂教计[2014]071号
重点职高1000元,一般职高750元
二、住宿费
一档 (元/生、学期) 150。武价行费[2014]138号,具体要求见文,对学生公寓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二档 (元/生、学期) 100
三档 (元/生、学期 )50
三、中考费
1、文化课(元/生):50 。鄂价费[2014]221号 鄂教财[2014]214号
2、体育 (元/生) 8
3、实验技能 元/生 12
补充说明:
1.课本费(代收项目):据实收取。
2.中心城区的指令计划学生不含东西湖区,三限生含东西湖区学生。
3.民办高中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
收费项目学校名称 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文件依据,学费武价函[2014]14号 武汉二中广雅中学 2014
武汉六中上智中学 2014
武汉七一华源中学 2014
武汉育才寄宿小学 1000
武汉育二汉口小学 1000
武汉市一初志远中学 2500
武汉约瑟中学 2014
武汉市江汉区红领巾寄宿学校 1000
武汉十一寄宿初级中学 2014
武汉博学中学 2014
武汉市硚口区崇仁寄宿学校 1200
武汉第三寄宿中学 2500
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寄宿学校 1000
武汉武珞路奥山中学 2500
武汉粮道街厚朴中学 1500
武汉初级中学 2014
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金都小学 1000
武汉第一寄宿小学 1000
武汉钢城德才中学 2500
武汉英格实验中学 2500
武汉市江夏区第一初级中学 1500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李樵)
第四篇:法院收费政策的自查报告
****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2014年收费政策的自查报告
***发改局:
根据《关于开展二〇一四年度<收费许可证>年检换证工作的通知》(***字[2014]20号文件)要求,我院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严格对照检查内容,对全院开展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诉讼收费管理情况
1、无向诉讼当事人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
2、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不存在违法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审批搭车收费,变相恢复中央、自治区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情况。
3、无要求诉讼当事人出钱、物、工达标升级活动的行为。
4、无违反自愿原则,强行向诉讼当事人提供经营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乱加价的情况。
二、减免政策落实情况
1、涉及减、缓、免诉讼费用的案件,及时落实相关减免政策,无截留、挪用和克扣现象。
2、按时、按规定、按标准对撤诉当事人退收诉讼费用。
三、其他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1、无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收费行为。
2、无超范围、超标准进行收费行为。
3、无不使用统一收据的行为。
四、落实公示制情况
1、按有关规定设立诉讼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诉讼收费均有收费依据并进行公示。
2、公示内容均符合规定要求。
总之,我院在旗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把执行收费政策纳入法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多年来未出现违规收费现象。
*****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五篇: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文件
白山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文件
关于核定我区2014年度秋季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小学: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电〔2014〕3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全省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14〕5号)以及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莆田市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4〕97号)、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莆田市2014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课本费限价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4〕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联合研究,核实我区2014年度秋季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具体详见附表),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认真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规范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保证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的顺利进行。
二、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及时填写学生收费登记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三、对学生用书,其中教科书是学生必选部分,由学校统一征订,推荐用书及电子音像教材等选用部分,应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一律不得强制统一征订。课本费、作业本费属代办费管理范围,各校必须严格按照“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还少补”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按照代办项目的范围开支,学校其他费用不得在代办费中列支。
四、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费按闽教综[2014]37号文件规定执行,高中阶段学校择校费按闽教综[2014]39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
五、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学校除按照“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一费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学校向学生提供的看电影、体检、校服和列入教学大纲的社会实践等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执行。
七、有关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莆政办〔2014〕150号),进一步落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
八、公办幼儿园收费按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4〕83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详见附表三。
九、民办学校按福建省物价厅、省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14〕费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在学生注册时向学生进行摊派、搭车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