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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地址为(注:详细地址)的房屋(或建筑物),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租赁面积(约)平方米,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属,该土地由尹伟生承租后自建厂房商铺,现同意上述铺位作为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本证明不作为征收、拆迁等补偿依据:证明不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经营行为不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依法征收和拆迁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在使用过程中,住所(经营场所)权属人及使用方对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承担相关责任,并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第二篇:住所的使用证明
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第三篇: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使用证明
兹有(企业名称)住所在。面积平方米,现使用权归(单位名称)无偿(租金)使用。
所提供的证明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产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四篇: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使用证明
准备开个小公司。需要用到的-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必须是店面的么?普通住宅的可不可以呢?如果普通住宅的不可以,还有其他的方法么?请您详细介绍下谢谢。
普通住宅或是店面都可以。主要是看你自己的意愿。如果是公司的话,我觉得不必要用店面,租金贵,租普通住宅及公寓、写字楼都可以的,没有限制的。只要选定了,与对方签个租房协议,留份产权证的复印件就可以了,有的还需要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农民成员要的是农村居民户口簿非农民成员要的是居民身份证没有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到当地村委会开个证明住所证明分《住所产权证明》和《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拿房产证,农村没有房产证的让村委会开个证明就行使用证明就是跟住所的所有者签订的使用协议
一、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注综合等),不予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并已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如其登记时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经营范围含有“房屋租赁”、“出租房屋”、“写字间出租”、“出租场地”、“出租商业设施”等类似项目的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能够确认该房屋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档案未记载的,除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确认该房屋是否为“住宅”,对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记注册。
(四)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仓库、车间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备案,仓库、车间备案时提交的房屋使用证明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备案。
(五)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变为其他使用用途的(见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其中军事、其他类除外),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六)住宅楼中的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或底层住宅改为商业用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类项目的经营。
(七)对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为“住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如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不予受理和登记驳回的理由表述为:“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在“住宅”中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如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应按照市局109号文件及各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转载请注明来源www.HaOwoRd.COM):
(一)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应证明不是“住宅”。不再认可以下证明方式:1.产权人的上级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2.近郊区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科技园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有形市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3.中央或地方党政机关(房屋主管部门和区县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住所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以外其他用途的,不按前款规定要求其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住所为自建房屋的,亦应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三、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含农村地区中的城镇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和有形市场以外的区域。
四、关于市场专营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问题
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应当与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一致。新设立的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使用证明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属场院式市场的,其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应提交市场规划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
五、本通知自6月19日(下周一)起执行。在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入资手续的以及已经受理未经核准或已经核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应要求据此通知内容调整。
六、对住所的有关要求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为便于对房屋使用用途的具体分类进行掌握,以判断是否为“住宅”,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中的《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附后,供参考。
第五篇: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由、、、、(投资人姓名)投资设立的(企业名称),地址位于,住所场所面积平米,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属于所有,住所(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原属于(填写“住宅”或“经营性用房”)。
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见租赁合同),双方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赁合同附后。
使用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或盖章:
(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