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环保证明
环保证明
东营市科技局:
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研发的“新型不含有机氯破乳剂的研究与应用”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特此证明。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东营分局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环保证明
东营市科技局:
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研发的“双子双季铵盐杀菌剂的研究与应用”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特此证明。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东营分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环保证明
东营市科技局:
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研发的“分步法生产磺甲基酚醛树脂合成新工艺研究及应用”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特此证明。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东营分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第二篇:环保证明doc
环境保护设施
汽车污染已经成为世界的一大公害,由于汽车尾气排放、噪声污染,已经给环境带来了较大的危害,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因此,提高道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环境意识,正确维护和驾驶车辆有利于降低汽车尾气排放和减少空气污染,
我公司所有参加营运的车辆,经常进行维护,全部装有废气处理系统,按时到有关检测机构进行尾气检测,要求驾驶员按经济车速行驶,匀速行驶。及时更换老旧车辆,加强更新换代。
我公司是道路运输企业,主要是生活垃圾,全部由市政环卫处统一回收处理。生活废水进入市政污水管道进行处理,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废弃物、废水和污水,所以不需要环境保护设备。
濮阳市广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篇:环保证明怎么开
环保证明怎么开
一般而言,政府机关不会凭空出什么证明,是为了防止不可避免的不可预知的被利用,以至于最终被追责。
那么就有一个问题,你想开什么证明,来证明你自己的合法行为。
短期之内可以解决你的问题的方法,还是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完善自己的资料,来证明自己是合法行为。比如环评文件、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费收据发票等。
最终的解决办法是,你到环保局去咨询,类似于信访科、办公室都会给予一定的答复,指引到具体办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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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环保局申请环境守法证明吗?
出具守法证明申请表
xx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守法证明申请表
申请者简况名称
地址
负责人联系人电话
事由
环保守法材料提交情况1.是否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2.是否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表》
3.是否有《工业废水排放及总量控制监测报告》
4.是否有《工业废气排放及总量控制监测报告》
5.是否有《噪声排放监测报告》
6.是否有《固体废物处理协议》
7.是否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8.是否有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是否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者申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客观真实,一贯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受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申请人:(盖章)年月日
注意事项1.“守法材料提供情况”中各项的第一栏填“有”或“无”,第二栏可补充说明情况和理由。2.申请人非因上市申请出具守法证明的不填第8项;申请出具废水达标排放证明可不填第4、5、6、7、8项。3.按本表给出的顺序提交各项材料,只需提交复印件。4.提供废水、废气、噪声当年的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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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企业需要环保守法证明外,政府也同样需要环保护守法证明。2014年11月23日,市环保局就为官渡区开出了这样一份证明:“经审查,官渡区辖区内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无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
企业需要获得iso9000、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上市和再融资、企业申请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都需要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环保守法证明。为体现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加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力度,保证环保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准确、权威和公正,2014年9月份,昆明出台了出具企业环境保护守法证明工作制度。从2014年开始,市环保局对企业开
第四篇:上海环保证明
上海环保证明
关于上报上海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情况核实结果的报告
环境保护部:
根据你部《关于请核实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情况的函》(环办函〔2014〕29号)以及上海市政府办公厅相关批示要求,我局对本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了核对。本市没有制定过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现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7项,均向环境保护部备案。环办〔2014〕29号附件列出的上海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名称、标准编号等内容正确。
特此报告。
附件:现行上海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名单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标准核实报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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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基本国策。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三)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
(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加强环境保护舆-论监督,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实施本条例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实施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县环保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
第十条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并对区、县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县)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制定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标准和污染防治对策;
(四)参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对大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特定区域、特定污染物进行直接监督管理;
(五)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和指标;
(六)组织全市环境监测,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纠纷;
(七)组织环境科学和重大环境项目的研究,推广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区、县环保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贯彻实施;
(二)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三)落实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区域环境质量调查,对污染源进行监测并督促治理;
(五)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
(六)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纠纷。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及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农业、园林、环卫、水利、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和区、县环保局实施本条例。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环保局编制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环保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大中型项目和特定项目,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目标和措施,并落实到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实施。
第十七条本市工业布局根据城市(乡镇)规划、产业结构以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做到:
(一)中央商务区不得新建工业生产项目,现有的必须搬迁;
(二)中心城区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现有的应当调整或者搬迁;
(三)新建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污染物集中处理;
(四)造纸、电镀、皮革、印染以及其他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限定的区域内。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城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生和河道污染治理及其他环境设施的资金投入,并保证日常维护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城市开发区建设应当根据生态城市的要求,严格功能区划,合理安排产业结构,控制建筑密度,依法确保绿地面积。
城市开发区应当建造集中供热系统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及收集输送系统,其环境质量标准严于其他地区。
第二十条除已划定的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长江以及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源划定保护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确定水质改善目标,并且禁止或者限制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跨区、县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生态区域,珍息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保护。
崇明东滩候鸟保护区、金山三岛海洋自然保护区、淀山湖水源保护区、佘山风景区、横沙国家级旅游区以及规划确定其他需要特定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已建成的,必须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搬迁。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等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河道管理,禁止向河道直接排放污染物和倾倒废弃物。
开发利用土地、水、矿产、渔业、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资源损害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更多请搜索Www.haoWord.Com)石油勘探开发、海上运输和滩涂拆船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篇:环保证明流程表
***环境保护局
企业申请出具环保证明流程表
企业环保承诺书
***环境保护局:
我司(厂):,属行业。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 严格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诚实守法。
二、 污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经治理后达标排放。
三、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评制度。
四、 建立良好和谐的厂群关系,目前无群众投诉情况的发生。今后如有
环境信访产生,我单位将负责处理,并按期进行整改。
五、 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
七、 如违背上述承诺,我企业将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