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出生证明需要什么
出生证明需要什么
第十九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
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
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由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为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
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四章补发与报废
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
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
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
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
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第二十六条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篇:出生证明需要证件
出生证明需要证件:婴儿母亲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来办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母子保健卡、出生证明首发(如是剖腹产的要注明原因、如是脐带绕颈注明原因)
复印病历需要证件:病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外加病人的委托书(签字有指纹的)
第三篇: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第二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号码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统一妥善保管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每年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报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备案,并一次性集中销毁。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签发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第二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收取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内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收取的《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要设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证件工本费。
第六章户籍登记
第三十条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户口所
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一条在港、澳、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出生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登记后,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如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内有关信息,则不予《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
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与以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出生证明
你好,拿结婚证去户口一方(男或女都可以)当地居委会办理准生证,带以上手续去医院办理产妇围产证(保健卡之类的)以便孕期常规检查,出生证是生孩子时医院给发的!最后带上办理的所有证件去原户口派出所办理孩子户口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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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是拿户口去派出所找户籍开。如果他们无法提供。你就自己打印出来,让派出所盖章,然后拿到公证处去做公证。
出生证明
某某于几几年几月几号出生在什么地方,其父亲是某某,母亲是某某,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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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早期出生的孩子都没有的!
办理的时候,你带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父母结婚证去当地公证处办理!
如果有出生证的话,比较方便,没有的话,只要你能出示相关文件,证明你父母是谁就可以去公证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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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我回答如下;
1,如果您母亲的姓名和身份证或者户口本里的名字不符,您可以去当地派出所户籍科申请更正。然后去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2,如果是您母亲的名字只是在您的出生档案里写错,那么最快就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申请做dna亲子鉴定,然后拿此鉴定为法律依据要求医院改名。
3,此鉴定收费标准是880元左右。您即不用找关系搭人情,就能解决问题。我认为是个好办法。
5要看你当地派出所是否调查你的证件真伪不。不过我有知道广东东莞有查到的案例,如下:
近日,塘厦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民-警(本文 来自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通过细致审查,查获了一起利用假的申报户口案,当场抓获违法嫌疑人一名,收缴伪造《医学出生证明》一份。
7月29日上午,塘厦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民-警在办理一项新生儿申报出生入户手续时,为确保入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民-警细心的审核甄别当事人提交的户口证件材料和人口信息资料,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医学出生证明》为伪造的证明。经询问申请人邓某(女,37岁,湖南省人),邓某交代了因今年6月份遗失了其儿子的《医学出生证明》,为了贪图方便,邓某通过联系路边的非法小广告,花了25元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买了一张伪造的《医学出生证明》,企图蒙骗公安机关来申报入户。
目前,邓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篇:如何出生证明
出生证信息是隐私,按规定是不能公开查询的.派出所上户口时怎么辨别真假呢?有的朋友认为是在网上查,妇幼保健的系统是内网,其实,户籍警-察有一种检测板,放在出生证编号上转动一下就能看到不同的文字,这一点是人民币也没有做到的.时间久了,他们不用检测板就能看出真假来.
老百姓在不知道人民币真假时,都会对光看一下主席头像暗记清不清楚,出生证也是一样,对光从证的后面看,齿轮暗记很清楚的整齐排列.而假的也有暗记,但是太不清楚了,像压上去的一样.
如果暗记不能确定真假,麻烦你找一台带灯的验钞机,把灯开亮,先放100元进去,看能不能出现数字100的荧光标志,出现的话说明验钞机是好的.然后把出生证正联放进去,正联中央会出现荧光的妇幼标志,标志的右上方有一个五角星,也是荧光的.这两个标志只有在紫外线灯下才能看到,在一般光线下是看不到的(如果一般光线下能看到就是故意做上去的,为假的).
以上三个防伪都有的话,恭喜您,这张是真证!
因为照相机的曝光补偿,没办法拍到荧光标志,所以只拍了一张齿轮暗记.●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若有)
●2、父母身份证件
☆父母一方或双方健在的提供材料如上述1;
☆父母一方或双方故世的提供父母死亡证明(死亡证或注销户口证明)
●3、父母结婚证;如父母离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3)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4、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5、亲属关系证明(由本人或父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如上述1~4均齐备不需提供)
●6、照片:所需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1张提供,为同底版两寸证件照片
●7、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出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从上述中可以得到你们必须回原地去办理并带上你所说的这些证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