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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中公教育·中公网2014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制度的总体精神和总的要求。
一、竞争原则:竞争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所有参加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二、功绩原则:功绩是国家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
三、法制原则:国家公务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
四、党管干部原则:公务员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导。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依此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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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来源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制度的总体精神和总的要求。
一、竞争原则:竞争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所有参加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二、功绩原则:功绩是国家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
三、法制原则:法制原则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依照法规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任免、升降等都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
四、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事制度坚持的根本原则,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而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按一定程序转化为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依此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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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2014国考: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2014年09月27日10:47来源:国家公务员网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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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制度的总体精神和总的要求。
一、竞争原则:竞争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所有参加公务员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二、功绩原则:功绩是国家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
三、法制原则:法制原则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依照法规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任免、升降等都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
四、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事制度坚持的根本原则,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而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按一定程序转化为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依此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上海新东方刘源老师按语: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2014-03-30 14:56:33文章录入:成伟来源:中国海洋大学就业信息网浏览次数:1507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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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占有行政职位从事国家 ...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占有行政职位从事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首先,国家公务员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其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也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次,国家公务员是在行政机关中占有行政
编制和行政职位的工作人员;第三,国家公务员是从事行政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关于国家管理国家公务员,调整行政职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基于担任国家行政职务执行行政公务而产生的、国家公务员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目前有关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法规,是国务院于1993年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人事主管部门根据这一法规制定发布了——系列执行性规定,主要有1994年公布的《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1995年公布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1996年公布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1996年公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
暂行办法》等。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基本原则的这几个方面,集中地反映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核心特征和优点,是区别于其他官员制度的基本标志。这些基本原则在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中有比较集中的体现。公开,是指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应当是向社会公开的,它可以使更多的人才能够有机会了解并参加进入公务员的竞争,也使录用公务员的工作得到社会广泛监督。公开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录用的资格条件、录用的程序和结果;平等,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在竞争机会和竞争权利上是平等的,不受公开公布的资格条件以外因素的影响;竞争,是指公务员的录用方式必须具有竞争性质和程序,不能通过其他
方式进行指定;择优,是指录用的目的和结果,是要把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吸收到国家公务
员的队伍中来。
国家公务员上述基本原则,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第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第二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第三是德才兼备的用人
标准。这些基础因素决定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性质。
第四篇: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制度的总体精神和总的要求。
一、竞争原则:竞争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所有参加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二、功绩原则:功绩是国家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
三、法制原则:法制原则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依照法规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任免、升降等都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
四、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事制度坚持的根本原则,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而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按一定程序转化为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依此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篇:西方公务员制度原则
(二) 西方公务员制度特有的指导原则 1.原则 主要是指公务员不能参加和支持党派活动,不能参加和支持反对政府的活动,不能参加政治性竞 选活动。其原因是受到主权在民、政治与行政分离理论的影响和为适应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这种 政党体制运作的需要。 政治中立原则主要为防止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产生的政党分肥弊病而制定, 也为防止政府的官职成为个人赐恩徇私的赠品,产生政治腐败、任人唯亲的弊端。英国十九世纪实 行公务员制度后,规定行政人员保持,不介入党派之争,常任文官不政务官共进退。 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必须履行原则。 2.两官分途原则 两官,是指政务官和业务官(或称事务官)⑵。两官分途,是指两类官员在产生方式、任用条件、 管理形式、职责范围和职务履行等方面属于两种不同的类型,对两类官员应当进行区别管理,两 类官员不能交换、交替任职,两类官员的职能作用也不能代替履行。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就起源于 两官分途原则。1805年,英国财政部首先分别设立政务次官和常务次官。政务次官参加政党活动, 辅助财政大臣,随内阁共进退。常务次官即早期的公务员,主持财政部的日常工作,不参加党派 活动,不内阁共进退。1833年,英国政府各部均仿效财政部,分别设立政务次官和常务次官。英 国公务员的两官分途原则确定下来。 至今这一基本原则仍为各国公务员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两官分途原则建立在政治多元化的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目的是防止两党轮流执政产生的政治分肥 现象。这样的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 3.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即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实现形式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公务员 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 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首次明确提出具有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他把第二种权力称为行政权,第三种权力称为司法权。他主张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 束权力,形成各种权力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