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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公务员录用面试的评分办法
公务员面试叫做结构化面试,是一种能力测试,而不是一般的面谈。
结构化面试中由多名考官按照预先设计的一套包括各种测评要素的试题向考生提问,根据考生的回答,给出考生在各个测评要素上的得分,各个测评要素得分的总和就是考生结构化面试的最后成绩。面试中,一个题目可能包括一个或者几个测评要素,考官不是按照题目打分而是按照考生在回答问题中反映出的各种能力也就是测评要素打分,最后将所有测评要素的得分相加得出考生的面试分数。
例如,面试中考官向考生提出几个问题。第1题可能只测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第2题可能测查考生的自我情绪控制能力和表达能力两个要素。考官按照考生在回答问题中表现给每个测评要素打出分数,最后把所有测评要素的得分相加得出总分。
考生必须了解结构化面试的规律和特点,并经过训练才能在面试中从容应答,取得好成绩。
第二篇:2014年迪庆州公务员录用(好范 文站推荐:wwW.hAowORd.cOm)考试面试评分标准
德钦县2014年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试评分标准
德钦县2014年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试评分表
抽签序号:号
评分说明:每一要素考官按0-10分给分。
第三篇:公务员录用考试面试评分表
评委用表(一)市×××××××公务员录用考试面试评分表
面试评委比较用表
评委用表(二)
第四篇: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构化面试评分标准及参考评分表
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构化面试评分标准及参考评分表
1、 面试评分的标准
结构化面试评分,是指考官通过一组试题对考生进行测评,根据考生对试题的反映以及在面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素质进行评判,然后根据评判结果进行量化的一种行为。面试命题还必须科学地确定各部分面试内容的分数分配和面试内容的评分标准。
(1)面试分数的确定
第一种是十分制;第二种是百分制;第三种是复合式。
(2)权重
在结构化面试中,权重主要是根据测评要素在某个岗位所占的相对重要性来设计的,而不是根据试题的难易程度来设计的。
(3)评分参考标准
一般结构化面试的评分参考标准采用等级制的评分方式,即设“好、中、差”三等(也有地区用“优、良、差”三等)。
(4)计分方法
结构化面试的评分方法一般为“体操计分法”。
(5)评分结果
评分结果一般当场对考生公布,部分地区事后公布。
2、面试评分表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面试评分表
评分说明:
(1) 对每一要素评分,考官按0-10分打分:好:8-10分,中:4-7分,差:0-3分,小数点后保留2位数。
(2) 总分:t=2.5a+2.5b+2.0c+1.5c+1.5d
浙江省结构化面试成绩汇总表
记分员签字监督员签字主考官签字年月日
说明:
(1) 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其它分数相加并计算平均分,小数点后保留2位
(2) 分数不能涂改
(3) 评语栏由主考官综合其它考官意见后汇总填写
第五篇: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 暂行细则》的通知
人发〔201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面试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的录用面试 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面试的水平和质量,进而促进公务员制度的 完善,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我部在总结近几年公务员录用面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了《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 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第三条面试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章面试管理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面试 的政策制定、管理与监督,负责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工作。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 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面试的管理与监督,负责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 员面试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 辖区内公务员面试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公务员面试 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面试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 拟任职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面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 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 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必要时,根据职位要求,面试内容可以增加其它测评 要素。
第十条面试测评要素由录用主管机关确定。确定面试测评要素的基本原则是:(一)根据拟任职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对人员的要求,确定要素项目。
(二)选择面试测评要素,应当适应和发挥面试功能,避免与资格审查、笔试、 考核等环节的测评内容重复。
(三)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及与拟任职位要求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分数 权重。
第十一条面试试题一般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命题小组编制,也可委托用人部门 编制。
第十二条编制面试试题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一) 政治思想性原则。试题内容健康,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 科学性原则。试题具有科学性,编排、评分要求规范。
(三) 针对性原则。试题编制要贯彻“为用而考”和“因岗择人”的原则,体现 测评要素的要求,同时要符合应试者的特点。
(四) 灵活性原则。试题的内容设计、提问、追问、评分要点等要给考官和考生 留有发挥的余地。
第十三条编制面试试题的基本程序:
(一) 根据测评要素和测评对象,确定题目类型;
(二) 科学、合理地取材;
(三) 命题小组讨论;
(四) 形成试题,包括题干、出题思路、参考答案、评分要点;
(五) 组合题目。
第十四条面试测评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谈和情境模拟相 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采用其它测评方法。
第十五条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四)培训面试考官;
(五)实施面试;
(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四章面试考官
第十六条实施面试由面试考官小组进行。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用人部门内部相对 固定并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5名或者7名人员组成,也可根据录用主管机关的要求组成。面 试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
第十七条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面试考官必须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授予面 试考官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
(二)所在单位审核;
(三)接受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
(四)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评审;
(五)录用主管机关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面试考官应当定期参加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面试培训和业务考核。第二十条录用主管机关成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第二十一条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由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
合格者继续授予其面试考官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二十二条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也可聘请其他有关人员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 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特邀考官在每一考官小组中不超过2人。
第五章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凡与应试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纪检、监察和考录监督巡视员 监督,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
第二十六条应试人员在面试中有违纪行为,由考试组织实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录用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细则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录用面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资格管 理,提高面试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面试考官是对应考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面试考官应当由通过本细 则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
(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面试考官应当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具有一定的面试工作经验,参加过系统的面试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相关学科的 专业知识与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开展面试工作;掌握面试技法,对应 考人员评价准确;能对改进面试工作提出有益建议。
第五条根据需要,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用人部门也可聘请部门内有关领导或 部门外有关专家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
第六条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接受面试培训与工作考核;
(三)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制度有关规定。
第七条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公务员面试组织实施部门的聘请,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 面试考官的各项职权;
(二)非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不被免除面试考官资格;
(三)参加面试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四)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建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务院各工作部门面 试考官资格的评审和授予。
国务院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面试考官资格申请的审核。
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包括负责录用考试工作的行政首长、业 务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等。
第九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可申请面试考官资格。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书面申请,或由所在单位录用管理部门推荐, 填报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由所在部门审核;
(二)接受国务院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对提交的资格评审材料及申请人的面试工作业绩情 况进行审议,认定面试考官资格;
(四)经审批合格者,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第十条面试考官拒绝或无法履行其义务,或在面试工作绩效考核中不合格者,由 所在单位提出,经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一条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人事部门应建立面试考官工作业绩档案,将面试考 官在每次面试中所承担的工作、面试的人数以及面试的绩效等记录在案,并在每年年终进 行一次面试工作年度考核,填写面试考官业绩考核表。考核结果作为面试考官资格审核的 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定期组织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二)面试的内容、方法、功能及测评方案设计;
(三)常用的面试技法及评价要领;
(四)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五)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六)其他相关知识与技能。
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定, 合格者发给《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 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是认定面试考官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