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 合同的22个书写原则
在分析了以上七种商务文书的特点和要求之后,基于商务合同的重要性,所以在课程的最后对商务合同的书写原则进行一个专题分析。
在起草商务合同的时候,有以下22个原则内容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 采取封闭型的写法
所谓“封闭型的写法”,就是对于合同中时间期限的界定一定要明确,例如“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之内,要进行标的物的转移”,如果写成“自合同签订的三天之后,把标的物转交给甲方”这种开放式的界定,就无疑会留下时间期限上的漏洞。
? 采用结果性的语言
合同当中要采用结果性的语言,例如“完成方案设计”与“进行方案设计”就是完全不同的含义,后者这种进行式的语言是难以对具体合同内容进行描述的,会对后期合同的执行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原则与“采取封闭型的写法”原则应该结合在一起来运用。 ? 确定合同双方的简称
自一开始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确定一个非常明确的合同双方的简称。简称的确定除了要求精确之外,还应该注意其文雅性、有代表性以及公认性。例如“北京赛特中心”可以简称为“赛特”,但如果简称为“中心”就过于宽泛了。
? 前后指代保持一致
在合同中注意保持前后指代的一致性可以确保合同的清晰明了,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和问题,这个方面肯定会称谓对手挑战自己的机会,同时也会引起法官的置疑。
? 并列使用“包括”与“但不限于”
例如“未经允许,与该讲师相关的资料包括音像材料、磁带以及录音材料,但不限于这几种都是不可以使用的”,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保护合同中某一方的知识产权。
? 采用主动语态
正如前文所提出的,在中文的合同中,一定要尽量避免适用被动语态,而采用更加符合中国人语言习惯的主动语态。
? 避免相近词语的重复使用
在商务合同中,应该尽量避免“出租人”、“承租人”、“留置人”、“留置权人”、“抵押权人”、“抵押人”、“保证人”、“被保证人”、“许可人”、“被许可人”等专业称谓的重复使用,可以从一开始就界定清楚哪些属于甲方,哪些属于乙方,以避免麻烦。
? 不要创造词语
合同中的词语应具有公认性,因此自创的词语是不应该出现的,否则极其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和歧义。
? 对术语进行准确地定义
例如,如果合同只是在中国大陆来予以执行,那么在界定执行范围时,就应该清楚说明“此合同中的中国,是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避免事后产生争执。 ? 善用限制词
合同中常见的限制词包括“应当”、“有义务”、“将”、“可以”等,其严格意义是不一样的:相比较而言,前面两个要更加严格一些。在撰写合同时,撰写者应对己方义务采用相对模糊和约束较松的词语来予以界定,这样实际上是为自己将来在合同的执行中留有一定的余地。 ? 不用公司带抬头的信纸打印合同
法律规定,如果是用有某一方抬头的信纸打印出来的合同,会被认为该合同会偏向于该方;那么在产生分歧、进行解释的时候,法官则会稍微偏向于对方。因此,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该方不利的一件事情。
? 禁用一些词语
“及时”、“力争”、“相关”以及“争取”这四个词是不可以在合同中出现的,因为它们过于口语化,难以进行准确的衡量与界定。
? 采用描述性的方式
合同采用描述方式方法可以保证词语的精确性,例如“提供往来的交通费用”和“提供飞机经济仓标准的往来交通费用”就是完全不一样的说法,显然后者界定得更加明确和清楚。 ? 用汉语代替符号
在合同中应该尽量使用汉语,避免用符号来表示;否则将来会使得合同含混不清,容易出现问题。
? 准确使用标点符号
在合同中,往往一个标点符号的差异就意味着天壤之别的结果;因此,确保使用标点符号的准确性是非常重要的。
? 文字与阿拉伯数字并用
在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与数字有关的内容。在表述数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将文字与阿拉伯一并使用,这样才不会留给别有用心的人篡改合同以可乘之机。
? 留下争议解决地的约定条款和适用法律
在合同中对不同的争议解决地的约定以及适用法律的确定,通常会对可能的合同纠纷产生重要的影响。
? 每个段落只写一个主题
一般来讲,合同当中每一段只能写一个主题;否则,多个主题只会增加对合同理解产生歧义的风险。
? 尽量写短句子
? 克服日常理解与合同用语的距离
人们平时的理解与在合同中的理解往往是存在差异的,这一点在撰写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予以高度注意。
? 进行拼写检查
? 采用书面语
一定要记住:合同是永恒的书面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