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1
为严肃纪律,树立形象,进一步优化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集团综合管理效能,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酒范围
集团全体员工。
二、检查方式
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举报必查,违者必究,从重处理。
三、禁酒种类
各类白酒、啤酒、果酒及其他含酒精性饮料。
四、规定内容
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
2、严禁酒后上岗。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4、严禁值班饮酒。
5、禁止在任何时间因饮酒损害单位和个人形象。
五、管理措施
1、违反午间饮酒制度的员工,须在醒酒后向公司作出书面检查,公司保留追究其因饮酒后给公司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权利,直至予以辞退。
2、中层以上(含中层)领导违反规定饮酒或酒后上岗者,一律诫勉谈话,并向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降职使用,直至予以辞退。
3、由饮酒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负,酗酒闹事者一律予以辞退。
六、监督检查
1、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落实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要率先垂范,教育本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2、公司成立督察组,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的方式到各工作岗位进行检查。
3、制度就是“高压线”,全体员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自觉严格遵守。
七、本规定自xxxx年元月1日起实行。
xxxx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2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干部和教职工的良好形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干部、教师、职工及其他聘用人员。
第二条 除接待外宾、港澳台同胞和学校批准的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禁止在工作日(含节假日下午有会议)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教师不准课前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予以相应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宣传并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抓好落实。对执行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经处委会研究决定,现就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保卫处在职人员、临聘人员。
二、具体内容: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含节假日值班、执勤时间),严格禁止午间饮酒(包括白酒、红酒、黄酒、啤酒以及其他含有酒精的饮品)。
三、无例外原则:无论公、私活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包括接待客人、上级机关部门领导、以及各类家庭活动(含婚丧喜庆事宜)等。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对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处以200元罚款(对屡次违反本规定的,在前一次基础上翻倍处罚);对因饮酒后贻误工作、酗酒闹事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经处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五、各科室负责人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带头严格执行规定。
六、各科室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本科室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