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与土壤修复简介与工作流程
一、工作内容简介
(1)场地环境调查
场地环境调查指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场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场地环境调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接受,调查活动可结束。
第二阶段:是以采样和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表明场地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 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场地内外存在污染源时,作为潜在污染场地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 标准中没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综合判断。 详细采样分析是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场地污染程度和范围。
第三阶段:若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污染修复时,则要进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第三阶段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2)场地环境调查
在场地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径,评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致癌风险或危害水平。
如计算得到的场地风险结果未超过可接受水平,则结束风险评估工作,如场地风险结果超过可接受水平,则计算土壤、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
风险控制值是指根据标准规定的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风险水平,采用标准确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场地调查获得相关数据,计算获得的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制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3)土壤修复
采取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转移、吸收、降解或转化场地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六十一条规定: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六十六条规定: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