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制度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长期使用中的有形磨损,并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能修复继续使用;由于技术改进的无形磨损,必须以新的、更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等原因造成的对原有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为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回收管理,完善程序,提高资产利用效益,防止公司资产流失,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Ø 适用范围:集团及各分公司。
Ø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2、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3、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4、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Ø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1、固定资产符合报废条件后,须由固定资产使用或管理人、部门填写报废申请表,包括需要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量、使用年限、报废理由等。经部门主管签字,再交集团行政部和财务部审核,集团总经理签字后,将结果返回。
2、分公司行政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报废固定资产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果,并签章。
3、设备使用人员协助分公司行政部完成申请报废资产的相关鉴定、核查、回收等工作。
Ø 固定资产报废后处置及残值回收:
1、折价转让给能利用的单位或个人。
2、将可利用的零件拆除留用,不能利用的作为废品处理给专业回收公司。
3、国家法规强制报废的压力容器、车辆、其他安全设施等必须作为废品交指定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不得转让。
4、报废资产残值由公司财务部核算,报废所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公司财务,作为预算外收入。
Ø 固定资产报废手续作为公司调整固定资产的凭据,由各分公司行政办公室保存,报废手续一般保存期限为10年。
Ø 相关记录: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固定资产报废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