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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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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新版多篇

农药管理条例 篇一

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I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机构销售。

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办理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接下期)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篇二

祁门县地处皖南山区,为安徽省最南端,与赣浙毗邻,国土面积2257平方公里, 是一个“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山区县。城乡人口18.4万,有山场面积295万亩,茶园16万亩,耕地面积11.2万亩。祁门茶叶生产历史悠久,早在唐代就有十分繁盛的茶市,是“中国红茶之乡”。农业生产以茶叶、食用菌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为主,农药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全县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这根主线全面开展。

1 农药经营、使用、监管现状

1.1 农药经营现状

祁门县现有农药经营单位140余家,其中正规农药经营店81家,其余为村组代销店;年销售农药总量260多吨,经营农药品种有150多种,涵盖杀菌剂、杀虫杀螨剂、除草剂、杀鼠剂、植物生产调节剂、卫生杀虫剂和消毒用药(食用菌上接种使用)等类别, 以除草剂销售占比最大,约为总销售量的三分之二; 高毒农药销量极少。

1.2 农药使用现状

祁门县种植农作物为茶叶、粮食作物、食用菌、蔬菜、果树和中药材等,因为山区杂草繁多的特点,每年用于林地和茶园、农田各种除草剂类农药量持续走高;随着近年来一直宣传推广绿色病虫防控技术,杀虫杀螨和杀菌类农药使用量呈现逐步下降趋势。尤其是拳头产品祁门红茶,出口欧美、日本等地,国内外对其农残检测要求高,大田生产都要求按无公害、有机农产品标准进行;粮食作物和果蔬作物用药频率相对较高。全县年用于防治农业病虫草鼠害的农药在250吨左右。

1.3 农药市场监管现状

祁门县农药市场监管职能主要由农业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农业委员会主要对农药登记证、标签及质量进行日常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对农药经营主体(工商营业执照)管理和对农药质量举报案件的查处;二者在案件查处和纠纷调解时有协作,遇重大或造成为害严重的案件移交县公安局或邀请县公安局共同处理。近几年二家共同积极组织开展农药经营培训、农资示范店创建、引导规范经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台帐及追溯系统建设、市场巡查等工作,促使全县农药经营有序进行。

2 农药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农药经营主体的困惑影响农药管理的开展

《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农药为专营, 可以经营的七种主体不包括个体经营, 而现实情况是: 供销社、农资公司已改制或名存实亡, 全部转换为个体经营; 农业、林业部门所属的农技站、土肥站、植保站和林业站等按照法律法规现已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所有农药经营者实际都是个体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法律有规定为由,不给个体农药经营加注农药作为经营内容,用超范围经营处罚代替主体认证,导致经营准入标准降低, 将农药等同于普通商品经营, 造成难以管理。

2.2 农药经营单位布局分散给农药监管带来难度

祁门县18个乡镇111个行政村都散落在不同大山之中,最远行政村离县城80多公里,60%行政村都分布有农药经营店或代销店,经营网点小且分散,给农药监管带来难度。

2.3 农药经营者素质不高难以提供良好服务

农药是一种特殊商品,要求经营者必须具备―定的农药、植保方面专业知识。目前,全县农药经营人员有中专以上学历人员不足20%,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卖农药不懂农药,不能向使用者阐明其特征特性、适用范围、最佳使用期等。

2.4 “问题”农药增多影响农药监管效率

近些年出现较多“问题”有:一是恶意添加隐形成份,或混配制剂产品标注为单一制剂产品;二是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三是擅自改变毒性标识或不标注毒性标识;四是工商注册商品名标注过多过乱;五是在茶叶、蔬菜、中药材、水果上禁限用农药因农作物布局问题时有在茶叶、蔬菜、中药材、水果产区出现;六是故意以销售公司(企业)名称代替生产企业名称。

2.5 农药进货渠道多检查追根溯源难

因为农药店多销售量少竞争较激烈,加上物流业发达,农药经营者进货以利润大小为依据,直接从厂家或邻省、邻县、邻近经销商处少量多次通过物流进货,随进随销;特别是乡村经营网点,进销货管理制度不完善,索要和保存票据者少,进销台帐不全,致使农药执法检查难以追根溯源。

2.6 滥用乱用农药现象时有发生缺乏有效管理措施

我县农业生产主要是一家一户经营,使用农药也是单家独户分散进行;劳动力转移后的农村务农者,年龄大文化低,科学种田能力差,购药从众,用药防治病虫草鼠害时片面追求快和防治效果,随意配药,随意增加用药浓度、用药量、使用次数,不按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时有发生,没有有效监管手段。

2.7 专业农药监管人员严重不足难以保证监管效果

祁门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现有大专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5人,其中从事专业农药管理的仅2人;县市场监管局没有熟悉农药管理的专业执法人员。仅凭2名专业农药管理人员,无论怎样全身心投入农药市场监管工作,也不可能全面及时有效开展好全县范围农药监管工作。加上农业行政执法经费不足,市场监管手段落后,直接影响农药市场监管效果。

3 农药监管措施与探讨

3.1 明确经营主体依法进行资格验审

在《农药管理条例》未能修订前,依照市场经济的需要,放开由《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改制转换产生的个体经常户经营农药主体资格,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进行前置审查,以确保农药经营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能熟悉农药产品的特征、特性,合理指导农民科学购药、科学用药,规避农药经营、使用中风险。

3.2 加强对农药经营者法律法规知识、业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推广科学使用技术

结合农业部门和人事社会保障的培训项目,定期组织农药经营者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涉农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名单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限用农药名单、《高毒农药定点销售“五项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并针对农药更新速度快的特点,持续指导农药经营者学习各类农药基本特征特性和识假辩假知识等业务知识,让农药经营者都具备懂法、守法、知农药、识农药素质和水平。植物保护部门持续做好科学使用农药的技术宣传推广和主要农作物病虫情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出科学安全的病虫害预防控制措施,向农民和农药经销商推荐使用对症的高效低毒安全农药,告知科学的使用技术和严格遵循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3 推进农药分类定点经营,鼓励农药连锁配送体系建设

结合农资示范店创建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项目进一步推进,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按照农药产品的分类和县内各乡镇实际情况,合理布点,分类销售的原则,每乡镇设置1个高毒农药定点销售门店,1~3个低毒限用农药安全销售门店,多个一般农药销售门店,完善经营制度,建立执法人员定店监督机制。在提高对高毒、低毒限用农药的统管力度的同时,方便群众,杜绝假劣农药。鼓励农药连锁配送体系建设,实现农药连锁经营,提高优质植物源农药、生物农药的推广和销售。

3.4 开展农药市场全覆盖月巡查,实现市场监管零死角

在农药使用季节,以制度形式确定每月对全县农药经营网点定期进行巡查,不留监管死角 ,发现问题及时依程序立案查处。在日常监管同时,向经营者提供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以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3.5 加大行政处罚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行为

在农业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按程)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序依法依规办事。所有农药案件处理都实行主要领导审批;较大和综合性农药案件由于领导联席会集体决定;特大农药案件该上报移交的坚决上报或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危害农业生产的农药案件,零容忍,严打严管,并通过媒体曝光,以震慑不法行为。

3.6 强化农药经营规范化示范店建设,完善农药经营档案管理

着力推进农药经营规范化示范店建设,倡导诚信经营,以示范店促进全县农药经营网点规范化经营,实现农药市场经营规范有序。农药经营规范化示范店严格落实“一牌、一承诺、四制度”,即农药监管人员公示;,农药诚信经营服务承诺;《农药经营者农药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农药经营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农药经营购销台帐制度》、《不合格农药产品退市制度》。注重完善农药经营档案管理,实现农药进销信息百分之一百可溯源。在农药市场监管过程中,将购销台帐、处方记载等作为巡查的重点,进行全程监管,实现市场农药购销使用安全可查可控。

3.7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农药监管效能

农药监管队伍建设是做好农药管理工作的基础。县级农药管理工作起步晚,量大面宽、任务重,监管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在执法技能、法律基础和农药专业知识功底很难同时具备高水平;机构不够健全,硬件设施严重不足,执法手段落后等严重制约农药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药监管队伍的政策投入、资金投入,以多种形式对基层农药监管人员进行执法技能、法律基础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和执法交流,全面提升农药监管执法队伍的整体战斗能力,努力铸就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的高素质执法队伍,确保农药监管效能持续提升。

参考文献

[1]任晋。做好县级农药市场管理工作的实践与体会[J]. 现代农业,2014,04:89.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篇三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农村、惠及农民为宗旨,坚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巩固、规范、提高、发展”的工作思路,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涉药单位参与”的“两网”建设工作机制,确保农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整合药品监管资源,提升网络运行功能,使农村群众用药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实现100%的农村药品监管网络覆盖率,乡(镇)有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行政村有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为全县农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规范的购药环境,实现农村药品有效配送“进县到乡(镇)”覆盖率达100%,97%以上的行政村实现药品配送进村;药品配送质量保证签约率达100%;农村药品零售价格不断下降,农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三)促进农村药品质量随机抽检合格率明显提高,农村假劣药品案件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四)强化对农村药品购、销、存管理与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工作,乡镇药店全部安装药品购、销、存实时监控系统。

(五)对涉药单位监管和抽验覆盖率达100%,确保农村药品质量安全。

(六)积极配合医改工作,100%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70%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均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

(七)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管,制定并落实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加大乡镇“规范药房”和村级“合格药房”建设,确保建设或改造验收合格率达70%以上。

(八)建立完善药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开展药品应急处置演练,提高药品应急处置水平,确保我县不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1月15日—12月10日)。成立“两网”示范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两网”建设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开展“两网”示范县建设的各项工作,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标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2月11日—12月底)。开展“两员”培训,完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对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的“规范药房”建设进行验收、复查巩固,对所有乡镇药品经营企业开展一次GSP跟踪检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部署并开展全县药品安全状况调查,制发年度药品安全白皮书,安装动态信息监测网络,制作药品安全电子地图,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组织信用等级评估,建立涉药单位诚信档案,结合日常监管开展药品快检和随机抽验。

(三)督导验收阶段(2011年1月1日—3月31日)。对照省检查验收标准和目标责任状,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督导验收,对未达标单位限期整改。

(四)迎接评估阶段(2011年4月1日—4月底)。总结“两网”建设的经验,对“两网”建设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制定长效机制,巩固“两网”建设的成效,迎接省农村药品“两网”检查评估组的现场检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两网”建设高效工作协调机制

1、成立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暨“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宣传、物价、监察、财政、质监、经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各乡镇也要成立“两网”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情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具体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乡镇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暨创建全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构,加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和乡镇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落实好办公场所、相应设备、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暨创建全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牵头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暨示范县创建工作,负责对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县卫生部门:负责开展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范化建设,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取缔黑诊所;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将正规渠道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县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对非法行医卖药、药品不正当竞争、药品违法广告等行为进行查处。

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案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打击非法行医卖药行为,负责维护重大事件现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

县物价部门:负责对全县涉药单位的药品价格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涉药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案件进行查处。

县财政部门: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规定做好有关创建资金安排。

县监察部门:协调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和县效能投诉中心抓好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和创建全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工作的督查。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暨创建全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创建工作氛围。

县质监、经贸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2、各乡镇要将“两网”建设总体要求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统筹规划“两网”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政府将对各乡镇“两网”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管理。

3、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并做到“八个有”: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基本的办公设施、有工作人员、有机构牌子、有制度、有工作手册、有记录本、有资料档案。

(二)强化功能建设,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管网络作用

农村药品监管网络要从形态建设向功能建设转变,突出“一网多能”、“一网多用”,将药品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强化协管、宣传、协调,重点发挥协管员作用,着力构建以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村级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以下简称“两员”)为主体的农村药品监管长效工作机制。

1、强化队伍建设机制,优化“两员”结构。每个乡镇明确1名乡镇分管领导主要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工作;每个行政村明确1名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员主要负责日常药品监管信息工作。

2、强化教育培训机制,高效系统组织“两员”培训。制定“两员”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示范、交流学习等方式指导“两员”开展日常协管,切实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3、强化互动工作机制,实现专业监管人员与“两员”的互动。定期组织“两员”以各种形式开展活动,参加日常监督执法,药监执法人员分片负责与“两员”定期联系,促使其真正发挥协管作用。

4、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两员”动态管理。各乡镇要对“两网”建设给予工作经费支持,协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和完善“两员”工作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奖勤罚懒,优胜劣汰,对成绩显著的协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能发挥作用的人员及时调整,充分调动“两员”的积极性,使其有动力、有活力、有效果。

5、强化电子化监管机制,初步达到对涉药单位有效的电子网络化动态监管。乡镇药店全部安装药品购、销、存实时监控系统,形成覆盖全县药品动态信息监测网络。

6、强化无缝监管机制,实现监管无盲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制作县内涉药单位数据库和电子地图,每年对涉药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对经核实后的举报投诉事项的查处率达100%;要提升执法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实施科学监管,进一步强化农村药品供应网络配送功能

1、明确配送主体。积极引进药品质量体系完善、信誉良好、管理规范、药品价格合理、新农合药品目录品种供应保障有力、配送及时的药品批发企业参与我县农村药品供应。

2、鼓励和引导药品集中配送向农村延伸。药品批发企业与农村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率达100%,确保农村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行为规范、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3、认真开展农村药品购销渠道清理检查。结合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依法查处违法购销行为,对向我县配送供应药品的企业及其销售人员登记建档。认真开展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检查工作,提高药品管理水平,确保药品经营企业100%符合GSP要求。

(四)实施惠农工程,推进“规范药房”建设

1、农村医疗机构药房建设要做到“七个规范”,即:涉药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统一、药橱药柜卫生整洁、药品摆放分类规范整齐、购进票据保存完好、验收记录规范完整、一次性用具规范处理,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农民群众就医用药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2、各乡镇“规范药房”建设要以一村一个新农合医疗点为重点,每个行政村要因地制宜,优先将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作为“规范药房”达标样板进行建设。新建和改造的村卫生室(所)在设计上要有所超前,达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值班室“五室”分离。具备条件的新农合医疗点和诊所的“规范药房”有计划逐步安装空调,实行电脑化管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与药品监管信息网络对接,实现全县药品网络信息化动态监管。

3、农村药品经营企业要以新农合为契机,积极改善经营条件,严格按照GSP要求规范操作,降低药品价格,提升药品质量。

(五)加大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农村药品市场健康发展

1、建立涉药单位电子监管档案(数据库),健全涉药单位信用信息征集、信用分类评价、信用管理、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实行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公示制度。

2、建立和利用网络平台,加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建立涉药单位诚信档案和数据库,将涉药单位纳入安全信用分类登记管理,切实增强管理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并推动涉药单位信用体系健康稳步发展。

(六)强化“两网”建设宣传,大力营造示范县创建氛围

1、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大力配合,开展形式多样、涉及面广的有效宣传,做到电视上有形,报纸上有字,墙上有图,县城主要入口处和繁华地段有标语,乡镇主要街道及行政村主要路口有宣传栏(牌)等,让“两网”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理念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篇四

全禁不现实 农业生产还得用

记者:高毒农药对食品安全和环境威胁如此之大,为何不完全禁止高毒农药,而是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叶贞琴:首先要明确,农业生产仍离不开高毒农药。近年来病虫害呈多发频发重发态势,在粮棉油等大宗作物重大病虫害应急防控上仍离不开高毒农药,在地下害虫、线虫、储粮害虫防控方面还缺少理想的替代产品,全面禁用高毒农药在短期内很难实现。高毒农药是一把双刃剑,真正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不是高毒农药,而是高毒农药的滥用和不当使用,所以有效管理、合理控制高毒农药就成了重中之重。

高毒农药不能盲目禁止,要做到“疏堵结合”。从近几年基层调研的情况看,高毒农药经营泛滥,只要是经营农药的门店都可以买卖高毒农药,农民可以随意购买高毒农药。另一方面农民买什么药、怎么用药也常常受经销商影响。据调查,50%以上的农民根据经销商的推荐选购和使用农药,农民过量使用农药、超范围使用农药的现象比较普遍,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此,在高毒农药仍需继续使用、农民生产过程难以控制的情况下,要控制高毒农药随意买卖的风险,强化高毒农药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必须紧紧抓住经销这个关键环节,从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入手。

不能随便买卖 降低违规使用率

记者:农业部近几年来一直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各地在实践中有哪些值得肯定的经验和做法?

叶贞琴:我部对高毒农药经营要求实行定点销售、实名购买、建立购销档案、强化信息管理,确保产品流向可追溯,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地制宜,探索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

首先是争取法规保障。例如海南、天津出台了农药管理的地方法规,浙江、湖北在《植物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北京在《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农药经营单位备案制度。

其次,各地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多方筹集资金,有力地推动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推广。例如,浙江省采取“省财政补一点、市县财政配一点、企业自筹一点”的方式,结合实施农药许可制度,建设农药可追溯体系,累计投入999.2万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15万元,县财政补助465.7万元,批发、零售企业自筹218.5万元。

我们还利用现代技术装备建设农药经营管理的电子信息系统,这样有利于实现农药产品的可追溯管理。例如,四川彭州今年开展农药进销条码信息系统建设,市政府印发了《农药条码销售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进入该市销售的农药产品都要粘贴条形码,并将条形码录入追溯平台系统,实行扫码销售。

此外,强化示范引导。近年来各地在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过程中,注重总结经验、培养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广东省中山市农药经营实行分类管理,A证可经营包括高毒农药在内的所有农药,B证只能经营中低毒农药。北京、上海、江西、陕西等省(市)结合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贴项目,以“企业+专家+农户”的方式开展专题培训和技术指导,深受农民欢迎。

记者:目前为止,我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取得了怎样的进展?

叶贞琴:现在,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区域和范围正在逐年扩大,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定点经营门店逐步规范,一些园艺作物面积较大的县市已经从最初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过渡到全面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农药。

据统计,今年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县800多个,全面禁止高毒农药销售使用的县200多个。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地区,限定了高毒农药销售渠道,减少了农民违规使用的机率,农药市场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好转。

疏堵相结合示范带动解难题

记者:农业部接下来如何更好地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

叶贞琴:农业部今年11月4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全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及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补贴座谈会,会议决定从2014年开始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和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补贴工作。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全面实施”原则,每年在5个省分别创建4~5个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每个县确定20个左右示范门店,同时在10个省实施低毒生物农药补贴试点,示范带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全面开展,引导农民减少高毒农药使用。经过3~5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规范化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和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贴政策。

记者:对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农业部将有哪些部署和规划?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篇五

对农药使用者的指导不到位;还有部分经营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随意售药、盲目配药,将农药作为肥料、种子等的附带品同摊销售,“买药不懂药,违法不知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农药是一种有毒性的特殊商品,尽管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时,相关部门就对农药经营户及经营场所进行了严格审查,并要求经营户签订药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保留门店全貌照片。但在农药销售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安全意识薄弱,诸如农药经营门店通风设施不配套、农药经营区与生活区重叠,农药经营人员在接触农药时不作任何防护措施,甚至部分经营户将农药与其他商品共贮共销等药品安全隐患较多。而且,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经营户还将一些三证不全、生产厂家标注不清、批号标注不明、甚至过期的假冒伪劣农药投入市场,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

农户科学用药意识淡薄灵台县特殊、无污染的地理环境,为“三品”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但许多作物常见病虫害如小麦条锈病、白粉病、腥黑穗病、麦蚜、红蜘蛛,玉米大小斑病、瘤黑粉病、二代粘虫,马铃薯晚疫病,果树腐烂病,蔬菜霜霉病等在农业生产中常大面积发生,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农药来防治。部分农户科学用药意识淡薄,购买农药时,只注重防效和价格,不关心农药残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用药配药时随意加大剂量、缩短安全间隔期、甚至随意使用高毒农药及其复配剂,误用、滥用农药现象严重。部分农户还将用过的药瓶、药包随处丢弃,将剩余的药液、药粉随意乱倒,这不仅污染环境,也对“三品”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

健全监管机构建议尽快成立灵台县农药管理工作站,组建一支政治素质好、农业知识丰富、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农药管理队伍,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政策,加强部门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与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建立市场监督的长效机制。通过农药管理部门建立的服务平台,为农民做好信息咨询、技术、政策及法律咨询服务及农药质量投诉等工作。并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农药残留检测、农药污染处置等方面的经费投入,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药经营市场规范有序。加强药品安全宣传培训通过培训等形式加强农药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并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开设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新农药方面的知识,将农药执法置于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之下,以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农药执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全民药品安全意识。

要对农药经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规和农药知识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者。要求农药经营者在严格落实《农药质量承诺制度》、《农药经营人员守则》、《农药仓储管理制度》等农药经营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农药经营档案制度,认真填写进、销货台账,做到进一笔、记一笔,销一笔,记一笔,票据真实完整,以便于监督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强化农药市场监管力度是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三品”农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农药管理执法部门要不定期检查农药销售档案,掌握每一批农药的来源、质量指标、销售去向等;对农药经营中确实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对违法经营主体进行处罚的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改正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倍处罚或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农药除了对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应将生产企业进行媒体曝光,从源头上加以治理。

作者:丁森珠 李贵喜 单位:甘肃省灵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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