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管理办法(暂行)
为切实加强企业用工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科学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二条待岗情形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息工待岗:
1.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改变的;
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充裕人员;
3.因工程项目完工,现无工作任务不饱满、工作任务不能衔接的;
4.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5.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6.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7.因其他原因被公司确定为应处以待岗的。
第三条 待岗审批程序
1.由所在公司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至总经理,经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人力资源备案。
2.总公司人力资源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件1),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件2)。
第四条待岗期限
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发送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最长为3个月,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五条待岗期间待遇
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及其他福利。
5.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6.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
第六条待岗管理规定
1.待岗人员由所在公司负责考勤管理。
2.待岗员工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3.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
(1)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2)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的;
(3)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
4.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5.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复岗的,其待岗期限自行终结。届时,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合同终止处理。
7.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3)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七条 待岗人员的分流与安置
1.公司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就业,减少待岗人员比例。
2.公司有空缺岗位时,待岗人员的安置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岗位和专业对口的优先;
(2)同等条件下公司工龄较长的优先;
(3)同等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优先;
(4)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公司表彰和相关荣誉的优先;
(5)经过转岗培训并掌握相关技能的优先;
(6)新接工程、业务拓展增加项目缺员时,待岗人员由用人部门优先挑选。
3.各部门有新的岗位需求时,应将岗位需求上报,待岗人员优先考虑,经审批后由人力资源统一调配人员。
4.公司为待岗人员安排两次工作机会,仍不能胜任者,将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总公司人力资源负责解释。
附表1:《待岗通知书》
附表2:《待岗协议书》
待岗通知书存根
人资待字( )号
员工:
根据《员工待岗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第 款,请于年月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盖章)
年月日
待岗通知书
人资待字()号
员工:
根据《员工待岗管理办法(暂行)》第条一第 款,请于年月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盖章)
年月日
待岗协议书
单 位(以下简称甲方):
待岗人(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员工管理工作,妥善安置待岗人员,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待岗条件及待岗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员工待岗管理办法(暂行)》第 条第 款之规定,乙方待岗。待岗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甲方有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并能安排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待岗生活费及社会保险福利有关待遇
1.乙方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
甲方根据约定实施时间起,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按青岛市黄岛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2.待岗期间乙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乙方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乙方待岗生活费由甲方人力资源制定发放标准,财务部按月发放。
4.在待岗期间,若因乙方个人原因致使甲方停发各种费用的,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其个人按月到甲方人力资源部缴纳,不按期缴纳的视为主动放弃,届时,本协议自行解除,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个人承担。
5.待岗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6.乙方待岗期间非因甲方事务造成其人身伤亡,由乙方个人负责,且不享受工伤待遇。
7.待岗期间甲方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三、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乙方重新上岗工作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2.乙方在待岗期间辞职、调出、退休(职)、死亡的;
3.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并不续签的;
4.自待岗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1.乙方在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乙方待岗期间损害甲方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甲方造成极坏影响的;
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四、其他事宜
1.甲方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再就业,并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岗前培训。
2.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上岗或培训后上岗,并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岗位工资。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岗前培训不合格或不胜任新岗位工作以及协议到期后仍未能重新上岗的,均视为不胜任工作,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在待岗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安排的其他事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任何违法违纪带来的后果责任自负。
4.乙方在待岗期间从事非甲方安排的工作造成伤亡的由乙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乙方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10日内告知甲方,由于乙方未告知而造成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
6. 乙方在待岗期间随时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7.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协议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为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内容,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