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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书 篇一
一、*市开展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工作的基本情况
1、主要做法:
干部考察反馈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市在试点工作中大胆探索,突出重点,规范程序,完善方法,扎实推进干部考察结果反馈试点工作。
(1)规范考察结果反馈的对象和适用范围。在开展干部考察反馈结果试点工作中,*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各考察组向被考察的领导班子集体、单位党组织主要成员或干部本人反馈,并视情况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反馈。
(2)科学确定反馈内容。*市干部考察反馈结果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考察组对被考察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等情况的综合鉴定;二是考察对象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三是考察机关对考察对象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四是民意反映情况,包含民主测评得票情况、群众评议结果及考察综合评定档次和群众对考察对象所提的意见及建议。
2、主要成效。*市通过开展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工作,在激励、教育、帮助和约束干部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1)进一步加强了市领导与科级干部之间的思想沟通,促进了相互间的感情交流。以往的干部教育管理,干部总是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只是在干部岗位交流或领导班子调整时,组织上才找干部进行谈话,而每年的干部调整数量有限,致使有一部分干部在几年中组织上都难以与其进行一次谈话,使这部分干部感到缺少组织的关心,无形中在心理上产生了与组织、领导的距离感。虽然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实施,为市领导与科级干部之间的思想交流提供了平台,但这种思想交流只是局限于市领导平时对某一干部的了解而展开话题,缺少必要的深度和针对性,难免使谈心谈话流于形式。而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工作的开展,促进了组织部门特别是市领导与广大干部之间的思想交流,增进了对干部的了解。首先,反馈内容来源于对干部较为全面的了解,其谈话的主题明确。不论是市领导亲自带队考察,还是由组织部门整理的考评结果,其内容都比较翔实,针对性强,容易达成思想上的共鸣。其次,可以让被考察者就反馈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解释、申辩,敞开心扉,大胆地说出自己的想法,避免了以往谈心谈话中三言两语就结束谈话的现象,促进了相互间思想上的融合。再次,对全市领导班子的全面考察,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具有广泛性,确保了每位科级干部都有被考察和获得考察结果反馈的机会,不会产生被组织上遗忘的感觉。
(2)进一步完善了干部日常教育机制,促进了干部健康成长。一是促进了领导干部作风的转变。实行考察结果反馈后,领导干部了解到自己的不足以及干部群众对自己不满意的地方,感到有一种“芒刺在背”的压力,纷纷对照检查,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如在这次考察结果反馈工作中,市政府某个局的领导班子了解到该局存在干部队伍管理和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后,马上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对干部队伍管理和干部作风建设提出了要求,并制订了具体的制度,确保了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作风得到好转。二是促进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干部考察是干部主管部门对干部一个时期内各方面表现情况的一次综合评价。自己的政绩如何,能力如何,形象怎样,考察对象最为关心。没有实施考察结果反馈之前,考察对象对考察情况蒙在鼓里,心里难免忐忑不安,直接影响了工作情绪。有的干部说:“因为不知道领导、群众对自己的评价,工作也不安心。”通过考察结果反馈,当干部取得成绩时,勉励其再接再厉,再创佳债;当干部遇到挫折时,帮助他树立信心,激励他们奋勇拼搏,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的积极性。
(3)进一步健全了对干部的民意监督机制,促进了群众“四权”的更好落实。以往群众对干部进行监督,一般只能通过参与干部考察中的民主测评、个别等形式得到体现,对干部考察结果不得而知,因而往往造成监督不力也不全面。而通过开展干部考核结果反馈工作,组织上吸收群众参与其中,将考察的结果告知大家,让群众了解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或干部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进一步扩大了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既有利于调动群众参与考察、评议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强化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更有利于群众体谅单位领导在工作中的甘苦和艰难,以便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融洽党群、干群关系,凝心聚力,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市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开展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在实践中我们感到,由于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工作是一项正在探索中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反馈人员组成比较单一。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工作的领导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反馈者仅仅局限于部分市领导和从事组织工作的领导或干部,使得繁重的反馈工作任务与相对较少的反馈人员形成了较大反差,再加上组织部门的部分同志由于长期埋头于繁杂的组织工作具体业务之中,眼界和知识面相对比较狭窄,面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和一些经验比较丰富、资历老的领导干部,在思想和情感沟通上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存在着“不敢说,怕说错”的畏惧心理,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反馈效果。
2、反馈的方式比较呆板。面对面广量大的反馈任务,在反馈的方式上我们主要是考虑简便易行,对班子成员采取“个别反馈”方式,由市领导或组织部门的领导或干部与被考察的干部进行单独的面对面的交流;对领导班子采取“集体反馈”方式,通过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由反馈人员宣读考察结果,然后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这样也容易造成反馈流于形式走过场。
3、反馈的内容比较笼统。由于市领导和组织部门的领导或干部并没有也不可能参与对每一个班子和成员的考察,因而对考察小组集体商定的考察结果不能做到恰如其分的理解,在反馈时也就只能从个人的感性认识出发,进行整体上的反馈,常常是优点讲得很多,缺点提得很少,对缺点往往是一带而过,一方面使得考察结果反馈变成了“业绩颂扬”,另一方面也使得被考察者很难找到解决存在问题的有效措施,达不到教育和提高领导干部的目的。
三、加强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工作的思考
(一)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实践证明,建立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制度,综合运用干部考察成果,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加强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是适应新时期干部工作的迫切需要。
1、干部考察结果反馈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落实群众“四权”的关键环节。在干部选拔任用诸环节中,干部考察是最能体现群众参与、反映群众意愿的重要一环,考察结果又是党委决定任免干部的基本依据。干部考察结果是否客观、准确、全面,是否反映群众的愿望,广大群众尤为关注。适时适当地把考察结果向干部群众反馈,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这是干部工作坚持群众公认原则,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也是调动群众积极性的有效途径。考察结果如果不反馈、群众评价如“泥牛入海”,那么考察结论是否客观公正,决定任免干部是否尊重群众意见,群众无从得知,就会产生怀疑。同时,在考察过程中,一些群众出于关心事业、爱护干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提的意见、建议不能反馈给考察对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群众就会产生抵触情绪,认为“选拔任用干部让群众参与是搞形式,走过场”,在以后的干部考察中,就会失去参与的热情,不愿说实情、讲真话。
2、干部考察结果反馈是教育干部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径。实行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对教育干部具有独特的功能。一是全面考察,具有权威性。干部考察组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民主测评、座谈了解、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广泛征求干部所在单位各层次人员的意见,搜集大量资料,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反复论证,形成的考察结果,定性比较客观,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是优是劣均有定论,内容比较全面;加之实行考察反馈工作的机关是组织部门,因此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二是有的放矢,具有针对性。干部考察反馈不同于会议提要求,泛泛而谈,具体指向不明确;也不同于其它形式的征求意见,不痛不痒,触动不大,而是一个班子一个结论,一个干部一个结论,且有成绩、有缺点,有理有据,尤其是指出问题能够一语中的,切中要害。三是有情操作,具有有效性。向领导干部个人反馈考察结果的初衷是教育干部,就是要通过肯定成绩来激发更大的工作热情,通过指正缺点与不足来达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的目的。在进行反馈时,强调充分考虑干部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分别对单位党组织或个人反馈,有情操作,以情感人,使考察对象易于接受,能够切身感到党组织的信任和关爱,引起思想上的共鸣,促其对考察结果的认同,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干部考察结果反馈有利于提高选人用人工作质量。一方面,考察结果反馈可以对考察机关和考察组成员起到督促、警示的作用。因为考察结果要与考察对象和群众见面,取得群众的广泛认可,就必须尽量做到全面、准确、客观、公正。这就要求考察机关在挑选考察人员、制定考察方案、确定考察内容时,必须围绕提高考察工作质量这一目标来进行。同时,要求考察人员在考察中工作必须深入细致,多渠道、多层次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必须深入细致地搜集、调查核实能够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各种表现情况,并认真分析研究,准确甄别,努力使考察结果精益求精。另一方面,实行考察结果反馈,有助于检验考察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起到纠正错误、弥补不足的作用,使考察结果更全面、更准确。考察对象和群众在听取考察反馈后,可以对一些片面、有出入的,甚至不符合事实的情况进行申诉,考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对考察结果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必须建立完善干部考察结果反馈体系,使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工作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我们认为,要想使反馈工作真正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还必须建立完善干部考察结果反馈体系。
2、区分情况,精心组织,不断增强反馈工作成效。组织人事部门在对考察结果进行实事求是的综合分析后,可以根据反馈内容、对象的不同,择机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好反馈工作,使反馈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一要区分干部层次进行反馈。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考察情况一般由县(市)委主要领导或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进行反馈;科级领导班子副职的考察情况一般由组织部长或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会同条线上的分管领导进行反馈;科级后备干部的考察情况可由组织部门干部科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反馈。二要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反馈。对领导班子或干部个人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如影响班子团结的问题、有违纪倾向的问题等,应在考察工作一结束就及时进行反馈;对一些因为工作方式方法不妥或能力不强而对工作有影响的,可以结合平时到基层检查工作、调研时进行反馈。三要根据内容的不同进行反馈。对涉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会同纪检部门的同志联合进行反馈,以便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涉及经济等方面的违规操作问题的,可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同志一起进行反馈,以便对今后的规范操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四要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反馈。对一些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具体行为和内心思想等方面的情况,一般宜采用“对内”不公开的方式,即面对面口头反馈或书面交流反馈;对一些具有面上的教育意义,或者是群众普遍关心的、需进一步听取领导解释的情况,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开的方式,如召开所在单位、部门全体人员会议等,使反馈者和被考察者广泛接触群众,有利于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全面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实行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应着重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1、准确考察与科学反馈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开展考察,掌握全面、真实、准确的情况,是有效实行反馈的前提。考察组成员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扎实的工作作风、灵活的考察工作技巧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要科学组织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正确引导谈话对象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考察对象。对一些重点事项和问题要深入实际调查,分清是非,对考察情况综合分析,作出正确判断。在此基础上,要注重反馈方式,做到“三个结合”:①坚持集体反馈与个别反馈相结合,对班子成员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集体反馈,对干部各自存在的个性问题进行个别反馈。②坚持谈话反馈与书面反馈相结合。对干部的一般性问题、思想障碍问题,以谈话、谈心的方式进行,加强疏通和引导。对存在问题较多、性质比较严重的考察对象,以书面反馈为主,对领导班子考察结果反馈最好采取谈话和书面两种方式进行。③坚持直接反馈与间接反馈相结合。对领导班子集体和部分需要了解思想情况、澄清问题、沟通思想的干部,采取考察反馈人员直接与考察对象见面反馈的方式进行。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考察结果反馈,尤其是考察对象较多时,宜采用间接反馈方式,由考察组向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反馈,再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向干部本人反馈,这样有利于单位党组织了解干部、管理干部,也有利于干部与党组织的沟通理解。只有采取恰当的反馈方式,考察结果反馈工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2、激励鞭策与批评教育的关系。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工作作为教育干部的一种重要途径,必须坚持正面激励与批评教育并重。一方面,要充分肯定干部的优点和取得的成绩,指明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挖掘工作潜能,促进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另一方面,要对干部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一针见血地指出来,帮助分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引导干部进一步完善自我,提高素质。实行考察结果反馈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切忌报喜不报忧、说好不说差,只谈成绩不谈问题,对干部的缺点和错误姑息迁就;同时,对有问题的干部也不能一棍子打死,要善于发现干部的优点和长处,积极进行引导。否则,干部考察结果反馈就会流于形式,难以达到教育干部的预期效果,甚至会起到相反作用。
反馈意见书 篇二
[关键词]专家意见书;民意;司法;法庭之友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4)02-0107-06
引言
在我国,专家意见书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浙江“戴晓忠案”①,在该案中,专家意见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真正让专家意见书走入公众视野的当属轰动一时的辽宁“刘涌案”。该案辩护律师委托了一些著名专家学者针对案件进行了专题讨论,并由14名专家签署出具了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据称,该意见书正是导致刘涌被改判的重要原因[1]。一时间,民众对于专家意见书的争议之声四起。
无论专家意见书对于法的运行产生着怎样的影响,都不可否认它是转型期中国社会一系列冲突、变革之下所催生的产物,是民众期待司法公正的一种表达。它为中国长期封闭的司法空间打开了一扇窗户,使民众可以借专家之口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到司法进程中来,使司法体现社会民主和民意,实现实质正义,提升司法权威[2]。
一、概念的厘清
(一)专家意见书概念界定
专家意见书由于尚未在我国得到立法的明确认可,因而对其主体――“专家”的界定仍颇具争议。目前有两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认为出具意见书的专家是指那些在非法学领域拥有高深、尖端学问或专长的专业人士。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处专家仅指在法学研究领域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学者。这两种观点虽各具侧重,但都没有全面涵盖现实情况,人为缩小了主体范围。专家意见书作为沟通司法与民意的一种渠道,其主体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但又要区别于司法中对于事实认定问题进行自然科学考察的“鉴定人”。因而宜将专家意见书语境下的“专家”界定为在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领域中具有超越常人的知识及丰富经验的人。基于此,本文所涉专家意见书是指此类专家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就其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社会影响等问题向法院提交的以供法官参考的书面意见材料。
专家意见书究其性质可以看作是相关专家从学理角度对具体案件所做出的一种解释,在法学领域即被称为无权解释。这种解释形式往往是中立的,并且不会对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因专家意见书往往是以专业权威的面目出现,所以它对当事人、有关部门、社会舆论甚至法官均会产生无形的作用力,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力不容小觑。
(二)民意概念梳理
众所周知,民意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美国政治学家凯伊曾说,“要很精确地来谈民意,与了解圣灵的工作没有两样”[3](P103)。民意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意见、判断、愿望或倾向,往往通过各种媒介,如电视、报纸、网络或游行、请愿等多种途径得以表达。民意的形成依赖于公众根据其普遍接受的无形观念基础(如道德、传统、价值观等),对有形事实基础进行综合判断,并产生支持或反对的内心倾向。尽管个人间的价值判断存在差别,但特定范围的人群意识中通常蕴含着某种共同性,这种共同性使得不同个体的判断结果具有同质性。这些特定的倾向经过汇集并在特定范围达成的共识,即为“民意”[4](P29-30)。
司法中的民意,则是指民众在面对有关法律问题、法律事件时,根据自然正义理念所表达出的一种普遍意愿。它包含如下要素:非政府的个人、公众和组织公开与非公开的意见表达;指向的对象多为具一定影响力的法律事件或问题;意见表达渠道广泛、形式多样;内核符合朴素的法律正义观。一般来说,普通民众对于案件的判断并非是利用法律规范或法律精神推断得出的,他们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或坏人的观点来看待问题”[5](P150),并依照这种认识模式来要求司法机关做出相应的回应。总体来说,民意具有道德性、非理性、易变性、难以衡量性和公共性等特征。
二、专家意见书是否可以体现民意
“尊重民意是司法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是开放性司法的必然要求”[6]。民意往往有其固有的价值倾向,而专家意见亦有其内在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与民意的价值诉求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重叠,诸如要求获得公正审判,促进法官发现事实,表达司法民主等。既然如此,专家意见书能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民意,这种体现是否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精英思维与大众思维
如果将民意看作大众思维的代表,那么专家意见则可称为是精英思维。如此,专家意见书能否体现民意的问题则可转化为精英思维是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大众思维。应当说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相当微妙,既互为独立有时甚至相对立,但又相互吸收借鉴相辅相成。简言之,精英离不开大众,大众也需要精英。
所谓精英离不开大众,是指专家意见不可能脱离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而存在,它必须要从社会的一般民意中汲取养分,“过于强调法律的自治性,必然导致法律精英化与系统封闭性,从而割裂与丰富的生活世界之间的联系。使法律的合法性受到挑战”[7](P4)。一方面,专家虽是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受过长期职业思维训练的特殊群体,但“他们自己也是公民,深知公民的期望;他们有机会接近人民,研究人民的需要”[8](P180),他们并非卢梭笔下法律规则的“自动贩售机”,在提出专家意见时会自觉不自觉地加入一定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的依据往往来自于社会生活中普通民众的一般价值理念。另一方面,专家大多也十分注重民意评价,他们在专家意见书的撰写过程中就将民意考察作为了一项重要的内容,尤其是在那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本文所指大众也离不开精英,是指在遇到矛盾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时,普通民众往往希望通过一些具有较强话语权的专家、权威来为他们发声,向法庭传递自己的意见。其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多数普通民众囿于所受教育和所处地位的限制而难以将自己的诉求理性、完整地表达出来。他们虽可根据自身天然的正义观念对案件产生一定的见解、判断,但由于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训练,难以将意见归纳为专业性的话语并与相关制度结合分析,这就为专家意见的提出创造了条件。二是即使民众都能正确归纳自己的观点,也缺乏充分的场所和机构来容纳所有民众的意见。因此,需要通过专家意见书的形式将案外民众对于案件的具体意见、建议经过充分的调研、提炼、加工之后反馈给法庭,作为法庭裁断的参考。
综上,专家意见书虽然并不必然完全反映民意的要求,但是在它生成的深层机理中处处渗透着民意的因素。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民意,尤其是在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作为独立第三方所提出的专家意见书往往就代表了民众最广泛的呼声。
(二)面对民意,专家意见书的公益、私益之选
既然专家意见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意,那么它是否总是能居中、客观地进行分析、判断,表达公益的需求呢?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讨论。
当专家意见书的主体为一方当事人所邀请的专家时例如,在“前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涉嫌受贿案”中,段晓兴的律师组织了刑法、刑诉法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出具了专家意见。,其公益性争议最大,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由当事人一方邀请的专家大多收取了相当数额的论证费用,其出具的意见书一般被看作是为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服务的产物。二是在专家人选的挑选上,当事人具有完全的选择权。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任意挑选观点支持己方立场的专家而排除那些持不同意见者,使得意见书可能缺乏全面性和代表性。三是专家意见书赖以证成的案件材料、事实依据不全面。由一方当事人启动的专家论证程序无需经过法院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其使用的案件材料也不需要经过事先的质证,往往难以做到全面客观。
当专家意见书的主体为法院所邀请的专家时例如,在轰动一时的“民工偷吃天价葡萄案”中,有关司法机关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了论证。,该意见书往往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专家的职业立场和民众的一般意志。第一,该专家论证是由居中裁断案件的法院发起的,其组织的论证专家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利益上的牵连,立场较为客观。第二,法院负责挑选参与论证的专家。法院挑选专家人选可以根据一定的选择流程或随机选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不存在专门挑取持某一类观点的专家的情形,可以保证论证意见的真实多样性。第三,法院可以据此使判决更加合理化。法院主动发起的专家论证一般是针对那些复杂疑难案件或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的新型案件,判决常常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通过专家客观、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往往能够使法益与公益得到有机结合,实现最大化。
当专家意见书的主体为主动申请加入的案外人时例如,在全国首例“法院院长诉律师诽谤案”中,中国律师协会组织专家召开了论证会,并形成意见书。,这种类型的意见书较多出现在公益诉讼之中。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需要更多的公众参与进来。除诉讼当事人外,也应允许其他的团体、专家、个人就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提出证据、材料及意见,法院综合考量社会各方面的观点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方当事人往往是在当事人双方诉讼实力对比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在此状况下,专家意见书的出现将会给其注入民意的支持力量,从而促进社会公益的实现。
三、专家意见书是否必须代表民意
如上所述,专家意见书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体现民意、促进司法民主,但这是否意味着只要体现了民意、表达了民众的普遍想法,专家意见书就一定是合理、正义的呢?
实践中,“民意作出的判断是否理性、正确,往往取决于民众是否准确了解了案件事实,是否正确地理解了法律,是否具备现代的法治理念和符合社会进步趋势的道德价值观念”[9]。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会影响到民意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民众基本无法直接占有、了解到第一手的证据材料,因而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是建立在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想的基础上,且民意集中体现了实体优于程序、道德优于法律的逻辑,十分容易受到媒体舆论等因素的引导。而专家意见书作为一种学理上的无权解释,支撑其后的显然是一种以理性判断、严密逻辑为基础的思维模式。它的做出有赖于专家学者们根据现有的法律规范、专业理论和己方所掌握的案件事实,经过周密的分析、推论、判断从而得出专业性意见。它应当是稳定、公正、理性的。
多数情况下,民众根据其朴素的自然正义观念可以对案件的公正裁判做出合理性的建议,为深陷职业化思维的司法官和专家们提供一个有益的视角。在诸如父亲大义灭亲杀死恶霸儿子的案件中,常常出现民众联名呼吁对犯罪嫌疑人“宽大处理”,因其“迫不得已”、“情有可原”等,而这些朴素的正义观念也往往会被专家们接受,将其转化为“激情犯罪”等相关职业术语加以理论上的阐释。这体现了民意对于专家意见形成的促进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体现精英思维的专家意见与体现大众思维的民意之间并不总是能够产生“共鸣”的。这主要由三个方面原因造成。
第一,两者间对于具体正义的理解不同。虽然正义是专家意见与民意的共同追求,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他们对于正义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从专家的职业思维角度来看,正义不仅包含实体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有时甚至程序正义更为重要。而就民众的一般观点来看,所谓正义仅仅只体现为实体上的正义,其几乎可以简化为“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朴素理念,而程序上的正义则被视为毫不实用的“花架子”。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刘涌案”中,专家意见书以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违反程序正义为由主张依此取得的证据无效,从而得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论证结论时,民众对此却普遍表示不以为然,认为“谁替罪大恶极的人说话谁就是别有用心”。
第二,两者对于案件的事实情况掌握程度不同。专家论证的启动多数情况下是由案件当事人或法院组织发起的,为了使论证详细、准确,往往会提供给专家大量有关案件的第一手资料。专家们基于详尽的事实材料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综合分析后所得出的结论往往是较为全面、客观的。与此相对,民众们对于案情大多是通过道听途说或媒体渲染所知。而这两种传播方式的共同特点就是以激起受众的猎奇心理为目的,往往会断章取义、夸大其辞,使民众在不能获知案件实情的状态下做出错误的判断。例如,在“佘祥林案”中,最初由于媒体的渲染和民众对于案件事实的不了解而出现数百人集体向法院上书要求处死佘祥林的情形,而真相大白后民意又一边倒地同情佘祥林的遭遇转而谴责办案的司法机关。
第三,两者对于法的规范的认识层次不同。法的规范一般可以分为伦理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所谓伦理性规范一般是指法的观念上的准则,例如正义、公平、道德理念等。而法的技术性规范是指包括法的解释权、法的生效时间、法的修正程序、法公布的文字形式等内容的条文。专家意见与民意在伦理性规范上比较容易取得一致,例如,他们虽然采用不同的分析路径,但都可以得到因正当防卫而造成加害人损害的行为是情有可原的、应当宽容对待的结论。而专家意见与民意在对技术性规范的认识上多有差异,例如,当债务超过了诉讼时效,在专家看来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而对于一般的民众来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难以认同胜诉权的丧失。
由此可知,专家意见书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众的合理诉求,但并不意味着专家意见书的唯一作用就是传达民意,更不意味着专家意见书必须总是与民意相一致。专家意见书最终的价值取向在于追求司法正义、司法公平的实现。当民意体现了正义、公平的要求时,一份好的专家意见书往往会与其“不谋而合”;而当民意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上有悖其价值目标时,专家意见书也应当坚持自己的追求。
四、制度借鉴及对专家意见书的规制
专家意见书作为我国社会自发生成的一种促进司法、沟通民意的有效方式,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规范和制约,其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积极参照外域法中的先行经验,扬弃地加以借鉴,将会有效推动专家意见书的良性发展,英美法中的“法庭之友”制度便是一个有益的参考。
(一)何谓“法庭之友”
“法庭之友”是指对法院有疑问的事实或法律上的观点善意地提醒法官注意或向法院报告的人。通常为对特定案件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具有专长或独特见解的专业人士,其向法院提供的书面报告将有助于加深对特定案件的理解而形成公正合理的判断[10](P1)。法庭之友的主体类型广泛,包括专家、公益团体、工会、大公司甚至联邦或州政府等。它的启动需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准许或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但当政府作为法庭之友时无需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且不必向法院提出申请。
以美国为例,近50年来联邦上诉法院85%以上的案件有法庭之友参与。在这些法庭之友介入的案件中,法院在做出判决时援引了法庭之友书状意见的共有936起,占这类案件总数的28%[11]。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法庭之友书状往往就是那些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体现,特别是一些利益集团提交的书状,实质上就是相关民意的集中反映,若法院的判决援引了书状的内容,相当于将民意引入了司法,体现了司法民主。
(二)对专家意见书的制度规制
专家意见书与法庭之友制度都有着促进司法、沟通民意的价值追求,法庭之友制度的设计架构对于完善专家意见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明确专家意见书主体范围
与美国法庭之友制度不同,专家意见书的主体范围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这不仅不利于其有序发展,也为“干预司法”埋下了隐患。例如,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显示,实践中,专家意见书的主体除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外,“还有一些现职的司法官员和离任不久的上级领导”[12]。在我国,司法独立的理念尚未广泛建立,若允许代表公权力的官员以专家身份提交意见书,则很可能给法官造成一定的“场外压力”,无形中为权力干预司法打开方便之门。因此,应对专家意见书的主体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将以官员为代表的公权力行使者和以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为代表的其他诉讼当事人排除在意见书主体范围之外,既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又可避免增加讼累。
2.规范专家意见书内容要件
一是要明示撰写主体及资金来源。法庭之友制度要求,须在书状中表明提交书状的个人或组织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法官能对书状立场一目了然。专家意见书可适当借鉴其有益经验,在制度设计中规定须在意见书中向法庭明示其撰写主体和资金来源,如本意见书是受某一方当事人(或法院)委托或自发做出的,论证费用由某某方承担。二是要陈述论证依据及其来源。实践中,除了受法院委托的专家外,其余意见书主体往往仅根据单方提供或自行了解的材料进行分析论证,难免偏颇。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应要求专家在论证意见形成前向相关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同时,须在意见书中阐明论证依据及其来源、证成逻辑等,以帮助法官了解意见书的证成基础和结论的可采信度。
3.实行专家意见书公开制
当前,专家意见书“不公开”主要体现为启动不公开、内容不公开,这可能造成诉讼双方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美国“法庭之友”制度规定,“要想提交‘法庭之友’书状,必须获得全体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或者法庭许可”[10](P203),明确了书状公开规则。专家意见书有必要对此加以借鉴,例如,可以规定:法院在收到一方提交的专家意见书后,应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公开意见书的全部内容,未公开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公开。这样能有效地防止案件信息的不对称,避免当事人对司法裁断产生不信任感。
4.采用专家意见书质证制
实践中,专家意见书一直缺乏质证程序,这使得意见书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反观法庭之友制度,其规定“提交了书状的‘法庭之友’的律师可以经某一方当事人同意后站在该当事人的立场上参与口头辩论。如果没有获得当事人的许可,‘法庭之友’也可以通过提交申请,获得法院许可”[10](P203)。专家意见书可参考此规则,要求意见书提交并公布后,当事人双方可对之进行充分辩论,同时,专家也须派代表出庭,就意见书的内容和结论进行阐释,并接受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这可以提高专家意见书的公正性、客观性。
参考文献:
[1]张泽涛,陈斌。法学家论证意见书及其规范[J].法商研究,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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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翁国民。“法庭之友”制度与司法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1]张泽涛。美国“法院之友”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04,(1).
用户反馈意见书 篇三
根据市委巡察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落实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回头看”的通知》 (晋巡办发【2018】6号)的文件精神,我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巡察整改“五查”任务量化表要求,认真查找自身存在问题,对问题逐一明确措施、认真整改,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确保整改工作全面推进。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确保巡察“回头看”工作更好的贯彻落实,晋州市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关于认真落实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回头看”的通知》下发后,我们迅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及时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反馈意见整改“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照责任分工,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专题部署、研究和推进整改落实工作,明确提出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罢休。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直接抓,层层抓落实,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分管整改工作的指导把关,各科室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整改问题逐个落实责任同时,明确任务目标,落实责任,力戒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务求实效。
二、按照“五查”要求,切实做好整改
三、巩固整改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重点加强监督,抓好相关措施和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已经完成的和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整改任务,定期开展“回头看”,重点查看问题是否彻底解决到位,看是否出现反弹,查看是否有类似问题发生,查看相关措施是否切实有效,查看建立的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通过“回头看”,查漏补缺,巩固成果,确保整改落实有始有终、扎实推进。
市规划局的“回头看”问题整改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效果,但由于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形成原因多样、情况较为复杂,还存在很多不足和欠缺之处。下一步,我们将以市委巡察“回头看”为契机,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始终如一地抓好市委巡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具体工作中,我们将对已经完成的整改任务,及“回头看”整改任务,再巩固提高整改成果;对需要较长时间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制定有效举措,重点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立行立改,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真正通过整改让广大群众感受到巡察整改给我局带来的新作风、新气象、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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