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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篇一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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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开展 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篇二
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改善人口结构,维护人口安全为主要任务,以综合改革为动力,以创新机制为核心,以队伍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幸福”创造良好的环境。
1、坚持“四个不动摇”。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
2、坚持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区分工作水平不同所辖地,分类推进工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政府、社会和市场各尽其能,统筹协调的工作局面。
1、继续稳定的低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34万以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5‰以内,生育水平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85%以上。
2、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缺陷干预体系进一步完善提高,以农村和社区为基础的出生缺陷干预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3、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并逐渐降低。
4、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5、流动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健全。95%以上的流动人口纳入管理服务体系,享有与当地群众同等待遇。
6、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已婚育龄群众普遍享有优质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群众对管理和服务满意率显著提高。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妇女病发病率明显下降。
7、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稳步实施,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与公益基金基本建立。
8、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农村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优质服务全面推行。
1、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现行生育政策稳定不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和计生干部的忧患意识,加强发展战略研究和安全研究,深刻认识目前我县面临新的生育高峰,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依然艰巨这一现状,克服麻痹松懈或盲目乐观情绪,努力实现预定发展目标。要进一步务实基层基础,加强工作督查,强化工作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农村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农村基层机构、队伍建设,做到人员、责任、报酬三落实,全面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推动全县工作的平衡发展。
2、充分发挥系统网络优势,结合“民心工程”的纵深开展,进一步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与卫生部门相互配合、互相合作,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工作特色的出生缺陷干预模式。
3、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1)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倡导婚育新风尚,创造良好氛围,转变群众生育观念。切实解决家庭特别是女孩家庭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
(2)建立健全胎儿性别诊断技术使用管理制度、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制度、婴儿出生和死亡报告制度、跨区协作制度、群众监督举报制度、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制度,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地区进行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关于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3)把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纳入目标责任制考评之中,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重点是领导重视、宣传教育、利益导向、查处“两非”、孕情随访、统计监测等项工作。
4、加强和改进流动管理服务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坚决贯彻国家、省市流动法规政策,紧密结合石家庄市实际,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快建成完善的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与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管理服务体制。将流动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加强信息采集与交换,拓宽管理服务渠道,开创流动工作新局面。
5、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
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大力推进新机制建设。普遍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健全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互联、互补、互动的管理服务体系。
6、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
推进工作思路和方法的转变,坚持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并举。探索、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农村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农村纯女家庭奖励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农村手术平安保险等制度。完善和规范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制度和农村部分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7、加强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县乡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县级服务站达到优质服务型标准;乡级服务站全部达到基本服务型标准,村级服务室全部达到基本服务型标准,形成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科学规范、温馨人本、形成规模、遍布城乡的服务服务网络。
(2)切实促进基层技术服务能力建设。
计划生育工作开展 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篇三
20__年,我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继续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优质服务为重点,以加化基层基础工作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以务实的精神,努力完成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给的各项工作。经过全体计生办人员讨论研究,20__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基层基础工作
1、稳定队伍充实力量。继续稳定整体工作队伍。对工作不负责的专干、小组长一律解聘,更换新人充实队伍。研究制定年度考核办法,严格落实奖惩。
2、加强培训,提高服务本领。今年将开展专干、小组长业务知识培训,继续坚持月报月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教案,严格按计划培训相关人员。
3、宣传工作,以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双文明为载体,开展宣传工作,发放各种宣传品,提高已婚育龄妇女计生政策知晓率,利用春节、
3.8、5.29、7.11、10.28、12.4等重大节日开展宣传活动,上街开展咨询、发放政策宣传单及避孕节育优生等咨询。重大活动不少于4次,培训不少于12次,活动结束向计生局反馈活动情况。
4、开展双文明村创建工作,继续以双文明村为载体宣传计生政策,扩大宣传面,全年计划创建1-2个村。
5、做好专干、小组长各种基础资料填写工作,不定期入村督导,认真填写督导工作意见书,对家庭户底册、工作手册、月信息报告单内容及时更新,记录详实、不缺项不落项,没有逻辑错误,及时保质上报。
6、政策法规工作:
(1)加强对办理一、二胎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等相关证件办理工作,收齐各种材料存档备查。强化服务意识,对待来办事人员亲切热情,一次性告知其所应准备的材料,简化手续,落实十项便民服务措施,保证在办理过程不违反政策。
(2)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对政策外出生人员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其缴纳社会抚养费,没有作卷的及时作卷,与局沟通,通过下发收缴通知书、法院执行等手段,使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收齐,大力宣传奖励和处罚政策,使群众转变生育观念。
(3)做好性别比治理工作,继续落实“三级两全包保责任书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建立孕情跟踪台帐,及时掌握孕情,严肃处理“两非”案件。
7、抓好协会工作,认真填写协会帐、卡、活动手册、记录,照片存档,制定协会培训计划,教案、记录、报到簿按要求填齐,抓好村民自治村建设。
8、流动人口及药具工作:
(1)流动人口继续做好信息录入工作,为国家组建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提供真实可靠信息,对平台反馈的人员及时补充个人信息及时反馈,督促外出已育龄妇女按季邮寄孕检报告单,随时掌握孕情。
(2)药具工作,继续完善国家药具平台建设,提供准确的用药信息,按月发放药具,及时登记、报表、录入微机,督促专干及时发放药具,填好药具手册无落项。
9、各种奖励政策落实工作:
(1)独生子女奖励工作,为计生局组建独生子女奖励信息平台提供准确信息,按时发放独生子女奖金,为中高助学加分学生办理各种手续。
(2)奖扶、特扶工作,做好本年度奖扶、特扶摸底工作,落实“三榜”公示制度,及时发放奖扶、特扶救助金。
10、及时收集各种群众需求信息,做好群众需求信息引导服务,做好信息反馈,完成计生局下达的新闻稿件任务,做好“计生双评”及计划生育行风工作。二、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
1、月访视工作,严格落实专干、小组长访视制度,“五访”内容健全,不流于形式,切实起到作用。对本村有生育意愿的重点对象建立档案,不定期访视,随时掌握环情、孕情,发现问题尽早妥善处理。
2、与各村村班子签定目标责任书,制定考核办法,确保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4%以上,统计求实率达100%,已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88%以上,当年生育子女长效措施落实率达85%以上。
3、季普查工作,按局要求做好不少于2次的已婚育龄妇女环情、孕情普查,随时掌握情况,发现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政策外怀孕。大力作好有生育政策外愿望夫妇的思想工作,各村摸底建档,不定期采取种方法作工作,确保不发生政策外生育,发现政策外怀孕尽早做工作,尽早采取措施。
4、搞好已婚育龄妇女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工作,确保88%的上站率,检查出疾病通知其及时就诊,发现孕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使群众对此项工作满意。
5、抓好服务站各项工作:
(1)做好服务站日常工作,手术记录、b超记录、消毒记录、上取环免费单按要求规范填写存档备查,按规章操作,不出现事故。
(2)督促已生育到上环期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采取长效措施。配合县服务站做好抽血化验、皮埋等工作,为来咨询避孕节育优生等知识的妇女提供服务,耐心细致,帮助已婚育龄妇女选择安全可靠避孕方法,做好孕情跟踪服务。
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篇四
地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制度的情况进行了专项的检查,特别是对各乡(镇、街道)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准确性进行了抽查,作为衡量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民办实事的依据之一。
三是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的监督检查。我们重点围绕“两个纪律”、“三个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考核。5月份,由委纪检组、监察室牵头,对全市35个乡镇的基层人口计生xxxx情况进行了电话暗访,暗访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通报。7月份,我们在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开展了“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全市所有乡(镇、街道)的“三公开”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和市县复查,建立了全市乡镇计生服务站政务公开图库,10月份,结合省、市“十一五”人口计生责任制目标终期评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人口计生工作的县乡自查和市级复查。县(区)对辖区乡镇进行全面检查。在市级复核中,我委成立了8个工作小组,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共召开县(区)级座谈会8场,乡(镇)级座谈会63场,实地考察67个样本点,组织对27个乡(镇、街道)43个样本村(居)的调查。该项工作受到了省政府“十一五”人口计生考评组的充分肯定。
三、多措并举,推进政风行风建设
20xx年,我委创新信息互通载体,坚持三项工作制度,广泛开展民主评议,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是建立电话访谈工作制度。每季度在育龄妇女中随机抽取500名,由市人口计生委处室所站工作人员开展电话问卷调查,重点询问基层开展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规范收费、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内容,由发展规划与信息处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委党组汇报,由委纪检组、监察室进行重点交办。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重点工作考核制度。市人口计生委不定期对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县(区)人口计生委每季度对乡(镇、街道)工作进行考核。清河区实行人口计生工作千分考核制,对各项工作进行细化量化。淮阴区、楚州区对乡(镇)计生服务站、“世代服务”中心开展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各县(区)全年开展行风建设明查暗访不少于2次,市人口计生委年终对行风建设工作进行统一考核和评分。
三是建立“双评”工作制度。每年,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请流 动人口评计生”双评活动。20xx年,共发出问卷13000份,收回有效问卷12989份,农民和流动人口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率分别达到96.73%和98.4%。
20xx年,我委在对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考核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与上级部门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20xx年,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完善考核制度,改进考核办法,将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政风行风考核工作做得更细、更实,推动全市人口计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篇五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计划生育证明 篇六
乡(镇、街道)计生办:
我们二人系合法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没有法律规定禁止生育的情形,现申请办理无违法计划生育证明。我们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本人计划生育承诺有欺骗导致的违法生育,愿意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最高倍率缴纳社会抚养费。
特此承诺。
男方姓名(手模): 女方姓名(手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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