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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调整通知 篇一
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结合我市即将实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有关规定,自20xx年3月10日起,调离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除可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外,也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调入到异地城市工作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应提供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见附件以及原单位出具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四、职工未提供上述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其住房公积金不能办理异地转移手续,应按规定办理封存或纳入我市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管理。
五、本通知规定施行后,《关于明确调离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住金字〔20xx〕33号同时废止。
附件:《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xx年x月x日
青岛公积金调整通知 篇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20xx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xx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x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x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xx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4729.25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4548.75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664.17元,四市为1508.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4729.25元,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45.85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768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94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83元、四市分别为75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四、其他事项
(一)20xx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xx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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