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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青少年法律故事 篇一
3、一位司法工作者曾十分动情地讲了一个真实的故事:一天,我在少年管教所接见室里,见到一群刚刚入监不久,身上痞气犹存、欲隐还现的少年犯。这时有个年约十六、七岁的男孩,看看我身上的着装,走上前来,拉着我的手说:“叔叔,救救我吧。我不是个坏孩子,我不是个坏孩子呀!”我低头看看他那稚嫩、天真的脸蛋,听着他那诚挚、悔恨的请求,一种怅然若失的感觉涌上心头。随着男孩的呼唤声,我发现坐在他身边的一位双目失明、年近花甲的老人站起来。他右手撑着一根手杖,脸上挂着泪水,用震颤沙哑的喉咙说到:“同志,孩子犯法我们家长有责让啊!因为俺不懂法,不会用法来教育孩子,所以才……”他说到这里便哽咽了,他是男孩的爸爸,老伴半身瘫痪,他是让不满十岁的小女儿牵手引路,一跛一颠走来的。看着眼前这一老两少的场面,我匆忙搀扶着老人坐下,此刻我的心也随着这老少两代的抽泣而震颤了。孩子的呼唤,老人的心声,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能说些什么呢?
这个故事,使我不禁思绪万千,久久不能平静。是的,他们天生并不是坏孩子,至少他们原来大多不是坏孩子,可是他们犯罪了。中学生违法的犯罪问题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深沉的思考。
4、星期五下午,检察官徐阿姨来给我们上法制教育班队课。徐阿姨给我们讲了很多的法律知识,有劳动法、合同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还告诉我们未成年人不能去网吧、游戏厅。上了这节法律课后让我学到了很多的知识,我要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学生!
5、有一个少年,想买一辆很酷的摩托车。但是家里不同意,他想到了抢劫,他去银行门口蹲点,看到一个女人,提了黑色塑料袋出来,他直接就抢走了。抢走后发现里面有30万元。很快,他就被抓了。被起诉抢劫罪。因为年龄15岁,属于未成年,所以法院轻判。他只被判了两年,缓刑两年执行。
缓刑两年马上到了的时候,他又耐不住了,去偷一家烟酒店,被老板发现,与老板搏斗中把烟酒店老板砍成了重伤。他再次被抓。这次的性质,属于偷钱转抢劫致人重伤。缓刑期间,要重判。不满18岁轻判,相抵。
判处 有期徒刑8年,加之前的2年,共住了10年。6.2002年3月7日傍晚5点多钟,南京市××村中学门前。
初三某班的学生和往常一样说说笑笑地走出校门。4名男生突然被人从身后分别架住双臂,强行带到龙蟠路边的花卉广场。到此之后,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的4名学生大吃一惊,身边“护驾”的人由原先不到10人,一下激增近50人。对方简短地几句谩骂之后,这伙人毫不顾忌广场上众多市民在场,蜂拥而上轮番对他们狂殴暴打。
随着施暴程度的不断升级,4名无辜学生被这伙人从花卉广场一直拖打进情侣园的树林中。面对40多名轮番上阵的施暴者,4名学生在书包、木棒及拳脚的蹂躏下,相继被打倒在地。其中一名姓徐的男生,被打得浑身是血蜷缩在地上后,仍未被这伙丧心病狂的恶徒放过。施暴者疯狂地将其当作足球,轮流助跑后“发射”这个“点球”。另一名身材较胖的男生,遭重创的头部肿得像只皮球。当施暴者散去后,2名伤势较轻的男生,将昏死过去的徐某扶起后送回家。后经医院诊断,徐某的左肾破裂需手术摘除。
警方查明参与施暴的40多名暴徒和帮手,都是在校的中学生,分别来自南京市第××中学、××湖职业中学、××桥中学。3月12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将19名涉案嫌疑人擒获。
引发这场聚众斗殴的事由,竟是两名学生在网上的对骂。春节前,南京市第××中学高一的一名学生上网聊天,与一网友发生“口水战”。对骂中,他了解到对方是××村中学的学生。“口水战”中败北的他,回校后便将此“不幸屈辱”向同年级的司某和张某倾诉。在校内混得有点名气的司某和张某听后大怒,同时表示帮其摆平对方。3月7日,司、张两人通过各自的初中同学等关系,从三所中学纠集近50名帮手,杀气腾腾来到××村中学附近设伏。至于被打4人中,哪一个是和第××中学高一某学生网上“对骂”的学生,他们对骂了些什么,参加这起群殴的大多数学生都不知道。
3月15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宣布,对参与这起群殴行凶的11名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警方向11名涉案学生家长宣布决定时,当场就有3位家长昏倒在地。
7、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学生长期结伙盗窃案件。6名团伙成员在案发时平均年龄不到18岁,他们同校同班同宿舍,最令人吃惊的是他们所学专业竟然是保安。
在南京公安机关的预审室里,17岁嫌疑人小力供述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两年前我带着录取通知书来到学校报到,同宿舍6个同龄的同学成为好朋友,好“哥们儿”。不久,我们耐不住学校严格管理的业余寂寞,大家一商量就决定溜出去“热闹热闹”。从此,我们经常是集体翻墙头出去喝酒抽烟。
日久天长老是喝酒抽烟,大家都有点烦,再说家里给的钱老是这样花也不太够。一天晚上,几个哥们在外面喝啤酒,也点不起什么菜,都觉得很无聊。当时有人说,老是这样不好玩,咱们不如顺便去“拿”点东西。借着酒劲大家都很赞成。
从那以后,他们时常夜里酒足饭饱后,就一块到附近一些中小学校行窃。由于学习的是保安专业,对刑法、公安业务、保安管理知识等有很多的了解,起初,他们盗窃也还算有点节制,只是“拿”些铅笔、橡皮擦、牙刷、毛巾和书本等,不“拿”太值钱的东西。当然,因为懂专业知识也使他们作案比较谨慎,相当注意不留痕迹等反侦察的问题。
后来,经常作案胆子就大了,把学习的法律知识都抛到脑后,什么值钱就“拿”什么,几个哥们儿有福同享,作案时互相提醒,每次都很顺利,对仅仅到中小学“拿”点东西不感兴趣了。最后一次大家商量,快毕业了,今后要分配到不同单位,6个人没机会一起“拿”了,决定干点大的,就去了那家手机店。
因为他们几个是“铁哥们儿”心齐,有事经常能互相“打掩护”,先后盗窃的财物达到将近1万元,学校和家长都没能发现。
6名学法不守法的少年,最终得到的不是毕业证书而是法院的判决书。青少年法律故事一
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少年法庭判处缓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
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青少年法律故事三
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又百依百顺。
2002年,父母把14岁的儿子接到广州来生活。由于长期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没几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龙离家出走了。
当年1月30日,阿龙在外面和同学的弟弟、10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龙把他带到白云区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后把尸体扔到旁边的沙井里。
第二天上午,阿龙拨通了小文家里的电话,要小文家长拿1000块钱来赎人。最后压低到600元,在约定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随即报警。
阿龙几次变换交钱地点,最后约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现金放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门口左侧垃圾桶里。当晚10时,阿龙取出垃圾桶里面的钱,然后直奔麦当劳。饱餐一顿后,阿龙在麦当劳门口被警察抓住。阿龙几次接受审讯都坦然承认是他干的,为了说服警察相信他,阿龙带着警察找到小文的尸体。
阿龙的行为犯了故意杀人罪,考虑到阿龙犯罪时没有满18周岁,广州中院从轻判处阿龙15年有期徒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四
丽丽的父母都是做小生意的,家境贫困,父母平时忙着挣钱养家,根本没空管教女儿。在家里被忽视,丽丽就到外面寻找补偿,16岁的阿祥成了丽丽寻找温暖的港湾。阿祥的家境和丽丽差不多,他因为成绩不好辍学后就在学校周边纠集了一帮小青年,成立了一个“龙腾帮”,阿祥自封“老大”,“龙腾帮”的经费来源主要靠抢在校学生的钱。
威风八面的阿祥赢得了丽丽的好感,正在读初二的丽丽很快就成了阿祥的女朋友。他们仿照电影里的情节,称丽丽为“压寨夫人”。
丽丽这个“压寨夫人”并非浪得虚名,她心甘情愿地帮阿祥经营起了“龙腾帮”。为了扩大势力,还在学校读书的丽丽经常游说同学加入“龙腾帮”。一般的学生都不愿意交这笔保护费。见软的不行,丽丽就伙同阿祥等人来硬的——他们在学校外面堵着,对不交保护费的同学拳脚相加,直到他们乖乖交上保护费。
和阿祥交往的日子,丽丽经常很晚才回家,有时甚至夜不归宿,可是她的父母却置若罔闻。直到阿祥因为伙同他人犯抢劫罪被越秀区法院判了6年徒刑,法官找丽丽的父母做思想工作时,丽丽的父母才如梦初醒。
因为丽丽事发时还不到受刑事处分的年龄,而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法院没有追究丽丽的刑事责任,经过批评教育后,丽丽重新回学校读书。
法律小故事 篇二
焚烧国旗案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象征性言论”,那么只要不属于淫秽或挑衅等“非保护”类型,它就受到第1修正案的保护。这体现在1989年的“焚烧国旗案”。在1984年,共和党在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詹森等大约100名反对里根当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游行并高呼政治口号。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詹森接过一面美国国旗,使之浸上煤油并开始焚烧。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痰。”在示威者散去后,一位旁观者收集了国旗的残体,并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几名目击者在审判中证实,他们受到严重冒犯,但没有人受到任何人身伤害或威胁。此后,詹森因焚烧国旗而违反了德克萨斯州的有关法律,并被州法院判服1年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德州的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定罪,并认为惩罚损坏国旗的州法违反了第1修正案。在布仁南法官(J·Brennan)的以下意见中,联邦最高法院以5:4表决维持了这一判决。
辛普森杀妻案
13年前,一桩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的“世纪大审判”中的男主角O·J·辛普森,凭借着一个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团”的倾力相助,成功地从法庭上全身而退。13年后,这位昔日的风云人物再次“卷土重来”,站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而这一回,等待他的很可能将是伴其一生的“深牢大狱”。
2012年10月3日,美国拉斯维加斯地区法院宣布,前橄榄球明星、13年前那桩轰动全美的谋杀案中的头号嫌疑人O·J·辛普森,在又一起诉讼中所受到的包括抢掠和行窃在内的12项指控全部成立,不日将对其作出审判。
根据当地法律,如果数罪并罚,现年61岁的辛普森将获终身监禁,在牢狱中度过余生。美国一家法庭的陪审团3日作出裁决,认定前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所受12项指控全部成立。法庭定于12月5日作出宣判。现年61岁的辛普森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13年前这一天,辛普森接受“杀妻案”庭审裁决,在一场获称“世纪审判”的漫长司法审理落幕时无罪开释。
捕鼠要有打猎许可证
美国的加昨福尼亚州法律规定:捕鼠要获得政府的打猎许可证,即使是在家里,也不例外。
与之相反的是埃及,捕杀一只鼠,奖励5埃磅;墨西哥城规定:每人在定的时间内,要完成捕杀两只鼠的任务;菲律宾规定:捕鼠后,将鼠尾上交,这和我国1958年的做法一样。不过,在菲律宾,上交鼠尾最多的妇女由省或区的政府授予“美女王后”的称号,并奖励一台农业机械。而在印度尼西亚,法律明确规定,男性公民必须先捕够25只鼠,并交政府验证后,才可以结婚。
判刑384912年
1969年之前,世界上判刑最长的案件是伊朗对两个骗子所判的7109年。1981年11月份,美国一个年轻人因抢劫强奸81起,被判2528年。但1982年,西班牙的法庭打破了这一纪录。一个叫格兰多斯的邮递员被判处384912年。因为法律规定,丢失一封信件要判9年刑,这个格兰多斯丢失了42768封信件。
761年才结案 这是1205年印度的一个案件。索拉物是个神职人员,他就自己主持公共仪式的权力和参加宗教仪式的权利向法院起诉。这个案件到了1966年4月做出了最后判决,索拉特的后人胜诉了。
打了23 年的一根头发官司
加赫堡市有一风俗,在任何买卖活动中,买主必须拨下自己的一根头发交给卖主,作为信用的凭证。23 年前,布萨诺为买房子与卖主签订了上述买卖合同。他从自己头上拔下一根头发交给了卖主。但是,卖主变卦了,不想卖房子了。于是,双方解除了合同。布萨诺要求卖主把那根头发还给自己,因卖主不承认收了布萨诺的头发而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于是打了23 年的官司。
不要偷肥皂
美国亚利桑那州有一条法律,现在还有效。规定:偷肥皂者,罚他用所偷肥皂洗澡,直到把所偷的肥皂用完。
残忍的笑刑 世纪“欧洲30 年战争”期间,有人发明了一种“笑刑”。这种刑罚是将犯人或战俘的手脚牢牢捆住,然后在脚底上涂满蜂蜜、白糖汁或食盐,然后牵来一只山羊,让它在犯人脚下大舔佳肴美味。这样,使受刑者奇痒难忍,无法克制,终至狂笑不止而死亡。据分析,人体持续狂笑,会使肺内空气越来越少,失去呼吸能力,于是造成极度缺氧窒息而死。这种变相肉刑的残忍程度,其实无异于严刑拷打,只不过这种施行手段,似乎能给施刑者带来某种杀人的乐趣而已。罚美女戴骷髅面具
意大利有一美女叫罗莎拉·蒙塔波尼。每当她出现在古城佛罗伦萨街头时,必然引起一阵求婚的狂热。青年们为了向她求爱而展开你死我活的争斗,甚至有些懦弱的青年因得不到罗莎拉的爱情而自杀。这些青年的父母,把儿子的死归罪于罗莎拉,于是纷纷向法庭控告罗莎拉。对此,法官判她面部受刑,即用烧红的烙铁在她脸上留下烙印。然而由于她的美貌,没有一个执刑人肯下此毒手。最后法官只得改判,命令她长期戴一骷髅面具。于是,可怜的她一直戴了40 年的骷髅面具,直到她的美貌完全消失为止。
法律小故事 篇三
《法律》生活中的小帮手
一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法律小故事 篇四
法律知识对我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名词,它是那么的深奥和难以理解。但是,《中小学生法律知识读本》,让我对法律知识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和了解。书中通俗易懂的内容,幽默而又发人深省的漫画,给我们小学生上了一节生动的“法律课”。这本书中例举了关于我们中小学生发生在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一打开书,书中的内容吸引了我的眼球,简单易懂的内容,配有生动形象的漫画和插图,使我看得津津有味。《诚实是金》中的顾亮沉迷网络,用各种方法去骗他妈妈,后来没钱上网,而去偷钱被抓,还把他妈妈气死了。《红绿灯》中王老师和和他的同学亲眼目睹了因为违反交通法规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这些都是多么惨痛的教训啊!还有好多的故事,个个都值得我去深思。我们应该用法律武器来制止悲剧的发生。作为小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生命它就像那喷泉一样,是那么的多姿多彩;它就像傍晚的晚霞一样,是那么的美好;它就像二月的鲜花一样,是那么的美丽却短暂。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同学们,我们从小就要学法、懂法、用法,让我们这些祖国的花朵在社会的大家庭里健康成长吧!
关于青少年法律的小故事 篇五
关于青少年法律的小故事
青少年法律故事一
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少年法庭判处缓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
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青少年法律故事三
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又百依百顺。
2002年,父母把14岁的儿子接到广州来生活。由于长期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没几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龙离家出走了。
当年1月30日,阿龙在外面和同学的弟弟、10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龙把他带到白云区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后把尸体扔到旁边的沙井里。
第二天上午,阿龙拨通了小文家里的电话,要小文家长拿1000块钱来赎人。最后压低到600元,在约定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随即报警。
阿龙几次变换交钱地点,最后约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现金放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门口左侧垃圾桶里。当晚10时,阿龙取出垃圾桶里面的钱,然后直奔麦当劳。饱餐一顿后,阿龙在麦当劳门口被警察抓住。阿龙几次接受审讯都坦然承认是他干的,为了说服警察相信他,阿龙带着警察找到小文的尸体。
阿龙的行为犯了故意杀人罪,考虑到阿龙犯罪时没有满18周岁,广州中院从轻判处阿龙15年有期徒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四
丽丽的父母都是做小生意的,家境贫困,父母平时忙着挣钱养家,根本没空管教女儿。在家里被忽视,丽丽就到外面寻找补偿,16岁的阿祥成了丽丽寻找温暖的港湾。阿祥的家境和丽丽差不多,他因为成绩不好辍学后就在学校周边纠集了一帮小青年,成立了一个“龙腾帮”,阿祥自封“老大”,“龙腾帮”的经费来源主要靠抢在校学生的钱。
威风八面的阿祥赢得了丽丽的好感,正在读初二的丽丽很快就成了阿祥的女朋友。他们仿照电影里的情节,称丽丽为“压寨夫人”。
丽丽这个“压寨夫人”并非浪得虚名,她心甘情愿地帮阿祥经营起了“龙腾帮”。为了扩大势力,还在学校读书的丽丽经常游说同学加入“龙腾帮”。一般的学生都不愿意交这笔保护费。见软的不行,丽丽就伙同阿祥等人来硬的——他们在学校外面堵着,对不交保护费的同学拳脚相加,直到他们乖乖交上保护费。
和阿祥交往的日子,丽丽经常很晚才回家,有时甚至夜不归宿,可是她的父母却置若罔闻。直到阿祥因为伙同他人犯抢劫罪被越秀区法院判了6年徒刑,法官找丽丽的父母做思想工作时,丽丽的父母才如梦初醒。
因为丽丽事发时还不到受刑事处分的年龄,而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法院没有追究丽丽的刑事责任,经过批评教育后,丽丽重新回学校读书。
法律小故事 篇六
法律,每个人都会接触到。但现在的人,对法律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有很多人,只是当成一个习惯,并不在意。尽管每个人都会说不要干什么什么,不然出了事后悔都来不及之类的话,但真正遵守的又有几人呢?我就看到过这样一个例子。
有一个司机,在开大卡车,这名司机开了11个小时运货,早已疲惫不堪。他刚下高速,在市中心行驶时,因为快到目的地了,精神松懈了下来。结果他竟然睡着了!正好,有一个小伙子经过马路,因贪图省一点时间不走斑马线,横穿马路。悲剧就发生了,小伙子被大卡车正面撞中,飞了出去,当场身死。
这个司机有错,但小伙子也有错。在法律上明确写了司机不能开车超过4小时,每4小时至少要休息20分钟,而这名司机严重超时了。法律上还说明了人过马路必须要走斑马线才安全,两人都违法了,才导致这次事件的发生。
我相信,在很多地方都有这样的司机和人,只是媒体没曝光出来而已。我发现在我们边,甚至我们自己都经常不走人行道过马路,我们心里都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这样走不会有事,有事也轮不到自己。正是这样的心理导致了现在的事故。
有不少人整天对孩子说要遵守法律,但自己却在违反。孩子们不是听一下就会记住的,而是看你的行为下意识学你,再加上孩子看到有很多人在违反,那么从心里就会认为这是安全的,又省了那么微不足道的时间。在这个谁快谁赢的社会,他自然就会去模仿,去做。而现在人对法律了解的又少,没这个氛围。所以导致大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把法律当回事。
在这个社会,我们人微言薄,改变不了这个趋势。或者说,也没哪个人能改变这个趋势。我们只能尽量做好自己了。
法律小故事 篇七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
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学校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教育课。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畏谓意义重大。
我认真地听完了这次报告会的内容,给我的感触很深。做这个报告会的是三位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仅如此,他们都是拥有自己美好青春的三位年轻青年。他们为我们讲述了自己是如何走上这条不归路的,又是如何的后悔与失去自由的无奈和悲哀。
他们用自己犯的过错来警示我们这些正处于美好青春年华的少男少女们,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美好与自由的可贵的我们,告诉我们要从小树立省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社会上的好公民。同时还告诉我们要慎重交友并无论处于何时何地都不忘父母对我们的恩情。这是一个处于失去自由的天空的人发自内心的悔恨和领悟。他们想把这些道理传达给拥有自由的我们。这对于我们来说是有很大的启发,甚至震撼着我们的心灵可以产生心灵的震撼。。
听完这节课,我想这对于我以后的人生道路起着巨大的作用。它给了我许多真理和启发,告诉我要想成才必先学会做人,我会一直受用!
听了今天的报告,我感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什么呈上升趋势,主要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懂法,还有的不知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什么是自己应有的权利,什么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没能真正理解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不能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要培养未成年人的自觉法律意识,首先应组织未成年人系统学习法律,多形式组织未成年人学习新《宪法》、《刑法》、《刑诉法》和《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条文,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用法律武器与一切违法犯罪的现象作斗争。
法律小故事 篇八
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良好、安定的的国家,肯定需要一些规章制度来维护的,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诞生了。近几年来,我国实行了很多很多的法规,例如《森林保护法》,它约束我们不准破坏森林;《交通法规》,它约束我们不要闯红灯,不能酒后驾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我们这些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在1985年1月1日就开始实行了《森林保护法》。曾经有许多的人到森林里乱砍乱伐,使得森林逐渐消失。但是实行了这个法规,我们就不用担心树木被一些想赚钱的商人乱砍乱伐,导致泥土流失,沙尘暴不断了。《森林保护法》的第六章告诉了我们,如果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森林,我们不仅仅是不砍伐树木,还要保护森林,如果看到了森林起火,一定要及时的拨打火警,不让森林严重烧毁。
1994年,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消费者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这个法的保护。我们消费者有什么样的权利呢?权利多着呢:消费者可以享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如果卖家卖个我们的东西不好或者是假货,我们是有权利可以去控告他的。
接下来野生动物保护法、商标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广告法……陆续公众于世。最近,国家又实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2007年6月1日,国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为了保护我们的身心健康,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我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个法规约束了我们不去歌舞厅,网吧,作为小学生我们应该多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这个保护法也约束了我们不能喝酒、抽烟种。种坏习惯。而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一种犯法的做法。
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变得更加美丽;有了法律,人间的悲剧将不再重演;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有了保障。法律将伴随我成长!《法律伴我成长》
法律小故事 篇九
一直以来,学习法律知识是大人们的事,和我们小学生没有多大关系,可自从学校里开设了《普法教育》以后,我才知道学习法律知识、懂法、守法是多么重要!明白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后,我对一些法制类的节目开始关心起来,更让我高兴的是,爸爸对我的做法非常支持,还主动帮我参谋一些好节目呢!
今天我和爸爸看了《法制在线》这个节目,这一期的内容是这样的:一个女孩,父母离异后,与父亲和继母生活在一起,继母一直虐待她,最后将女孩的胳膊打残了,真是一个不幸又可怜的女孩啊!继母因此而被判刑。看完节目后,我和爸爸展开了讨论:
“爸爸,她打自己的孩子也是犯法吗?”
“是的,孩子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那她妈妈为什么还要犯法呢?”
“因为她是没有学习法律,不懂法,以为打自己的孩子是自己家的事,不知道自己一直在做违法的事。”
“看来不学法是不行的。”
“是啊,不学法就很容易触犯法律,你想不想学啊?”
“想啊,就怕看不懂。”
“那没关系,看不懂可以问我啊。”
说着,爸爸起身到书房拿来了厚厚的一本书,我一看是《法律基础知识》,爸爸翻开书,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哟,还有为我们立的法律啊。”
“当然有了,《未成年保护法》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
“那我得好好看看。”
我认认真真的看了起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我慢慢的翻了翻,还真不少,什么违法了、犯罪了,什么刑事了、民事了,专业名词还真不少;还有许许多多的法律条文,象《教育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劳动法》……。
“为什么我们制定这么多法律啊?”
“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根本啊。”
“我还是不明白。”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人都要遵守‘规矩’,这个社会才秩序井然。”
“这个‘规矩’就是法律是吗?”
“是的,法律还赋予了我们许多的权力和义务呢。”
“那这本书就借给我了,我要好好的学,争取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孩子。”
爸爸笑了,我把书拿回我的房间,慢慢读了起来。.。.。.我想如果我们人人都学法,懂法,守法,就不会发生那个女孩的惨剧了,就没有了违法和犯罪,那我们的生活会变得多么美好啊!但愿我的这个愿望会很快实现!
法律小故事 篇十
民事案例分析1、16岁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精神病人是否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
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只要是合意签的合同是不是一定有效?
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
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
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代理人损害自己的权益怎么办?
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
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因为:滥用代理权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造成损失的,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所受损失。本案小刘的行为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故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应共同向张某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5、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财产的责任承担
某日9岁的甲在路边拿足球玩耍,20岁的乙对甲说,你要是能将足球踢到对面的大厦的门上,我就请你吃麦当劳,要是踢不到,我就打你。甲立即使劲踢球,结果将足球踢到了大厦门上,并将门上的玻璃打碎。 请问:(1)甲平时砸坏别人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对大厦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1)甲平时砸坏别人东西应由其监护人赔偿。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2)对大厦的损害,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乙是有过错的第三人。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
要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6、特殊侵权的责任承担
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请求。
请问:(1)本案涉及的是哪一类民事责任?
(2)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案:(1)本案涉及的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2)该案的民事责任应由张山和李文田共同承担责任。因为张山是狗的管理人,李文田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因监管不力,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
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套房子。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答案:(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法条链接: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收回。
8、人身侵害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1987 年,甲因阑尾炎在某医院做手术,术后,甲经常感到腹部疼痛,但查不出原因,从此,甲便四处求医。2002 年 7 月,甲在另一家医院就医时,在医生的建议下照腹部 x 光,结果发现甲的腹内有一付手术用剪刀。在 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4 月之间,甲多次找到某医院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赔偿,但未果。在此情况下,2004 年 5 月,甲一纸诉状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医院称,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问: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答案:甲的诉讼未过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 1 年,这 1 年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甲多次找医院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1 年期间从 2004 年 4 月 起算,未过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9、重大误解的合同可否撤销
刘某卖给张某一幅名画家的画。过了两天,张某发现这幅画实际上不是原版画,而是精巧的复制品,便请求刘某将画收回,归还已付的款项。但刘某拒绝张某请求,认为他自己向最近才死的邻居买这幅画时也是当作原版画买来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这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这属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可撤销民事行为,处理的方法是支持张某的请求,刘某收回该画,退还张某画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0、债权的实现与保全
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 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 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答案: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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