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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 篇一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建质安[2008]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
员会
二00八年一月二十
五日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等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进行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还应约定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等。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缺陷责任期从转移占有建筑工程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消,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第七条 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预留数额不低于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3%。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将保证金委托本市金融机构托管,并签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书》。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时应检查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情况,审核受托银行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单》。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对于实行工程分包的建筑工程,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并负责向分包单位追偿。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单位不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承包人和质量监督机构。经核实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筑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经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发包人和承包人。维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筑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由发包人委托队伍维修或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维修后,不免除原承包人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前,发包人应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应通知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申请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在质监信息网上公示一周无质量异议后,向受托银行出具《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受托银行应在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后,承包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十六条受托银行未接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或《建筑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的,不得擅自返还或挪用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有效期为5年。
保证金及租金管理规定 篇二
保证金管理制度
1、目的:为便于公司保证金及租金的正确核算,加强公司资金收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本公司及园区相关子公司。 3.管理原则
保证金是指公司为保证公司利益依据合同向客户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收取以及退还依据签订的合同执行;
租金是指公司依据和客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向客户收取的房屋租金;这里所指的租金是指客户在免租期内收取的租金,不作为收入核算;租金的收取以及退还依据签订的合同执行。
各种保证金和租金必须统一归到本单位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公司的各项现金 。 4.保证金及租金的收取与退还管理
4.1.保证金及租金的收取金额由业务部门根据合同确定缴纳的金额 4.2.保证金及租金的缴纳由业务部门指定业务人员负责收取与管理,我公司财务人员不得直接对接公司客户。
4.3.缴纳时由业务人员根据签订合同填写缴款申请书,部门领导审批,由客户直接转账到我公司账户。业务人员凭缴款申请书、合同、银行缴款凭证到财务部换取收据。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开具保证金及租金收据;缴纳流程:业务人员申请---部门领导审批---客户缴款----财务部开具收据。
4.4.保证金及租金收据由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4.5.收取客户的保证金及租金必须统一交到公司统一结算对公账户,业务人员不得收取现金。
4.6.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查缴款申请书、合同、银行缴款凭证等,凡与合同、保证金及租金金额不一致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领导反映。
4.7.退还保证金及租金时由业务人员提出退还申请,部门领导审批;业务人员凭退还申请、合同、收据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后直接转账到客户的对公账户。退款流程:业务人员申请----部门领导审批---财务部审核退款。
4.8.业务人员与财务人员应各负其责,每周核对保证金及租金缴纳及退还金额,每月登记台账,逐笔核对,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领导反映;
5、监督与检查
5.1树立各负其责的观念,出现问题追究相应责任。
5.2业务人员未按公司规定私自收取客户保证金,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业务人员及部门经理承担责任。
5.3财务人员未按公司规定私自收取客户保证金及租金的,追究相应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财务人员及部门经理承担责任。
5.4.业务部门经理及财务部门经理负责保证金及租金的监督及日常管理,并监督与定期检查。
6.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经总裁审批后实施。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质量保证金 篇三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出台的背景?
答: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地开发商自带施工、设计、监理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这些小区开发完毕,四方责任主体一走了之,房屋竣工后产生的质量问题无处投诉,无人维修,产生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其一,业主群访,集访,越级上访,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其二,质保金被开发商带走了,留下很大的维修包袱,给政府造成额外的压力。其三,直接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开发商跑了,房子有问题没人维修,直接受损害的还是广大业主。
基于上述原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支持下,创新工作思路,决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二、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实施监管的目的?
答:建设部〔2005〕7号文件明确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主要目的是;保证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进行维修。也就是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保证维修的资金而不是维修金。缺陷责任期内,如果施工单位不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队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可从质保金中支付,且直接委托队伍进行维修时,不免除原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监管有哪些重要作用?
答:可以形成多赢的局面。一是维护了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监管以前,质保金往往被开发商当作利润带走,施工单位拿不到这笔本属于自己的钱。二是促使施工单位狠抓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的整体提高。施工单位为了减少竣工后的维修费用(这部分费用要施工单位先拿出)必须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狠抓工程质量。三是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施工单位提高了工程质量,广大业主能够买到放心房,也就不再为住宅质量烦心了。四是可以大大减少质量投诉,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施工单位为了顺利得到返还,就必须认真、及时地处理出现的质量问题,否则业主投诉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他们就不一定能得到全额返还。五是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工程质量提高了,群众上访将大大减少,政府的压力也随之减小,形象将得到较好的维护,六是有利于开发单位专心致志搞开发、抓质量、赚大钱。业主投诉减少了,开发商可以腾出大量的时间、精力用于工程开发和抓工程质量,形成良性循环。同时,工程质量提高了,开发商的信誉也大大提升,房子也就好卖了,开发商经济效益将大增加。
四、如何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金可以按幢号交,也可以按组团或小区交。首先,由质监站工程项目责任监督员根据施工合同及工程实际情况,计算应交质保金数额,填写“质保金缴费通知单”,再由质监站指定人员审核后报站长室批准。其次,开发单位持批准的缴费单到监管银行交纳质保金至施工单位开设的保证金专户中。第三,监管银行开出质保金交纳单或质量保函,交由市质监站保管。
五、不交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怎么办?
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创新举措,市建设局出台的《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储管理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没有交纳质保金的开发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怎样返还?
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分两次退还。竣工满2年,施工单位提出返还申请,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曲检查,无质量异议后报质监站,质监站在质监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退还质保金总额的70%。竣工满5年后,按上述程序退还质保金余额。
七、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可否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答:不可以,质保金是保证资金,不是维修金。缺陷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自己出钱进行维修。只有这样,缺陷期满后,施工单位才能得到保证金的返还。
八、监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质监站是否受益?
答:银行的户头由施工单位开,钱由开发单位交,在质保金交纳全过程中,质监站不沾钱的边。质监站主要任务是与建设单位共同对保证金进行曲监管,其根本目的是保证缺陷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得到维修,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绝不用也不可能用到质保金一分钱。
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管对开发商是否造成利益损失?
答:质保金监管对开发商而言,有百利而无一害。首先,这部分资金旬开发商从工程款中预留作为保证施工单位维修的资金。也就是说,质保金的本质忏属性是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一部分,对质保金实施监管,只不过保管人更换而已,对开发商来讲,不损失自身利益。其次,实行质保金监管,可以实现开发商追求最大利润的根本目的。因为实行质保金监管后,如前所述,可以促进施工单位抓质量,可以大大减少业主投诉,开发商就不会因为处理群众投诉耗费很多精力,也就是可以腾出大量的时间、精力,抓开发、抓质量,质量上去了,房子也就更好卖了,开发商赚的钱也将大大增加。第三,可以大大提高开发商的质量信誉。因为质量抓好了,老百姓买了放心房,一传十、十传百,开发商的信誉也就自然提升了。第四,可以节约后期成本。房子有问题,老百姓首先要找开发商,开发商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肯定会付出一定的人力、财力(包括部分索赔费用)。实行质保金监管后,工程质量提高了,上述费用会大大减少或不发生,相应地节约了隐形成本。
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是否可以不问?
答:虽然开发商把质保金交到专户中,便于监管,但缺陷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仍要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做好维修工作,如施工单位拒不维修,开发商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支付。建设部明文规定,开发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任何时候都不要产生“质保金已经交出去了,就可以不闻不问”的错误思想。
关于保证金的管理规定 篇四
陇南大酒店
关于保证金的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酒店的正常运行,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现对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手续做出以下规定:
一、收取保证金的目的员工在任职期间酒店将对员工进行工作技术、技能和其他酒店知识的培训,而且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环境。
为避免员工恶意破坏酒店公共财物、严重违纪,影响酒店声誉情况的发生,保证酒店的正常运转。
督促酒店和部门对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使员工尽快掌握酒店相关专业知识,否则员工有权向酒店进行投诉。
二、保证金的收取
保证金共计XX佰元,新员工在试用期开始时必须向酒店缴纳壹佰元保证金,剩余保证金将在转正后逐月扣除。酒店同时出具给本人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日后备用。
三、保证金的退还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酒店将全额退还保证金给本人。
员工在合同期未满而擅自理店者,按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执行并扣除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员工退离酒店时,必须配合酒店办理完所有手续和岗位工作交接,才能退还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
四、员工在试用期(试用期一至三个月):
酒店认为其不能胜任具体岗位工作而劝退者,保证金予以退还。
员工本人单方面终止协议给酒店造成一定损失,保证金不予退还。
员工离职时工作交接不清,相关手续办理不完善者保证金不予退还。
在试用期内已发工鞋、工袜者将扣除相应成本费。
五、员工在试用期后,按酒店程序(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辞职者在办清交接手续后可退还保证金。
陇南大酒店行政人事办公室2011年4月21日
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 篇五
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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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甲方如使用保证金进行任何赔付,将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等)通知乙方。在向乙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中,将说明赔付原因及赔付金额。
1.3 如乙方的保证金不足以赔付时,乙方应自行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在乙方保证金余额不足时,甲方没有使用自有资金向买家或者任何第三方支付赔偿金、补偿金或其它任何款项的义务,乙方仍应对买家或者其他权利人承担赔付、补偿义务。
1.4乙方应自通知保证金余额不足之日起三天内缴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清退出临安馆。
1.5 乙方对买家、任何第三方的赔付责任不以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为限。甲方不对买家或者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赔付、赔偿义务,但有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乙方的保证金用于保障对买家或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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