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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营改增的范围又是多少呢?
“营改增”意思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
20xx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20xx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xx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一、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
目前,国税部门已接受地税部门提供的第一批“营改增”企业电子数据清单,初步筛选出试点纳税人54606户,并通过清单内的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告知企业前往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由于此次“营改增”涉及的企业较多,难免会有疏漏的情况存在,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对于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企业,企业可自行前往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
二、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
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 企业可以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注释,判断自己其所从事的应税服务范围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同时企业可以参考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予以判断。对于综合类企业,其部分业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则该类纳税人必须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同时将其列入应税服务的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其他项目仍按原管理方式进行。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三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三、如果有企业对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有争议,有哪些途径可以申诉?如何申诉?
如企业对地税部门初步筛选的“营改增”移交名单存在异议的,应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如不在名单内但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内的企业在自行判断上存在疑问的,可向国税主管机关咨询。
四、如果企业纳入营改增后,是否需要购置相应的软件和设备?如果需要,这些设备和软件应从哪里购置?价格分别多少?
企业纳入“营改增”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试点纳税人中已经是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转到国税后继续延用原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二)转到国税后首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需新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企业除外)。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货物运输企业,转到国税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如兼营应税货物或劳务的,仍需增购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购置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提供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软件到相关网站免费下载。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5号)文件精神,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2155号),防伪税控设备税控盘系列产品价格720元,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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