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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汇书面申请 篇一
附:
关于进口延期付款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中心支局、支局):
我公司主要经营婴幼儿用品进出口等业务,上货物进口项下对外付汇总额为554,680.73元(币种:美元),现向你局申请如下事项:
我公司根据现行延期付款基础比例(30%)核定的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为76,791.60美元,预计本延期付款对外付汇累计发生额为298,708.84美元,现申请调整进口项下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至70%。
我公司郑重承诺,严格按照汇发[2008]30号文规定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另附:有关进口合同、贸易结算方式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说明材料)
公司(公章)
二O一二年 月 日
进口延期付汇申请 篇二
关于进口延期付款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中心支局、支局):
我公司主要经营
等业务,上货物进口项下对外付汇总额为
元(币种:美元
),现向你局申请如下事项:
□我公司根据现行延期付款基础比例( %)核定的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为 美元,预计本延期付款对外付汇累计发生额为 美元,现申请调整进口项下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至 %。
□我公司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
笔,合计
元(币种:
),因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 美元未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现申请核准确认。
□我公司 年
月 日已办理提款登记延期付款 元(币种: 元),在海关签发日期后 天办理延期付款登记,因超期限登记不能对外付汇,现申请予以核准。
□我公司
年 月 日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项下
我公司郑重承诺,严格按照汇发[2008]30号文规定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1 (另附:有关进口合同、贸易结算方式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 (公章)
二O 年 月 的其他情况说明材料)
日
进口付汇流程 篇三
进口付汇流程:
1、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 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局}
2.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3.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件
4. 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办理“名录”时,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村存留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列入“名单”后向主管海关领取付汇核销用的IC卡
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等级证书》
2、付汇流程:
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及文件规定需办理备案的付汇,企业需备齐下材料:
1、进口合同;
2、发票;
3、正本 报关单;
4、提单;
5、进口付汇核销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第二联;
7、登记表第三联;
8、进口证明(或有)第三联;
9、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的凭证单据;
10、委托代理协议(或有)
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后可直接至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对于已经在“名录”的企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所需资料:(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合同,IC卡
(7)进口核销登记表
延期付汇流程 篇四
企业进口延期付款流程:
(2010-03-31 14:36:13)
转载
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超过90天后,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做延期付汇登记,才可继续使用此报关单进行付汇。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
http:///powercms/chanel/wgj_main/main.jsp),输入企业代码和密码,进入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延期付汇登记管理”项下:
1、延期付款合同登记
2、延期付款提款登记
3、次日再进入“延期付汇登记管理”项下,查询“付汇银行的指定、变更”是否有信息,如已有信息,输入指定银行代码”即可。
4、操作结束的报关单即可进行付汇。
付汇流程及相关规定 篇五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
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业务概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5)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6)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
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8)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9)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10)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11)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12)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13)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汇发[2009]52号文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会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4)外汇指定银行除上述第13项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
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15)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16)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1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境内机构在办理对外付汇时所提交的《税务证明》,仅需主管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盖章,无需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税务证明》原则上由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机关出具。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申请表》
(2)附报资料
a.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b.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c.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3、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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