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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格式标准【精品多篇】

发布时间:2023-07-19 09:23:52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导语】会议记录格式标准【精品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会议记录格式标准【精品多篇】

会议记录格式标准 篇一

8月30日,五河镇召开打击传销“皖剑—20xx”行动动员会,五河镇市场监督所所长储旭东应邀参加会议,镇党政机关干部、各村第一书记、书记、镇直单位负责人参加动员会。

储旭东带领学习《岳西县打击传销“皖剑—20xx”行动方案》,并结合我镇特点,提出指导性意见。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舆论声势,要家喻户晓,形成良好宣传氛围,二是做好打击重点工作,注意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人员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及新租住房户,三是做好创建重点工作,重点加强创建基础性建设,推进和巩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村”的创建工作,四是分阶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深入推进,精准打击,实施综合管控,打防并举,建立长效机制,狠抓责任落实。

会议记录格式标准 篇二

10月19日,省禁毒委在临汾召开全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推进会暨临汾禁毒经验现场会,总结交流全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全面部署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8·31”工程。副省长、省禁毒委主任、省公安厅厅长刘杰出席会议并讲话。

去年8月,国家禁毒委决定启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8·31”工程后,省禁毒委立即对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了规划研究与安排部署。目前,全省通过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有效巩固了戒毒效果,减少了毒品危害,促进了治安稳定。

刘杰指出,今年是此项工作的开局之年、关键之年,不仅要完成本年度的任务目标,也要为整个五年的工作奠定基础。对此,各级领导务必要保持清醒认识,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正视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发展不平衡、主体责任不落实、工作力度不够大等突出问题,创新思路,强化责任,真抓实干,锲而不舍,扎实推动禁毒工作特别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取得新突破、迈上新台阶。

会议记录模板 篇三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记录人:

出席与列席会议人员:

缺席人员:

会议主持人: 审阅: 签字:

主要议题:

发言记录:

会议记录格式标准 篇四

近日,准格尔旗财政局综改办对9个苏木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20xx年报送的86个“一事一议”项目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

经过2周的实地察看,确定了具有代表性、惠民性、实用性的29个项目列入本年度“一事一议”第一批实施工程项目。这些项目包括人畜饮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建设、文化休闲等村级公益事业。

两周时间虽然很短,但在查看中通过走访周围群众,有95%以上的村民对一事一议政策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感到非常满意。并通过近几年“一事一议”项目的实施,切实感受到农村建设的成果和城乡差别的缩小,许多项目让人耳目一新。不仅改善了村民生产生活条件,而且带来了多重的社会效果。

会议记录格式标准 篇五

为丰富干部职工的文化生活,5月12日,湖南湘潭市公路管理局工会组织干部职工来到湘潭县石鼓镇顶峰村进行登山活动。

在登山活动启动仪式上,湘潭市公路局局长刘光友同志发表了简短而热情洋溢的讲话:开展登山活动,请大家抛开工作上的压力,走进自然融入自然,放松心身放飞心情,让我们的快乐与微信同飞。

从顶峰村脚下停车场开始,我们徒步迈进乡间小路,脚踏湘军古道,拾级而上,大家欣赏着青山绿水、闻听鸟语花香,呼吸新鲜空气,感受着“湘潭小西藏”顶峰村的美好景色,经过一个半小时左右的徒步攀登,我们到达了目的地——海拔755.1米的顶峰村。

通过这次登山,不仅增强了该局干部职工的健康意识、锻炼意识和环保意识,同时在全局范围内,进一步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精诚合作的精神风貌,激发了干部职工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昂扬的斗志,投入到我局“建大美湘潭—办人民满意公路”的各项工作中去。

会议记录格式标准 篇六

为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纪念毛泽东同志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53周年来临之际,岩寺镇中心学校广泛开展“学习雷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志愿服务活动,把学习、践行雷锋精神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首先各班利用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学习雷锋,争做美德少年”等主题活动,在主题班会中讲雷锋故事,宣扬雷锋精神,要求同学们学习雷锋精神,争做好人好事。

3月2日中午,利用休息时间组织全体教师及五年级同学来到文峰公园及临近公园的道路上,开展卫生大清扫志愿服务活动。同学们发扬雷锋精神,将道路垃圾捡入垃圾袋;老师们起带头作用将道路清扫干净;很快地清除卫生死角,还道路整洁,让公园的环境更加怡人。

通过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雷锋精神走入每个同学的内心深处,教师的志愿服务意识更加浓厚了。

会议记录格式 篇七

写作指导在会议过程中,由记录人员把会议的组织情况和具体内容记录下来,就形成了会议记录。“记”有详记与略记之别。略记是记会议大要,会议上的重要或主要言论。详记则要求记录的项目必须完备,记录的言论必须详细完整。若需要留下包括上述内容的会议记录则要靠“录”。“录”有笔录、音录和影像录几种,对会议记录而言,音录、像录通常只是手段,最终还要将录下的内容还原成文字。笔录也常常要借助音录、像录,以之作为记录内容最大限度地再现会议情境的保证。

一般会议记录的格式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会议的组织情况,要求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列席人数、主持人、记录人等。另一部分是会议的内容,要求写明发言、决议、问题。这是会议记录的核心部分。

对于发言的内容,一是详细具体地记录,尽量记录原话,主要用于比较重要的会议和重要的发言。二是摘要性记录,只记录会议要点和中心内容,多用于一般性会议。

会议结束,记录完毕,要另起一行写"散会"二字,如中途休会,要写明"休会"字样。

会议记录格式 篇八

地点:W局三楼小会议室

主持人:办公室主任杨洲

参加人:办公室副主任小郭、秘书刘琴、办事员大马、打字员玉霞、收发员白文及档案员老康

列席:实习生杜田

议题:关于老康打破暖水壶的问题

(早上8时30分,办公室主任杨洲通知大家到三楼小会议室开会。8时40分,会议开始)

办公室主任杨洲:同志们,今天是今年我们办公室召开的第4次内务会了。办公室是我们局的窗口单位,是一个综合部门,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这么重要的一个部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今天就充分发扬一下民主,讨论老康打破暖水壶的事儿。下面先让他本人讲一下事情的经过,一会儿大家都要发言,最后形成决议。

档案员老康:昨天上午10点多钟,我把手头的工作都处理完后,看到郭主任、刘琴、大马、玉霞他们四个人在打双升,连个倒水的时间都没有,我就准备给他们的茶杯续续水。我提上暖水壶,走到郭主任跟前,一手端过他的茶杯,一手提着暖水壶,我正准备往茶杯里倒水,谁知,郭主任打牌正入神,喊了一声“我用大鬼吃你”,胳膊一扬,正好碰到暖水壶上。暖水壶摔到地上碎了,还烫了郭主任的脚……我错了,今后一定注意。

办公室副主任小郭:幸亏烫了我的脚,若是烫了局领导的脚呢?若是烫了其他单位来办事的人呢?那事儿可就大了,不说我们的红旗科室评不上,还直接影响到我们局的形象……事情虽小,但性质严重。因此,无论什么原因都是不可原谅的!

秘书刘琴:老康本来是想办好事,应该表扬,但好事没办好,若都像他这样粗心大意毛手毛脚的,办公室有多少东西也抵挡不住毁坏……我认为,对这种小事都做不好的人应该狠狠地惩罚。

办事员大马:我们的经费本来就紧张,可暖水壶碎了就得买,不买咋喝水呀?……唉,去年欠门口饭店的八千多块钱都还没清呢!

收发员白文:当时我正在上网聊天,如果我去倒水,绝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办事员大马:不说别的,咱办公室今年的安全奖没有了。

办公室副主任小郭:“我看还是工作态度问题,其他同志这么多年也没有打破一个茶杯嘛!”

打字员玉霞:郭主任,别生气了,老康也不是有意的……他每天也够辛苦的了!

办公室主任杨洲:桥归桥。路归路。今天咱说打壶的事儿,不能乱跑调儿。

办公室副主任小郭:老康刚才说的,我听了有点别扭,好像这壶就是我打的,因为我胳膊一扬正好打了壶。他的意思是说我当时要有眼色的话,哪里能打着壶呢?不在自身找毛病,还跟我抢理呢!

办公室主任杨洲:就冲这种态度,不严加惩处,以后办公室还有规矩吗?

办事员大马:这么重要的部门,是要讲点规矩的。

(大家都勾着头沉默不语)。

办公室主任杨洲:杜田,你也讲讲意见。

实习生杜田:老康叔以后少干点活就是了。

办公室副主任小郭:你是实习生,知道个啥!

办公室主任杨洲:这样吧,暖水壶已经打破,反正不能再恢复完好了。但这事儿不能就此算了,要体现办公室的规矩。我认为:罚老康拖一年的地板。冲一年的厕所,打一年的开水,抹一年的桌子,本年度不参加办公室的评先,以观后效。你们有什么意见?

打字员玉霞:老康本来就拖地板,本来就冲厕所,本来就打开水,本来就抹桌子,本来年年就没当过先进,主任还罚他什么呀?

会议记录格式标准 篇九

申诉人:吴,男,汉族,x年9月13日出生,xx省x人,现住组。身份证号码:

申诉人:王,汉族,x年11月15日出生,xx省x人,现住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沈,男,汉族,x年10月24日出生,xx省黄平县人,现住路90号。身份证号码:

申诉事项:

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东民终字第622号判决。

2,判令被申诉人沈赔偿非法占用申诉人房屋的租金 元。

3、判令被申诉人立即搬离路*号房屋。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经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20xx年1月21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被申诉人同意将属于其所有的环城北路90号房屋出售给申诉人,该房屋土地使用面积146.2平方米,建筑面积550.5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52万元,预付定金1万元。

《协议书》签定后,于20xx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诉人卖给申诉人的房屋,早在20xx年因为潘x贷款提供担保,被x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凯民初字第602号判决书,于20xx年11月9日,以(20xx)凯执字第2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

20xx年10月28日,经被申诉人沈向x人民法院请求,并经申诉人同意,x人民法院以281198元将被申诉人所有的环城路90号住宅一栋变卖给申诉人,并据此作出(20xx)凯执字第260——6号民事裁定书。依据(20xx)凯执字第260——6号民事裁定书,于20xx年10月26日,申诉人向法院执行局支付购房款235000元。

尽管申诉人是从法院以变卖的方式,用281190元购得被申诉人环城路90号住宅一栋。但申诉人严守诚实信用原则,仍然按照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20xx年1月21日签定的购房《协议书》中的约定付款。即: eq oac(○,1)1、20xx年1月21日,申诉人王支付被申诉人沈定金10000元; eq oac(○,2)2、20xx年10月26日向法院支付购房款235000元; eq oac(○,3)3、20xx年11月20日,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沈支付购房款300000元(现金),共计535000元。

这里需要慎重说明的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协议书》中的约定是:房屋总价款是520xx0元,而申诉人实际向被申诉人支付545000元,为什么申诉人要向被申诉人多支付25000元呢?原因是:20xx年10月27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协商支付未支付的275000元房款时(520xx0-2350000-10000=275000),被申诉人沈提出:现在房屋过户费高了,要求增加过户费,申诉人考虑当时过户费的确上涨了,就同意给被申诉人增加2.5万元过户费。这样申诉人就还要向被申诉人支付30万元,依据双方商定的付款数额,被申诉人当即写了30万元的收条。该收条当时没有交给申诉人,而是自己保管。但被申诉人又说:他现在没有钱过户,要求申诉人先付被申诉人80000元房款作为过户的费用。应被申诉人的要求,申诉人于20xx年10月7日上午10时34分,申诉人支付75000元房款作为被申诉人的过户费。被申诉人得75000元后便与申诉人一起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去到房产局后,由于没有x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局不同意过户。

经申诉人要求,20xx年11月14日,x人民法院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产局。该月15日,申诉人就叫被申诉人去房产局过户,这时,申诉人有说:申诉人原给的75000元已还他欠他伯伯的欠款,现没有钱办理过户手续,你给足300000元,我与你就去办理过户手续。对申诉人这种无理要求,申诉人当时没有答应。但思来想去,不给足还应付的300000元,被申诉人就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为了实现办理过户手续,申诉人同意给被申诉人300000元再去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在20xx年11月20日16时51分,申诉人取款304000元,支付被申诉人房款225000元,余下的79000元留作他用。当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去到房产局时,因快下班,当天又没有办成过户手续。

20xx年11月21日,申诉人又请被申请去办理过户手续,被申诉人声称有事不能去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被申诉人便以种种理由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万般无赖之下,于20xx年12月3日,申诉人依据x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诉人支付过户费办理过户手续。20xx年1月4日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一审判决情况

申诉人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证书后,要求被申诉人搬出该房时,被申诉人拒绝搬出。此种情况下,申诉人要求x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则说,没有执行依据,你必须以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待法院判决后再与执行。

20xx年5月21日,申诉人向x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申诉人立即搬出环城路90号房屋;2、自20xx年10月28日至被申诉人搬出的日期,门面150平方米,以每日75元计算,住房400.5平方米,以每日66元计算赔偿给申诉人。

20xx年8月2日,x人民法院作出(20xx)凯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诉人立即搬出环城路90号房屋。

三、二审判决情况

20xx年8月10日,被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于20xx年12月6日以(20xx)黔东民终字第622号民事判决,撤销了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凯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申诉人立即搬出环城路90号房屋的判决。

四、二审判决不尊重客观事实,认定事实错误

(一)、二审判决不尊重客观事实

本案的下列证据所证实的事实是无可争辩的客观事实,二审法院对这些客观事实,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而是视而不见,将其束之高阁,这些证据有:

1、《xx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

这一证据证实申诉人通过法院向农村信用联社支付235000元,用于偿还被申诉人在该社的欠款,对此,二审法院和被申诉人都是认可的。

2、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出具的《收条》真实、合法、有效

被申诉人20xx年10月27日书写的,20xx年11月20日总共收到申诉人300000元现金(20xx年10月27日支75000元,20xx年11月20日支付225000元)后,被申诉人才将收条交给申诉人。这样的收条应合法有效。其原因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出具的《收条》合法有效。因为, eq oac(○,1)1、被申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q oac(○,2)2、意思表示真实; eq oac(○,3)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同的是:被申诉人在20xx年10月27日出具《收条》的行为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在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300000元,将收条交给申诉人时,该收条产生法律效力。为什么说被申诉人的这种民事行为有效呢?因为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

3、收条

该收条证实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定金10000元的事实,二审法院,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无异议。

(二)、二审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吴、王主张20xx年10月27日另外付给申诉人沈xx300000元现金,但其取款时间为20xx年11月20日,除与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二审答辩时主张付款时间(20xx年10月27日)与二审庭审时主张的付款时间(20xx年11月 20日)不一致外,对于取款支付的地点也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主张的付款数额也超过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数额,于常理不符,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的这一认定不客观,也不足以推翻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300000元的事实。其理由如下:

1、申诉人对被申诉人支付300000元现金的付款时间的描述并不矛盾

因为,被申诉人于20xx年10月27日书写的收条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即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300000元,并将收条交给申诉人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按照收条上的日期,认定付款日期为20xx年10月27日,按照实际付款日期,申诉人说是20xx年11月20日付款并无不妥。

申诉人对取款地点在一、二审说法不同,但不能推翻申诉人在20xx年11月20日取款304000万元的事实,更不能否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225000元的事实

20xx年11月20 日,申诉人到农村信用联社洗马河分社取304000元款时,由于该社当时没有这样多现金,该社主任刘辉就要其工作人员从农村信用联社万博分社提取304000元现金支付给申诉人,得款后,就支付225000元现金给被申诉人。所以,申诉人在一审时便说:304000元是从万博分社取款的。到了二审,申诉人仔细看自己的存折后,才知304000元是从洗马河分社取款的。假定申诉人有意这样说,也不能否定申诉人20xx年11月20 日在农村信用联社洗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给申诉人300000元的事实,因为由申诉人的存折和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出具的300000元的收据佐证。

3、申诉人实际付款总数额高于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数额的问题

申诉人向被申诉人多支付25000元,是应被申诉人要求增加过户费而同意支付的,这个数额不在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数额内,这就是申诉人实际付款总数额(545000元)高于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数额(520xx0元)的原因。应被申诉人要求,多给被申诉人25000元过户费,这是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怎么就成了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没有向被申诉人支付300000元的理由呢?简直荒唐至极。

二审法院以上述三点理由不支持申诉人付给被申诉人30万元现金的主张是十分错误的。其理由是:1、对取款时间的理解不一,说法不一,不能否定申诉人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给申诉人300000元的事实;2、对取款地点的说法不一,是申诉人认为304000万元是从万博分社提来的,就是从万博分社取得款,假定申诉人的确把取款地点说错了,也不能否定申诉人20xx年11月20 日在农村信用联社洗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的事实;3、应被申诉人要求增加过户费而同意支付被申诉人过户费25000元,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以此否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300000房款的主张更是荒唐可笑。

三、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在20xx年10月27日支付被申诉人6.5万元现金,毫无依据。其理由如下:

1、被申诉人沈在二审庭审中说:“信用联社的证据是真实的,27号取5万元是替我侄子还贷款,她(申诉人)当天取两次,另拿了1万多元给我。”从沈这一陈述看,被申诉人沈xx10月27号只从申诉人处得1万多元现金,没有得6.5万元现金。

2、农村信用联社两份证明

该两份证明证实,20xx年10月27日,沈大勇本人(沈侄子)用现金偿还了在农村信用联社大道分社的贷款本息51073元。

从上述两点看,被申诉人的陈述是谎言,因为,沈大勇的贷款本息51073元是沈大勇自己用现金偿还的,被申诉人沈也说没有得6.5万元现金。那么二审法院认定20xx年10月27日,被申诉人从申诉人处得65000元现金,就是毫无依据,纯属编造。

四、二审法院认定取款时间与办证时间不符,故认定申诉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更是不尊重客观事实

申诉人20xx年10月27日取款7.5万元是应被申诉人的要求,申诉人支付给被申诉人的房款,作为被申诉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至于,申诉人办理房屋证书的情况,是20xx年12月3日,申诉人自己支付过户费,20xx年1月4日取得所买房屋的产权证书。这哪里存在办证时间与取款时间不符的情况。

五、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的300000元购房款中,包含申诉人替被申诉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执行款235000元,是一个极不客观的认定

1、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的300000元购房款中,包含申诉人替被申诉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执行款235000元。

2、依据被申诉人在一、二审的陈述,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的300000元购房款中,也不包含申诉人替被申诉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执行款235000元。因为被申诉人在一审时说:“我不知道,20xx年10月26日(申诉人)到银行转款到法院235000元。”在二审,当法官问被申诉人:“你知道法院打(235000元)条子给吴德美么?”被申诉人说:“直到他起诉我才晓得这回事。”从被申诉人在一、二审上述陈述看,被申诉人20xx年7月7日一审开庭时都不知道申诉人在20xx年10月26日替被申诉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执行款235000元的情况,那么,被申诉人怎么说在20xx年10月27日申诉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呢?这十分显然,被申诉人说申诉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是一个巨大的谎言。

综上所述,经协商一致,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20xx年1月21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申诉人依《协议书》约定,申诉人于20xx年1月21日支付被申诉人定金10000元,20xx年10月29日,支付被申诉人房款235000元(通过x人民法院支付给农村信用联社,用以支付被申诉人欠农村信用联社的欠款),20xx年10月27日支付7.5万元,作为被申诉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当时,申诉人自己书写了300000元的收条,但没有交给申诉人,被申诉人自己保存。11月20日支付22.5万元,被申诉人将收到申诉人300000元人民币的收条交给申诉人,(至于二审法院认定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那是毫无依据的,在此不再赘述)至此,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房款535000元(其中含应被申诉人要求多支付的过户费25000元),申诉人购买被申诉人房屋的房款全部付清。被申诉人在收到全部房款后,本应自动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但被申诉人却拒绝搬出。万般无赖下,申诉人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申诉人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二审法院不但不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反而以毫无证据的所谓事实,甚至编造的事实,判令申诉人再支付被申诉人21万元,被申诉人才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为此,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请贵院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周*、王

申诉代理人:杨

20xx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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