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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长篇抒情诗是什么 篇一
《离骚》主题思想
《离骚》可分为前后两部分,即自“帝高阳之苗裔兮”,至“岂余心之可惩”,为前一部分;从“女嬃之婵嫒兮”,至“吾将从彭咸之所居”,为后一部分。
全诗的主题思想,即通过诗人为崇高理想而奋斗终生的描写,强烈地抒发了他遭谗被害的苦闷和矛盾的心情,表现了他为国献身的精神,和与国家同休戚、共存亡的深挚的'爱国主义和同情人民的感情,表现了诗人勇于追求真理和光明,坚持正义和理想的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同时也深刻地揭露了以楚君为首的楚国贵族集团腐朽黑暗的本质,抨击他们颠倒是非,结党营私,谗害贤能,邪恶误国的罪行。
我国第一部有声影片 篇二
A、《渔光曲》
B、《风云儿女》
C、《定军山》
D、《歌女红牡丹》
答案:D
解析:
1931年3月,由上海的明星公司拍摄的《歌女红牡丹》公开上映,中国第一部有声电影由此问世。
有声电影有“腊盘发声”和“片上发声”两种技术。前者是将声音刻录在唱盘上,放映时与影片同步播放,为电影配音;这也是世界上有声电影最初问世时采用的方法。诞生于1927的世界上第一部有声片美国的《爵士歌王》就是如此。后者则是这天普遍应用的在胶片上录制声音的技术。由于成本和技术水平的原因,《歌女红牡丹》采用的是成本低廉、制作简单的腊盘发声方法,因而,它实际上就应称作是中国第一部“腊盘发声”的有声片。
《歌女红牡丹》由洪深编剧,张石川导演,主演蝴蝶等。影片描述女歌手红牡丹嫁给生活堕落的丈夫后,不仅仅备受凌辱,艺术生涯也走向衰落。但当丈夫卖掉女儿,又因失手杀人入狱后,红牡丹却忍辱负重,恪尽妇道,努力拯救自己的丈夫。影片描述了戏曲艺人的生活悲欢,也揭露了封建礼教对妇女身心的迫害。除了对白之外,片中利用“有声”的优势插入了《穆柯寨》、《玉堂春》、《四郎探母》等4段京剧片段(由梅兰芳代唱),更增加了影片的轰动效应。这也和世界上第一部有声片以歌唱家生活为题材如出一辙。影片于1930年中旬开拍,前后经过5次试验,至年底拍竣,耗资12万元旧币,1931年1月在明星大戏院试映,3月15日于新光大戏院正式公映。影片公映时盛况空前,并在全国各大城市引起了轰动,发行到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但严格地说,《歌女红牡丹》只能算是一部“半有声片”,因其只注意了对话的有声,而忽略了周围环境的音响效果,所以看起来只有人说话或唱戏时有声,其它周围事物都是静悄悄的。这当然也是初期有声电影的通病。
与这部影片同时开拍的另一部有声片是“友联”公司摄制的《虞美人》。它同样采用腊盘发声技术,描述了一对儿戏剧演员演出《霸王别姬》一剧的幕前幕后。两部影片在技术上稍有不同。《歌女红牡丹》是影片拍完后让演员看着画应对口型配音,相当于我们这天的后期配音。《虞美人》则是先把声音录好唱片,然后演员在现场按照放出来的声音表演。两者相比,各有千秋。《虞美人》稍晚于《歌女红牡丹》,于1931年5月上演。
腊盘发声的有声片在技术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唱片和放映的配合是最大的问题。个性是胶片一旦发生局部断毁,其后的`剧情就难以再和声音相吻合,甚至会出现银幕上男人在张口,扩音器里传出来的却是女声的笑剧。因而,在这两部影片上演的当年,一些电影公司也开始试制“片上发声”的有声片。它们是由大中国和暨南两家公司合制的《雨过天青》和天一公司拍摄的《歌场春色》。这两部影片都是租用国外的设备,并由外国人参与协助制作完成的。首先完成的《雨过天青》于1931年6月3日在虹口大戏院试映。由于该片租用的是日本的设备,并赴日本拍摄,不久后即遭到观众的抵制。1933年,亨生影片公司用自己研制的录音设备拍摄了《春潮》一片,成为中国第一部用国产录音设备制作的片上发声的有声电影。
由于资金和技术的原因,在有声电影问世后,许多电影公司仍然在继续摄制无声片,这构成了中国早期无声电影与有声电影长期并存的特殊现象。直至1936年,无声片才最后停止拍摄,中国电影从无声向有声的转变得以彻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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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歌女红牡丹》是中国第一部蜡盘发音的有声影片,由明星影片公司和百代唱片公司合作录音摄制,并用民众影片公司名义出品。影片讲述了一歌女嫁给一个无赖,受尽折磨和痛苦,但毫无怨言最后感动了丈夫的故事。影片中还穿插了京剧《穆柯寨》、《玉堂春》、《四郎探母》、《拿高登》4个剧目的片断,使观众从银幕第一次听到戏曲艺术的唱白。为拍摄该片,明星公司历时3年,耗资12万。影片上映后,其号召力远远超过了同期上映的其他影片,全国震动,波及南洋。菲律宾片商以1万8千元的价格购买其拷贝,而无声片卖价最高但是元。
有声片的挑战是几方面的,从演员来说,默片时代不需要将对白录下来,所以在摄影棚里各种方言都能够说,表演的好坏,取决于演员的表情、演技。新的潮流向演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务必要说国语,务必预先背熟台词。
当时的电影演员以广东人居多,如张织云、阮玲玉,所以大家非要勤学语言不可,并要请专人教授。胡蝶在这方面却略占先著,因胡蝶幼年曾随父亲奔波于京奉线上,之后虽然又回广东去住了几年,但幼年时学得的北方话仍未忘却。此外,胡蝶庶母的母亲是北京旗人,家里是两种语言同时通行,就象英语、法语是加拿大规定的两种官方语言一样。所以由默片进入有声片,由于有了这一得天独厚的条件,胡蝶也就顺利地过渡到有声片时代。
人的际遇有时也是很奇特的,没有想到,20世纪40年代,当胡蝶重返影坛时已是在香港,那时,在香港、南洋一带只放映粤语片,胡蝶的乡语广东话这时又派上了用处。
《歌女红牡丹》严格说来,只能说是半有声片,因为只注意了对话的有声,而忽略了周围环境的音响效果,所以看来只有人说话或唱戏时有声,其它周围事物都是静悄悄的。
说起制片的过程,读者听来必须觉得十分可笑。电影先按默片拍好,然后全体演员背熟台词,再到百代唱片公司将台词录到蜡盘上。录完后,一面在银幕上放影片,一面在放映间装留声机放蜡唱片,透过银幕后的扩音机播出。这种方法,实是是很原始的,顺利时还能够,但是遇到影片跳片、断片时就苦了,观众只见电影上张嘴的是男演员,而出来的声却是女声。
在录音的过程中也是十分辛苦的。胡蝶当时的情绪也和其他电影从业员一样,十分紧张,似乎这次的成功与否关系到今后的前途与命运,因为在录音时,演员对着自己饰演的主角念台词,如有念错念快念慢,就要重来。所有演员与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十分紧张。曾接连试验了四次,失败了四次,到第五次试验才获得成功,每一天在录音室六七个小时,汗流浃背。
片中红牡丹唱京剧的戏,很多人以为胡蝶会唱京戏,也有的书写她如何练习京戏,说来有鼻子有眼,煞有介事,胡蝶看后不禁哑然失笑。她常对别人半开玩笑半解说:“我不是梅兰‘芳’,而是梅兰‘圆’,是那个圆盘在代我唱哩。”
当然,影片利用有声的优越条件,穿插了京剧《穆柯寨》、《玉堂春》等四个节目的片断,效果很好,这也是《歌女红牡丹》吸引观众的另一个原因,观众能够在银幕上第一次听到戏曲艺术的唱白。
为祝贺中国第一部有声故事片《歌女红牡丹》诞生,由上海华威贸易公司个性印制了一本16开本大小、共85页的特刊,修改为电影事业家周剑云。周剑云曾与张石川、郑正秋等人共同创办了明星影片公司并任董事兼经理。
该特刊封面是胡蝶女士彩色旗装小影,刊前插有《歌女红牡丹》的编剧洪深、导演张石川、摄影董克毅、美工张聿光以及主要演员胡蝶、夏佩珍、王献斋、龚稼农等10人的珍贵照片及剧照32幅;另刊有洪深等38人的纪念文章。在20世纪30年代初能专门为一部影片出一本特刊是少见的。
自1927年有声电影在美国问世后,在不足4年时间内中国也能制作出如此精良的有声片,从该特刊中可反映出72年前一批中华影人为之努力而作出的成就。该特刊因不作为书籍或杂志专门发行,其发行量不多,故颇显珍贵。
我国第4次大学本科专业目录 篇三
新世纪以来首次修订本科专业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是高等教育工作的一项基本的指导性文件。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反映培养人才的业务规格和工作方向,是设置、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授予学位,安排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进行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只在87年、93年和进行过三次大规模的学科目录和专业设置调整工作,现在这是第四次修订目录,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第一次修订目录。目前的目录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管理等11个学科。
从98年到这十几年本科专业目录都没有调整过,但这些年,我国的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及教育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很多学科可能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社会生活,还有一些新的专业(比如IT行业等)已经深入到我们身边,所以作一个系统的梳理调整也是势在必行的。
管理、法律是否应在本科设置?
此前,据教育部在调整大学专业目录期间,有媒体就曾报道过: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等学校校长纷纷建议,本科应取消管理、法律等专业。原北京师范大学校长、现任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钟秉林曾经建议说,本科生的专业目录不能和研究生目录完全一致。一些学科,比如管理学,在研究生目录中有,但在本科不应该设置。他认为,比如教育管理、行政管理、工商管理,本科生刚刚入校只有十八九岁,没有相应的知识背景,没有相关的阅历,不适合在本科毕业后从事这些专业。
前任对外经贸大学校长陈准民对本科设置管理专业有他的看法,对外经贸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在他任内已经变为隔年招生,他表示让本科生学习人力资源管理确实有点不切实际。本科生年纪小,有的连自己都管不好,企业怎么可能用刚出校门的本科生做人事管理?
如果这些建议会影响到教育部大学专业目录调整的话,或许其中的一些专业明后年将不再设置。
10日晚上,《新闻纵横》节目组采访了原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方平。陈方平表示,大学本科专业目录将是大学设立本科专业的参考。
陈方平:中国的这个高校他的学历是教育部控制的,所以他如果要不进入目录,这个高校他的有些专业是拿不到国家证书的。那么国家出的标准一般来讲,只是具有参考价值,这东西等于出了一个行业标准,是供大家选的。
陈方平同时表示,尽管今天公布的大学本科专业目录可能会出现新的本科专业,但无论是学校,还是选择专业的学生,都要注意根据实际情况,不能一涌而上。
陈方平:另外,我可以举一个例子,社会工作专业,它这个有社会需求,但是它一上目录,全国300多个高校都办了这个专业,可是它人才出口又不太明确,所以这里面就出现问题。
[我国第4次修订大学本科专业目录]
第35批向中小学生优秀影片 篇四
第35批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9月30日,教育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了《第35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为中小学生推荐了16部优秀影片,其中有不少动画片。 记者从推荐的16部影片中看到,有7部同时适合中小学生观看的影片:《百团大战》、《战火中的。芭蕾》、《金牌流浪狗》、《犹太女孩在上海2――项链密码》(动画片)、《西游记之大圣归来》(动画片)、《神笔马良》(动画片)、《黑猫警长之翡翠之星》(动画片),适合中学生看的影片为:《诱狼》、《根据地》(纪录片)、《开罗宣言》、《燃烧的影像》(纪录片)、《穿越硝烟的歌声》、《启功》。适合小学生看的影片为:《文字国历险记――浩昊勇闯童话城》(动画片)、《马小乐之玩具也疯狂》(动画片)、《乐乐熊奇幻追踪2》(动画片)。我国合同法第的完善论文 篇五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完善论文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我国立法对表见代理的正式规定。
然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过于原则。依据该条规定,表见代理只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可成立,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可见,对“有理由”这个概念的理解,就成了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 但是,“有理由”这三个字的内涵非常模糊,不仅民法理论上存在较大的争论与分歧,司法实践中也缺少科学统一的认定标准,造成具体理解运用的混乱。本文将就此分析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不足
(一),按照学术界的通说,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行为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善意无过失”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非常明确的概念,在理论和实务界也都有相对统一的理解。然而在立法上,合同法并未确定交易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而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有理由”的标准如何把握?由于“有理由”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其可被理解为第三人主观上的“善意”,也可被理解为仅指第三人所处的某种客观情势,这样就给解释带来混乱,又使第三人在主张表见代理时拥有极其宽阔的选择余地,明显置本人于不利。不利于协调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平衡。
(二),能否从“有理由”这个概念,推导出被代理人的 “善意且无过失”?也即,*好范文网 www.haoword.com*构成表见代理是否要求被代理人善意且无过失?被代理人的过错是否是表见代理的认定依据?对这一问题,立法保持了高度的沉默,学术界对此也是争论不休,司法实践操作更是莫衷一是。
(三),法律没有规定表见代理的具体形态。我国合同法未仿照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典列举规定成立表见代理的诸种法定事由。合同法第49条只原则性的规定了发生表见代理的三种情形: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发生的表见代理。此种立法选择利弊共存:其利在便于法官依个案的具体情势灵活作出裁判;其弊则在于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给司法部门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适用此种弹性规定,要取决于法官正确的公平观念及对立法意图的把握,适用上难免导致偏差。因此,对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成立条件作出某些法律适用上的限制性解释,当属必要。
二,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设想
从上文的分析可见,我国的表见代理立法是不完善的,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对表见代理制度予以完善还为时尚远。现实的解决思路就是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一)人民法院可以对《合同法》第49条进行限缩解释。将“有理由”解释为交易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 。即明确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要件。这样可以增加认定的可操作性,减少法律理解和适用的混乱。
(二)明确指出,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存在使第三人信以为真的表象与理由,即可成立表见代理。尽管多数表见代理中本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过失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但本人过错只是表见代理的表面特征,而不能是必备的要件。本人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抗辩免责,但相对人可以证明本人的过错行为而主张其正当理由的充分与合理。
在证据规则上,认定表见代理时,可以采取“事实自证”的方法,只要在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事实,就可以认定成立表见代理,而不必去考虑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的主观心态 。因为,当事人的过错,是思想层面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的主观随意性非常强。对于同样的认识对象,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认定结果。采用“事实自证”,可以克服主观认证方法的弊端,有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
(三)明确规定表见代理的具体类型。将合同法49条的原则性标准细化,从审判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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