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通用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章 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 篇一
第三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应该在制定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提交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实行。
合作社的预算应该包括:资金(包括实物和现金)的来源和本年度使用资金的计划,本年度生产总值的概算和分配的概算。
第四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资金,必须严格地注意节约,避免浪费,在财务管理上贯彻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每年预算的生产费的各个项目(包括种籽、肥料、草料的开支,购买农药、修理农具、医治耕畜的费用,付给拖拉机站、畜力农具站的代耕费用和抽水机站的灌溉费用,副业生产周转的费用,生产管理费等),都应该定出开支的限额。合作社的生产管理费的限额(不包括社务工作的报酬和补贴),至多不能超过全年生产总值的千分之五。
第四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和手续。
合作社的一切开支都要经过一定的审查和批准手续。预算以内的一般开支,要经过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预算以内的较大开支,要经过管理委员会通过。追加预算,要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于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会计员和出纳员有权拒绝。
合作社的一切收支必须有单据证明,会计员凭单据记帐。
合作社的会计工作和出纳工作要分人负责。
合作社的帐目必须日清月结,按季、按生产年度公布收支结果。每个社员所得的劳动日的帐目,必须按月公布。
合作社的公共财产必须有专人保管。公共财产的清单,在年度结帐的时候公布。
第四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共财产必须受到保护,任何社员都不得侵犯。对于贪污、盗窃、破坏公共财产的,或者由于不负责任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合作社应该分别情况给以应得的处分,并且要他退回原物或者赔偿;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依照国家的规定纳税以后,应该根据既能使社员的个人收入逐年有所增加、又能增加合作社的公共积累的原则,按以下的项目进行分配:
(一)把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扣除出来,留作下年度的生产费和归还本年度生产周转的贷款和投资。
(二)从扣除消耗以后所留下的收入当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公积金一般地不超过8%,包括归还到期的基本建设的贷款和投资在内。公益金不超过2%。经营经济作物的合作社,公积金可以增加到12%。
(三)其余的全部实物和现金,按照全部劳动日(包括农业生产、副业生产、社务工作的劳动日和奖励给生产队或者个人的劳动日),进行分配。
如果合作社的生产增加不很多,为了增加社员的个人收入,公积金可以少留。遇到荒年,公积金可以少留或者不留。遇到丰年,在保证社员个人收入增加的条件下,公积金也可以酌量多留。收入分配的方案应该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春季和夏季收获的农产品,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应该按照社员已经得到的劳动日的多少,预先分配给社员,到生产年度终了的时候再行结算。
合作社的现金收入和国家对农产品的预购定金,在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应该根据社员已经得到的劳动日和实际需要,分期预支给社员,到生产年度终了的时候再行结算。
章 资 金 篇二
第二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筹集生产费和收买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可以按照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负担能力,向社员征集股份基金。
第二十一条 股份基金由全社的劳动力分摊。
在合作社的初级阶段,股份基金已经由社员按照土地或者按照土地和劳动力各占一定比例分摊交纳了的,不再重摊。
社员在交纳股份基金的时候,可以用合作社需要的各种生产资料抵交。如果不够,不够的部分由社员分期交给合作社;如果有多余,多余的部分由合作社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分期还给社员。贫苦的社员,在向银行申请到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以后,仍然不能交清股份基金的,可以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缓交或者少交。分期交纳和缓交的股份基金都不计利息。
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入社的全部生产资料的价款,在抵交应摊的一份股份基金以后,如果有多余,应该补交一份公积金、公益金,如果仍有多余,作为多交的股份基金。
股份基金分记在各人的名下,不计利息,除非退社,不能抽回。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从每年的收入当中留出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公积金用作扩大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费用、储备种籽、饲料和增添合作社固定财产的费用,不能挪作他用。公益金用来发展合作社的文化、福利事业,不能挪作他用。
合作社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社员退社的时候不能带走,新社员(除了生产资料比较多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入社的时候不要补交。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资金不够的时候,可以由社员在自愿原则下,按照自己的力量向社投资。但是,合作社不得强迫社员投资。
社员的投资由合作社负责偿还,还清的期限由合作社同社员协商决定。现金投资的利息,一般地要相当于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息。实物投资可以不给利息,也可以按照当地的习惯付给适当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 在几个合作社合并的时候,股份基金一般地不再重摊。如果有的合作社因为某些生产资料没有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少摊了股份基金,应该在合并以前,把那些生产资料转为集体所有,补摊股份基金。
在几个合作社合并的时候,一切公共财产不能分掉。
用作增添合作社的固定财产的社员投资和社外贷款,在几个合作社合并的时候,随同固定财产转归合并后的新社,由新社负责偿还。
章 政治工作 篇三
第四十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的协助下,进行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的目的,是保证完成生产计划,保证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保证按劳取酬和男女老少同工同酬,保证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员的个人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从思想上和组织上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
第四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利用业余时间,向社员讲解和宣传国内外的时事、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并且要通过社内的各种实际活动,向社员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加强工农联盟的思想,不断地提高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克服资本主义思想残余。
第四十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组织劳动竞赛、组织参观、交流经验、提倡改进生产技术、奖励合理化建议、表扬先进生产者等办法,鼓励社员在劳动中发扬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充分发扬社内民主,反对强迫命令和官僚主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领导人员同社员之间、社员同社员之间、生产队同生产队之间的团结。
合作社要加强同其他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之间的团结,要注意团结社外农民。
第四十九条 在多民族的地区,农业生产合作社要特别注意民族间的团结互助,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在两个以上民族的农民联合组成的合作社里,要发扬多数照顾少数、先进帮助后进的精神,团结各民族的社员办好合作社。
在有归国华侨和侨眷的地区,合作社要特别注意团结归国华侨和侨眷办好合作社。
第五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不断地提高社员的革命警惕性,加强合作社的保卫工作。
章 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 篇四
第三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根据生产经营的范围、生产上分工分业的需要和社员的情况,把社员分编成若干个田间生产队和副业生产小组或者副业生产队,指定专人担负会计、技术管理、牲畜的喂养、公共财物的保管等专业工作,以便实行生产当中的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生产队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生产队的成员应该是固定的。田间生产队负责经营固定的土地,使用固定的耕畜和农具。副业生产小组或者副业生产队负责经营固定的副业生产,使用固定的副业工具。
在给田间生产队配备成员和分配任务的时候,要照顾到耕作土地的数量、土地的分布状况、种植作物的种类和社员居住地点的远近,并且要使劳动力的多少、技术的高低和领导力量的强弱,同生产队所担负的生产任务相适应。在给副业生产小组或者副业生产队配备成员和分配任务的时候,也要作相应的照顾。
在必要的时候,管理委员会可以调动某一生产队的人员、耕畜、农具和工具,支援别的生产队,或者组成临时的生产队,完成一定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正确地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实行按件计酬。
每一种工作定额,都应该是中等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积极劳动一天所能够做到的数量和应该达到的质量,不能偏高偏低。
每一种工作定额的报酬标准,用劳动日作计算单位。完成每一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根据这种工作的技术高低、辛苦程度和在生产中的重要性来规定。各种工作定额的报酬标准的差别,应该定得适当,不能偏高偏低。
在工作条件有了变化的时候,管理委员会可以适当地调整工作定额。
第三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实行包产和超产奖励。各个田间生产队和副业生产小组或者副业生产队,必须保证完成规定的产量计划,还必须保证某些副业产品达到一定的质量。对于超额完成了生产计划的,应该斟酌情形多给劳动日,作为奖励。对于经营不好,产量或者产品质量达不到计划的,应该斟酌情形扣减劳动日,作为处罚。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灾害,应该适当地修改产量计划。
全社的生产因为领导得好,超额完成了生产计划,对于有功的管理人员,应该多给劳动日,作为奖励。
社员在生产技术上有创造发明的,对保护公共财产和节约开支有特殊贡献的,应该多给劳动日,作为奖励。
第三十四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制定劳动计划。在规定各个生产队全年的、一个季节的或者一个段落的生产计划的时候,要同时计算出完成生产计划所需要支付的劳动日的数量。合作社可以实行包工,按照所计算的劳动日数量,把生产任务包给生产队。
合作社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自报,规定每个社员在全年和每个季节或者每个段落应该做到多少个劳动日。合作社在规定每个社员应该做多少劳动日的时候,要注意社员的身体条件,照顾女社员的生理特点和参加家务劳动的实际需要。
社员在做够了规定的劳动日以后,其余的时间由社员自由支配。
第三十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管理人员,经常不能直接参加生产劳动的,合作社应该根据各人所担负的任务的多少和工作的繁简,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议定一定数量的劳动日,作为报酬。用一部分时间参加社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参加临时性社务工作的社员,合作社应该按照他所参加的工作的多少和占去生产劳动时间的多少,给以适当数量的劳动日,作为补贴。
合作社主任全年所得的劳动日,一般地应该高于一个中等劳动力一年所得的劳动日。
合作社的管理人员不能过多。全部管理人员参加社务工作所得的劳动日的数量,加上补贴给参加临时性社务工作的社员的劳动日的数量,至多不能超过全社劳动日总数的2%。
第三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组织劳动竞赛。通过劳动竞赛,动员社员积极地提高劳动效率和生产技术,克服生产当中所发生的各种困难,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
对于在劳动竞赛当中的先进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社应该给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劳动管理上要建立检查和验收的制度。管理委员会和各个生产队队长要及时地和深入地检查各队和各人是不是按照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完成任务。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完成任务的生产队或者个人,可以要求重做或者斟酌情形扣减劳动日。
第三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必须遵守以下的劳动纪律:
(一)不无故旷工。
(二)劳动的时候听指挥。
(三)保证工作的质量。
(四)爱护公共财产。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社员要进行教育和批评。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分别情况,给以扣减劳动日、赔偿损失、撤销职务以至取消社员资格的处分。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 篇五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秘书(委员兼任或外聘专职秘书)1人。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满意度。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审议社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业主委员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业主委员会代表人职权;
(五)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保管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各种文件;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1/3委员书面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 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以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及评比标准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律师、物业顾问等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
第五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三条 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五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至少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经业主大会通过代表业主以业主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业主委员会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七条 如发生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章 生产经营 篇六
第二十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组织和发展生产上,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积极地扩大生产范围,发展同农业相结合的多部门经济;要厉行节约,降低生产成本。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根据本身的经济条件和当地的自然条件,积极地采取以下的各种措施,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
(一)兴修水利,保持水土。
(二)采用新式农具,逐步地实现农业机械化。
(三)积极地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开辟肥料来源,改进使用肥料的方法。
(四)采用优良品种。
(五)适当地和有计划地发展高产作物。
(六)改良土壤,修整耕地。
(七)合理地使用耕地,扩大复种面积。
(八)改进耕作方法,实行精耕细作。
(九)防治和消灭虫害、病害和其他灾害。
(十)保护和繁殖牲畜,改良牲畜品种。
(十一)在不妨碍水土保持的条件下,有计划地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
合作社应该积极地学习先进的生产经验,努力找出本社增加生产的最关紧要的办法,并且用最大的力量贯彻实行。
第二十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根据国家的计划和当地的条件,努力增产粮食、棉花等主要作物,同时又要发展桑、茶、麻、油料、甘蔗、甜菜、烟叶、果类、药材、香料和其他经济作物。
第二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地发展林业、畜牧业、水产业、手工业、运输业、养蚕业、养蜂业、家禽饲养业和其他副业生产。
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合作社应该鼓励和适当地帮助社员经营家庭副业。
第二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制定全面的生产计划,有计划地进行生产。
合作社应该制定三年以上的长期计划,全面地规划这个时期内的各项生产和建设。
在每一个生产年度开始以前,合作社应该定出年度的生产计划。年度的生产计划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1.作物的种植计划、产量计划,保证完成计划的技术措施;2.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和其他副业生产计划;3.基本建设计划;4.劳动力和畜力的使用计划。
为了保证年度生产计划的完成,合作社应该按照农事季节或者耕作段落,定出一个季节的或者一个段落的生产计划,具体地规定生产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期限。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 篇七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
(二)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非法收益中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后的剩余部分;
(四)业主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五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有关人员的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单笔支出在 元以下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并由业主委员会秘书签字备案。单笔支出在 元以上的,或某一单个项目需累计支出 元以上的,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六十一条 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数额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拟订,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业主收取。如依本章程第五十八条(一)--(三)项取得的经费能够保证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六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并收取,然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应向业主明示该项费用的用途及性质。
第七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投递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四条 发出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六十五条 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投递方式和公告方式进行。
第六十六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七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投递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时视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八条 …好范文网 haoword.com…因意外遗漏未向个别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六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在小区公告栏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订,并经出席 小区第 次业主大会的业主及业主授权的代表达 的投票表决权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统一地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它组织社员进行共同的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的成果。
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是要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克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这就是说,要逐步地用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逐步地用大规模的、机械化的生产代替小生产,使农业高度地发展起来,使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使社会对于农产品的不断增长的需要得到满足。
第二条
农业合作化是使劳动农民永远摆脱贫穷和剥削的唯一的光明道路,因此,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逐步地吸收全体劳动农民入社,使社会主义在农村中得到完全的胜利。农业生产合作社要达到这个目的,决不能用强迫的方法,应该用劝说的方法,并且作出榜样,使没有入社的农民认识到入社只有好处,不会吃亏,因而自愿地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是劳动农民互相有利的联合,特别是贫农和中农互相有利的联合。只有在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农民自愿地走合作化的道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原则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损害任何贫农的利益,也不损害任何中农的利益。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高级阶段,主要生产资料已经公有化,农民已经共同富裕起来,那时候将没有贫农和中农的区别。
第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发展,分做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
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个阶段,合作社已经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资料;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的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土地逐步地取消报酬;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别的生产资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员的同意,用付给代价的办法或者别的互利的办法,陆续地转为会社公有,也就是全体社员集体所有。这样,合作社就由初级阶段逐步地过渡到高级阶段。
高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完全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种合作社里,社员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别的生产资料,都已经公有化了。
无论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或者高级阶段,社员所有的生活资料和小块园地、零星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都不实行公有化。
第四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断地发展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提高社员的劳动效率和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要有计划。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和产品销售计划要根据本身的具体条件,同时要适应国家的生产计划和收购计划。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统一使用土地和共同劳动的基础上,要尽可能地使用进步的农业生产工具,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逐步地在国家和工人阶级的帮助下,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办法,充分地发挥有组织的共同劳动的优越性,开展劳动竞赛,鼓励和要求每一个社员积极地劳动,努力地创造公共的和归社员个人所得的财富。
第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劳动的报酬,实行“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许进行任何剥削,不许雇佣长工、出租土地、放债取利、进行商业剥削,也不许社员带雇工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雇请技术人员;在生产紧急需要的时候,也可以雇请少数短工帮忙。农业生产合作社要给被雇请的人以合理的待遇。
第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处理社内一切经济问题的时候,应该遵守公私兼顾的原则,使国家的利益、全社的利益和社员个人的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模范地尽它对国家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交纳农业税,按照国家的统购计划交售农产品,按照同国家采购机关所订的预购合同出卖农产品。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分配劳动成果的时候,应该给全社留下为发展生产和发展公共文化福利事业所必需的资金,同时使每个社员得到应得的报酬。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提高社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内部生活,应该遵守民主的原则、团结的原则和不断进步的原则。
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一切工作人员应该同社员密切结合,遇事充分协商,依靠群众办好合作社,不得滥用职权,压制民主。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不断地加强社内的团结,发展社员之间的同志的友爱。任何社员都不许歧视少数民族社员、外来户社员、新社员和女社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不断地提高社员的政治觉悟,在社员中间经常地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思想教育,保证社员遵守国家的法律,响应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号召,领导社员向社会主义社会前进。
第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同别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密切的联系,并且要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和农村里的国营经济机关建立密切的联系,以便互相协助来实现各自的经济计划,共同努力来实现国家的经济计划。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努力团结社外的劳动农民(包括加入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农民和单干的农民),积极地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和走上合作化的道路。
第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开展对于富农和别的剥削分子的斗争,使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剥削受到限制,逐步消灭。
第二章 社员
第十一条
凡是年满十六岁的男女劳动农民,或者能够参加合作社劳动的别的劳动者(例如手工业劳动者和会计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过社员大会通过,就成为社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吸收社员的时候,要遵守以下的规定:
(一)不许限制贫农入社,也不许排斥中农入社。
(二)要积极地吸收复员军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和外来移民入社,并且要有计划地吸收参加辅助劳动的老弱孤寡入社。
(三)在合作社初成立的几年之内,不接受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入社。在合作社已经巩固,并且本县和本乡的劳动农民已经有四分之三以上参加了合作社的时候,对于已经依照法律改变成份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多年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才可以经过社员大会审查通过、县级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个别地接受他们入社。
(四)不接受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入社,但是他的家属不受这个限制。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接受不够社员条件而要求参加合作社劳动的人(例如不满十六岁的男女)参加劳动,并且应该同对待社员一样地按照他们的劳动给以报酬。
第十三条
每个社员在社内都有以下的权利:
(一)参加社内的劳动,取得应得的报酬。
(二)参加社务活动,提出有关社务的建议和批评,对社务进行监督。选举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被选为合作社的领导人员。担任合作社的职务。
(三)在不妨碍参加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
(四)享受合作社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的利益。
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在入社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许担任社内任何重要的职务。
第十四条
每个社员在社内都有以下的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员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遵守合作社的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分配给他的工作任务。
(三)爱护国家的财产、全社公有的财产和社员私有而交给合作社公用的财产。
(四)巩固全社的团结,同一切破坏合作社的活动作坚决的斗争。
第十五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
社员退社的时候,可以带走还是他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如果他的土地已经由合作社进行了重要的建设,无法带走,合作社应该用相当的土地同他交换,或者付给他适当的代价。如果他的土地经过合作社的经营质量变好了,他的农具和工具经过合作社的修理价值提高了,退社的人也应该付给合作社适当的代价。
要求退社的社员一般地要到生产年度完结以后才能退社,以免妨碍全社生产,并且便于结算账目。
第十六条
社员如果犯了严重罪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合作社必须把他开除出社。
社员如果严重地违反社章,或者犯了多次重大错误,经过多次教育和处分还不悔改,合作社可以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把他开除出社。被开除的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县级人民委员会解决。
开除社员,不能把他的家属中的社员连带开除。
对于被开除的人在合作社里的财产,同退社的人的财产一样处理。
第三章 土地
第十七条
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
社员所有的藕池、鱼塘、苇地等特殊土地,如果面积比较大,不宜于个人经营,经过本主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社员每户自留地的大小,应该按照每户人口的多少和当地土地的多少来决定,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八条
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员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不是由社员的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因此,土地报酬必须低于农业劳动报酬,以便鼓励全体社员积极地参加合作社的劳动。但是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土地报酬也不要过低,以便吸收土地较多较好的农民入社,并且使有土地而缺少劳动力的社员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
在土地特别多、人口特别少的地方,即使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也可以根据当地的习惯,把土地报酬定得低些,或者不给土地报酬。相反,在土地特别少、人口特别多的地方,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经过省级人民委员会许可,土地报酬也可以暂时相当于农业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在社员取得土地报酬的条件下,农业税应该由社员负担。如果农业税由合作社负担,社员的土地报酬就应该相应地减少。
第二十条
土地报酬一般地应该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不随着全社生产的发展而增加,以便全社生产发展的利益能够充分地用在劳动报酬方面和公共财产积累方面。
但是,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特别是在土地的产量比较不稳定的地方,如果还没有把握议定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也可以暂时采取分成报酬的办法,或者别的适当的过渡办法。分成报酬就是从每年实际收获中扣除当年的生产费、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分出一定的成数作为土地报酬,把其余的部分作为劳动报酬。
土地报酬的数量或者成数议定以后,在一定的时期内,在生产没有显著地增长以前,不应该降低,以免土地较多较好的社员觉得吃亏,有土地而缺少劳动力的社员减少收入。
藕池、鱼塘、苇地等特殊土地的报酬,分别参照当地的习惯议定。
第二十一条
土地报酬按照社员入社的土地在平常年成可能达到的产量来计算。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一方面要根据土地的质量,照顾许多贫苦社员的土地原来不能达到应有的产量,而入社以后产量就能够提高的情形;另一方面要根据土地的实际产量,使入社以前改善了土地质量的社员得到应得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社员租种的或者代管的土地一般地应该改为由合作社租种或者代管。但是,个别的贫苦社员用低租租种的土地,或者替亲友代管的土地,经过社员大会同意,也可以给他以相当的报酬。
社员私有的荒地,经过本主同意,可以由合作社进行开垦,并且在开垦以后的两三年内不给土地报酬。
农业生产互助组所开垦的荒地,在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时候归合作社使用;对于个别没有入社的组员,可以由合作社给以适当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社员入社的时候,他的土地上如果带有青苗,应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处理青苗地的收获可以采取下列办法的一种:
(一)收获全归本主所有,由本主偿付合作社在统一经营中所费的工本。如果这块青苗地当年只收获这一次,本主就不应该得土地报酬;如果不止收获这一次,本主也应该少得土地报酬。
(二)收获归合作社统一分配,由合作社偿付本主入社以前在青苗上所费的工本,并且照付土地报酬。
(三)收获按照议定的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的临时分配比例单独处理,单收、单打、单分。
第二十四条
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渠、坝等水利建设,随社员的土地归合作社使用,由合作社负责保养和修理。
如果这种水利建设是旧有的,因为它已经增加了社员入社以前的土地产量和入社以后的土地报酬,合作社一般地无须再给本主以报酬。如果这种水利建设在归合作社以后,还可以灌溉别的土地,合作社应该按照灌溉的效益和当地的习惯,给本主以适当的报酬。如果这种水利建设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适当的收益,要求合作社收买,并且得到合作社的同意,可以由合作社适当地偿付本主所费的工本,转为全社公有。应付的款项,在几年以内分期付清;没有付清以前的利息问题,由合作社和本主协商解决。
第四章 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 篇九
第一节 委员
第三十条 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或与本小区业主同一家庭人员。
第三十一条 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两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业主 人以上联名,可向业主大会推荐委员候选人。推荐者应向大会介绍委员候选人的情况。
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时,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符合委员条件并且愿意竞选委员的,可直接向大会提交自荐书,无须经过业主联名推选。
第三十二条 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 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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