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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休假的通知【1】
各科室: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 县人事局 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现对我局(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我局(公司)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见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安排休假。局领导年休假由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安排。
三、年休假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的可推迟到年底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控制在职工总人数的10%。若职工自行放弃安排休假的,单位不支付补偿报酬。
五、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
(五)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六)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七、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八、职工享受的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职工休假期间,各科室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十、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有离开弥勒外出的必须向局长报告。
十一、本通知自二Ox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xx年二月二日
关于年休假的通知【2】
公司各部门: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公司《关于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的通知》,经研究, 现将我公司2014年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休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
3、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⑸员工发生旷勤累计超过10天的;
⑹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⑺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⑻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二、时间安排
各部门在岗人员休假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至8月期间休完。
三、有关要求
1、各部门人员,须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基础上,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轮流休假。职工休假期间,各部门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2、凡外出休假人员一定要注意安全,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有情况及时报告,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注意防盗、防暑等,特别是不要到汛期和地质灾害多发地旅游,自驾车旅行要注意道路交通安全,确保度过一个平安愉快的假期。
3、请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于7月14日下午下班前将休假名单报综合部。
特此通知。
综合管理部
二○xx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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