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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分配制度 篇一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管理职责
1.1公司总经理负责批准奖金总指标和部门二次分配奖金的发放。
1.2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奖金的归口管理部门。
1.3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奖金的二次分配。
1.4奖金分为月奖和进度奖。
第二条管理内容与要求
2.1奖金以考勤表为依据,实行期后支付,按月考核。
2.2奖金的确定
2.2.1月奖依其所在岗位职薪系数而确定,奖金=系数×基数。
2.2.2进度奖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公司下达总指标,部门二次分配,造表后交人力资源办。
2.2.3部门二次分配的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按劳分配、按绩效分配原则;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先进,树立模范典型原则;
(4)根据劳动能力、强度、环境、责任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原则;
(5)坚持奖金一次分完,当月不节余的原则。
(6)单人分配奖金的最高系数不超过最低系数2倍原则。
2.2.3新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按规定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奖金系数按0.5。
2.2.4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发奖金。
2.2.5受处分人员按照工资支付办法执行。
年终奖金分配制度 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竞争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公司从业人员年终奖金的发给,按本规定办理;
2、本规定以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试用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视情况另行发给)。
第三条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定。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
从业人员在年度内中途到职者,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1个月计。
第五条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1、辞职或解雇者;
2、资遣者;
3、停薪留职者(期间扣除);
4、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第六条年终奖金的发放计算基数标准如下:本薪+主管加薪+职务加薪+技术加薪。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2、小功一次: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3、大功一次: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4、申诫一次: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5、小过一次: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
6、大过一次:扣减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工的扣减标准:
1、旷工者照天数计,每天扣减2日份薪额的奖金,不足1天者以1天计;
2、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10天以上者,每超过1天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服务未满1年者,照比例折算)。
第九条考绩加发标准年度考绩依下列等级加发:
1、优等者加发10日份;
2、甲等者加发3日份;
3、乙等者不予加发。
第十条年度计算:
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发放日期:
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春节前发给。
第十二条实施及修订:
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公司的奖金制度 篇三
第一条目的
本公司为激励员工士气并以提高营业绩效为原则。于每年末会计年度终了时,可提列税后盈余之一定比例金额作为犒劳股东、干部及员工一年来的努力与辛劳。
第二条奖金金额应于每年12月31日,会计年度终了时,结算当年度纯利所得,并在结算后一个月内(或翌年3月止)依实施支付计算方式与薪资合并发放。
第三条奖金计算方法及发放标准
公司在结算营业所得应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以各店为单位
1.销货总额-销货成本(期初存货十进货-期末存货)=销货总利益(销货毛利)
2.销货总利益-各店营业费用=部门利益
3.部门利益-应负担总公司营销费用=经营利益
(二)营业外之各项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1.各门市(店)营业外费用(依各门市(店)销货总额比例分配)
各门市(店)营业费用/各门市(店)营业费用总额×销货额=各门市营业外费用
2.总公司费用比例
(门市薪资+一般管理费)/各门市员工总数×店别员工数
3.房屋租金则按实际平米数计算之,但若为设立于大楼时,则仅以营业面积计算。
4.折旧费、修缮费等营业费甩,采用实报实销。第四条奖金分配额之计算
(一)经营利益-课征税额一税后纯益税后纯益×奖金比率=奖金分配额
(二)奖金分配额/4=奖金实际分配额及分配对象
(三)依奖金分配对象之金额支付员工时,则需扣减已支付之定期奖金后,并依下表所列之标准支付。
(四)同一门市(店)内之重要兼职人员奖金,则由人事科另行制定。
第五条本规则中第三条及第四条之数据资料,应于管理会议上讨论过后,以符合实际需求数字修正并实施。
第六条本规则所加发之绩效奖金若为0或为亏损时,则需衡量公司政策是否受市场或社会经济变化的影响,并由董事会议评定是否可提列其他津贴作为支付努力者的奖金。第七条奖金分为定期奖金及决算奖金两种,主要支付对象以奖金支付日仍在职者。
第八条定期奖金之计算期间分别于每年6月及12月计算并支付之。第九条定期奖金之结构包括下列三项:
(一)基本奖金;
(二)等别加算奖金;
(三)年资加算奖金。
第十条基本奖金和等别加算奖金之计算,乃以基本薪资及责任津贴为基础,并依各职等员工之给薪率相乘成绩再乘以出勤率后所得之金额即为其奖金支付额。
第十一条基本奖金中之给薪率在衡量公司的业绩及员工考绩评定等级别后,分别计算之。
第十二条等别加算奖金之给薪率,则依下列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出勤率的计算乃依照人事科所制定之标准计算,其规定如下:
出勤率=1-0.07×缺勤日数+0.025×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等缺勤时数(2小时以内者)
第十四条凡于公司任职服务满三年以上者,则依下列规定加算年资奖金:
第十五条决算奖金(奖金分配)乃根据当年度内之收益比例及奖金分配规则,支付前一年度员工共同努力的成果与奖金额。但以支付当日仍为在职之员工为限。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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