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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能私自办理持有因私护照吗? 篇一
【我该怎么办】
刘副处长就职于某事业单位,在今年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抽查中,被发现其名下有2本因私护照,一本按规定由单位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另一本则私自保管,并在过去两年多次使用其私自办理的护照,未经批准先后多次出入境。刘副处长向“纪律君”表示,私自保管的那本护照是当初为了逃避单位对干部出入境的次数限制、图个人方便,绕过组织,通过不正当途径办的,现在因此要受到组织处理,十分后悔。他这种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党纪处分呢?
【如是说】
党员干部私自办理、保管因私护照以及未经批准出国(境),是一种比较多发的违纪行为。1999年以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单位或部门陆续印发了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二是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三是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党员干部,应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将根据刘副处长违规行为的程度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相关案例】
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自2013年至2015年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依据有关规定,科技部党组研究并经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决定给予汤东宁开除党籍处分;科技部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科技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个人因私护照办理介绍 篇二
申请护照介绍
为帮助大家掌握申请因私护照方面的知识,现将有关公民申请因私护照的规定介绍如下:
1、申请因私护照
根据《护照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因私护照,需由本人亲自向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即凡中国公民申请因私护照,必须由本人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受理申请的机关为: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
2、申请护照所需基本材料
1) 申请人户口薄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 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附件一); 4) 个人近期免冠照片(各地对照片的要求不同,最好在申请护照时,在出入境管理机关拍摄,以便顺利通过审核)。 上述材料准备完毕后,才能进入申请阶段,即按照下述流程申请因私护照。
3、申请护照的基本流程:
1) 本人向地方出入境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 地方出入境管理机关受理并书面审核;(当场) 3) 审核通过缴费人民币200元;(当时)
4) 交费后即完成申请,等待公安机关通知,并凭缴费发票在规定的时间领取护照(外地员工也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视情况而定)(此期间一般为15-30天,各地不一)。
4、特别说明
(1)按需办理和非按需办理护照
目前,我国对公民申请因私护照,以申请人所在地区为标准,实行不同的受理标准,即所谓的按需办理和非按需办理。
按需办理,是指按照申请人的需求办理护照,对于在按需办理的地区申请因私护照,申请人在办理护照时,仅需提供上述四项材料即可。(实行按需办理护照地区名单见附件二)
非按需办理,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因私护照时,除提交上述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其他与出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除附件二以外的地区,目前均实行非按需办理)参考如下:
1、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允许办理护照的意见书;(一般以公安机关出具的为准)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材料;(一般以公安机关出具的为准)
3、出境事由为团体旅游的,需出具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发票;
4、出境事由为个人旅游的,需出具旅行社提供的相应旅行证明材料(发票及旅行计划等);
5、个人存款证明;(前往不同国家,存款的额度不同)
6、各地出入境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2)天津市的特别规定
天津市对本市居民申请因私护照也有例外规定,仅以申请人取得天津市户籍时间长短为区分标准,分为10年及以上和10年以下两种情况。申请人在申请因私护照时,取得天津市户籍连续满10年的,申请因私护照,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就能办理完毕。不满10年的,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需要向申请人取得天津户籍之前的户籍迁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协查函,核实两方面情况:一是申请人迁出的真实性;二是申请人在迁入天津市之前有无犯罪记录。也就是说,后一种情况,需要申请人户籍迁出前公安机关的配合速度,但往往时间很长,因此,后一种情况的员工在申请因私护照时,要做好思想准备,何时取得护照不能确定。
由于各地具体要求不尽相同,请于各位员工的申请办理护照之前,一定要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机关进行详细咨询,特别是在非按需办理的地区,在完全清楚所需材料后再申请,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篇三
一、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 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㈡ 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㈢ 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㈣ 身体健康。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的条件和要求
㈠ 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违纪违法的,犯有政治错误的,曾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破坏民族团结或搞民族分裂活动的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等(含离退休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㈡ 自治州县处级及以上在职干部(含副县处级和非领导职务,包括已免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下同)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探望出国留学子女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等特殊事项,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在聘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和要求比照县处级在职干部执行。
㈢ 自治州乡科级及以下在职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㈣ 自治州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配偶、父母、祖父母、叔姑姨舅、兄弟姐妹(含堂表亲)、子女、侄甥子女,孙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离退休人员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㈤ 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㈥ 经审查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内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所有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国外各项花费等)一律自理;因私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因私出国(境)审查、备案内容及相关材料
因私出国(境)审查主要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查阅干部个人档案,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和相关纪律要求。审查批准后,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审批通知书,申请人凭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组织人事部门的因私出国(境)审查批件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应办理再次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核手续。
㈠ 初次因私出国(境)审查材料包括:
⒈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报告,须写明本次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原因、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等情况;
⒉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此表必须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不得个人填写;
⒊内容填写齐全,经本人签字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复印件;
⒋内容填写齐全,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⒌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
⒍外方的邀请材料。探亲须有直系亲属发来的邀请函、电或信件,邀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外籍身份证明(均为中外文对照件);出国(境)旅游须提供旅游合同原件并附缴费发票复印件;
⒎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报告;
⒏申请出国(境)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㈡ 在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因私出国(境)审查材料包括:
⒈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报告,须写明最近一次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原因、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情况和本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原因、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等;
⒉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
⒊外方的邀请材料,探亲须有直系亲属发来的邀请函、电或信件及译文,邀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外籍身份证明;出国(境)旅游须提供旅游合同原件并附缴费发票复印件;
⒋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报告;
⒌申请出国(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当中的归侨、侨眷,符合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审查审批内容及材料与上述规定相同。
四、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权限。
全州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因私出国(境)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查审批手续,严禁改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申报因私出国(境)事项。
㈠ 自治州地厅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由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受理,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自治区党委审批。
㈡ 自治州在职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经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自治州党委审批,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㈢ 自治州离退休县处级干部、乡镇场(街道)党政正职和在骋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后,报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审批。
㈣ 州直各单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均含离退休)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
㈤ 各县市在职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由县市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县市党委审批,并报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备案。备案审查材料包括:1、外方的邀请材料。探亲须有直系亲属发来的邀请函、电或信件,邀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外籍身份证明(均为中外文对照件);出国(境)旅游须提供旅游合同原件并附缴费发票复印件;2、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报告复印件;3、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复印件;4、经县市党委领导审批签字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准单复印件。
其他人员审查审批权限,由各县市党委参考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要求
按照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组织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回国(境)后10日内需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按证件保管权限交相关组织人事部门查验、登记、统一保管。具体保管权限如下:
㈠ 在职地厅级干部、县市党政正职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集中保管;
㈡ 在职县处级干部、乡镇场(街道)党政正职、在骋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离退休地厅级、县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集中保管;
㈢ 乡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均含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按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权限,交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㈠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政策和出国(境)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各单位报送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书面报告,必须真实清楚的报告申请人基本情况、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或职称、具体出国(境)时间、境外停留时间、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并明确表明本单位是否同意其因私出国(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在严格审查审批的。基础上,又要本着服务、高效、简便的原则,将审查审批内容和程序一次性告知本地、本单位所有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㈡ 加强监督检查。近期,中组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专项治理。各县市、各单位要建立出国(境)证件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公安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和州直单位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在办理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中违反纪律规定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回国(境)10日后,拒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组织人事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由自治州公安局按规定对其证件进行注销,今后不再为其办理任何因私出国(境)手续。
㈢ 加强沟通联系。各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有效预防和处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私自不归等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证照审批、资料管理和出国(境)情况信息数据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要定期通报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颁证情况。各县市党委组织部、州直各单位每年12月1日前向自治州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一次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收缴保管及使用情况。
如何办理因私护照 篇四
如何办理因私护照?
发布时间:2011-06-1
3基本程序
(一) 领取表格。
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领表 》,也可登陆互联网直接下载该表(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
(二) 提出申请。居民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分局申请办理。
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领表 》
2、提交数码相片。根据证件制作的要求,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受理机关或者我市5家照相点(名称及地点详见附表)进行数码照相。
3、交验本人的有效居民*、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特定身份人员提交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特定身份人员的界定见须知第二条)。
5、现役军人需交验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的军级党委或政治机关出具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军官证、临时*并提交复印件。
(三)领取受理回执
申请人在领取回执单时,须对其内容仔细核对并签名确认。
(四)领取证件。
申请人按回执注明的时间持*、回执单、交费收据领取证照。如本人确实不能前来领证,可委托其亲属持领证人*、回执单、交费收据及能明确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证件(如户口簿)领取。申请人也可自愿选择邮政快递,其证件费用由邮政快递人员代为交纳,交费收据随证件寄到申请人。
*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即签发受理回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制发证件;如采用邮政快递领证方式,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制发证件。(特殊情况除外)。
护照延期、换发、补发如果不是在原审批机关,由现审批机关向原审批机关进行核实通报,护照延期、换发需20个工作日,护照补发需3个月。
入出境通行证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的,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特殊情况是指:
1、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需提交病历;
2、出国奔丧,需提交死亡证明或使、领馆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
3、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需提交境外邀请函及单位证明;
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不足一个月,需提交境外入学通知书;
5、公派出国留学,需提交填写完整并盖章的JW108表;
6、前往国入境*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需提交有效签证。
不准出境的有关规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护照的换发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护照,(特定身份人员提交向所在单位报告登记的证明):
(一)护照已经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
(二)护照签证页用完;
(三)护照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公安机关予以换发;
(四)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处罚执行完毕3个月;
(五)其它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持照人护照签证页已用完,需要保留原护照上的有效签证的,可以将原护照封面、封底剪去右上角,与新护照同时使用。
护照的延期(97版护照)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须提交本人户口、*(特定身份人员提交向所在单位报告登记的证明)。若前往国在颁发签证时要求护照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应提交前往国移民签证机关或驻我国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超过原有效期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能办理延期。护照遗失后的补发
中国公民持有的护照遗失,在取得公安机关或驻在国其他部门出具的报失证明后,可向公安机关或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特定身份人员提交向所在单位报告登记的证明)。公安机关或我驻外使、领馆不能向同一个申请人颁发两本以上有效护照。
(一)国内居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应及时向护照遗失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挂失,取得报失证明,并在原发照地或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长江日报、湖北日报)上登报声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护照补发申请,经核实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予以补发护照。
(二)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失护照的,应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护照,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予以补发护照。
(三)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应提交本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及遗失地公安机关挂失证明和原发照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长江日报、湖北日报)的遗失证明。
特定身份人员的范围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
(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
(三)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四)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入出境通行证的签发
因特殊情形,不便或不能持用护照出境的中国公民,根据不同的情形提交相应的材料,主要有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的旅行证、护照或定居国外的*明。
公民出国(境)管理收费
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元)
入出境通行证一次有效证20
入出境通行证二次有效证50
入出境通行证多次有效证100
办理因私护照须知 篇五
办理因私护照须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办理条件
1、首次申请护照必须为广州市常住户口居民,延期、换发、补发、变更加注为广州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我市暂住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2、延期:97版护照可延期2次,每次5年;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特殊情况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办理。
3、换发:①护照已经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②护照签证页用完;③护照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④护照被涂改的;⑤原护照签发时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⑥其他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4、补发:遗失护照。
5、项目变更加注:①申请人曾用名、外文姓名或前往国有关签证上的外文姓名与原汉语拼音不一致;②拼音为多音字需更改的。
三。基本程序
照相领表填表贴相片交表领回执缴费交缴费收据领证
首次申请护照、护照延期、正常换发、项目变更加注,省属单位人员可选择向省厅、市局或单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局三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单位人员可选择向市局或单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局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向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损坏、涂改换发以及遗失补发:省属单位人员可选择向省厅、市局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人员统一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⒈提交填写完整的《广州市居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3张; 护照延期、项目变更加注的,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1张。
⒉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⒊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县级以上金融、保险、证券系统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等登记备案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⑴护照延期、换发的,提交护照的签发机关页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
⑵使用曾用名、外文姓名或前往国有关签证上的外文姓名与原汉语拼音不一致的,须提交户口簿、公证书或前往国的入境签证或入境许可或移民申请通知书等材料;姓名拼音为多音字的,提交有关字典等证明材料。
⑶遗失护照的,需提供书面的遗失声明,并注明:“因遗失护照引起的所有纠纷由本人自己承担”字样,在国外遗失护照申请补发的,还需提交驻外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护照延期、项目变更加注、损坏、涂改换发的,还须提交护照。
注:①申请表格可在广州金盾网上下载,复印有效。
②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
四。急事急办
如果您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来办理加急申请:
1、出国治病,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探望危重病人,提供对方的疾病证明或要求去探望的电报。
3、出国奔丧,提供有关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或使、领馆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
4、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提供入境许可或签证。
5、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的提供入学通知书。
五。办证时限
国内居民首次申请、到期换发、页满换发护照:15个工作日。
国内居民损坏、涂改换发、遗失补发护照:3个月。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换发、补发护照:15个工作日(遗失补发护照的,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护照延期、项目变更:5个工作日。
急事急办:5个工作日。
注:1.选择特快专递领证方式可以提前5天以上送证上门,特快专递营运商按照市场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2、取证日的计算方法:自申请后次工作日开始计算。
3、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六。办证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收费标准收费。
1、首次申请、到期换发、页满换发护照:200元/本。
2、损坏、涂改换发、遗失补发护照:400元/本。
3、护照延期:20元/项。
4、项目变更加注:20元/项。
七。受理时间和地点、电话、网址
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55号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00—17∶30
周六上午
9:00—11:30(只受理急事急办)
咨询查询电话:96110110
投诉举报电话:020—8311572
5查询网址
邮政速递查询:11185
特快专递查询:020—81911089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
本服务指南由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
印刷日期:2006年5月10日
2005-11-19
因私护照办理 篇六
一、申办因私护照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公民因私事出国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留学(包括自费留学和公派留学)、旅游(包括个人出国旅游和团队出国旅游)、劳务就业、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具体是:
1、夫妻一方在外国定居的或受外国定居的亲友邀请去定居的、出国继承财产的、或取得前往国政府发给的定居许可证明的,可申请出国定居;
2、受在前往国有永久居留权或具有前往国有效短期居留证件的国外亲友邀请出国探亲、访友的,可申请出国探亲、访友;
3、受国家或工作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可申请出国留学;
4、参加经国家批准有“出境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游团的或个人出国旅游的,可申请出国旅游;
5、与外国雇主或有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了到外国就业的合同,或由国内劳务公司外派劳务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出国劳务、就业;
6、各类企业职员因企业业务需要派遣出国的,可以申请出国商务;
7、因其它非公务活动需要出国的,申请出国的。
二、申办因私护照的手续
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大、中城市公安分局)出
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人员通过本单位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其他身份、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大、中城市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省直单位人员向本单位保卫或人事部门领取),回答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按要求填写完整、已签署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的《申请表》和本人近期正面
免冠照片三张(照片规格:32mm×40mm),随行小孩亦单独填写申请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核验正本,交复印件);
3、提交与出入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1、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其中后者须提交亲友在拟前往国定居的证明(被收养儿童出国定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办理)。
2、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3、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及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邀请信是指正式邀请信或是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传真或电报。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是指其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或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是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居留的证明。
特别情形:下列人员申请出国探亲访友,无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及亲友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1)能够提交其户口所在地的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
(2)提交了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的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随父母(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离、退休人员,由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原无工作单位的,由派出所出具意见)。
4、出国留学(含自费出国留学和公派出国留学)。属个人联系的自费出国留学的,须提交接收学校所出具的入学通知书。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联系的出国留学,需提交入学通知书或该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出国留学人员,还须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如原属自费就读的,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自费就读证明,免交《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留学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须提交《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特别情形:属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境外宗教院校学习)的应提交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证明。
5、出国旅游。属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批准有经营权的旅行社或代理社开具的证明已经缴交足额旅游费的出境游发票及《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属个人出国旅游的,提交国际旅游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6、出国就业(劳务)。个人出国就业的,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聘请、雇用证明或前往国政府劳工部门发出的劳工许可证明。
由劳务公司招募外派出国劳务的,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劳务输出机构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
由经批准的涉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涉外就业经营权的涉外就业服务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7、因企业业务需要出国从事参展、签订合同、洽谈业务、技术培训、项目考察、监装货物、安装设备等商务活动的。此类人员,确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申请时须提交企业的派遣证明及相应证明文件。
8、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特别情形: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或进行演出活动的,须提交广东省文化厅出具的证明。
有关单位出具意见的要求
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对申请人出国出具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等。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14周岁儿童,需提交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三、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护照的程序及时限
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因私护照的申请,初审后报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批准的将申请人资料报送省公安厅出入境证件制作中心制证 ,护照制作后送回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申请人。
因私护照从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大、中城市在15个工作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意见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级公安机关应予复核并答复。
四、护照延期手续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特殊情况
(如有效期不够外国签证期限的)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申请延期。护照可延期二次,每次五年。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
护照的延期,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持照人户口所在地发照机关办理;在国外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外交代表机关办理。
五、护照换发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下可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已经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
2、护照签证页用完;
3、护照被损坏或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不能继续使用的;
4、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处罚终结三个月后,可予申请换发;
5、其他经原发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持照人护照签证页用完,需要保留原护照上的有效签证的,可以将原护照封面、封底剪去右上角,并在签发机关页加盖吊销章使其作废,与新护照同时使用。
护照的换发,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发照机关办理,在国外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外交代表机关办理。
六、护照补发手续
中国公民所持护照遗失的,在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机关或驻在国其他部门出具的报失证明并登报声明护照作废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新护照,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1、国内居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应及时向护照遗失地的公安机关挂失,取得报失证明后报告原颁发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备案,并在护照遗失地或原发照地或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报或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户口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护照补发申请并经核实,原则上自报失之日起三个月后,方予补发护照。
2、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失护照的,应当向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挂失和登报,向我驻外使馆(或领事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补发护照。受理申请的驻外机关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发照机关核实后,酌情发给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可就近向公安机关挂失并登报声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向原发照机关或出入境口岸检查机关核实后,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及时补发护照或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的,由持证人返回居住国后,再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
七、换发出境登记卡手续(包括变更出境事由和变更前往国)
公安机关颁发护照时附发出境登记卡。出境登记卡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境事由、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发照日期、护照号码、出境事由、偕行人数、发照地等。出境事由分“定居”、“短期出境”和“团队旅游”三种,除“定居”和“团队旅游”外,其他出境事由统一填写“短期出境”。
中国公民首次出境,经批准已经领取护照和出境登记卡的,欲改变出境事由或前往国,应办理“变更事项”申请手续,经批准后,由发照机关换发出境登记卡。
1、变更前往国。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前往国的入境签证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未获得前往国入境签证而要求变更前往国的,依照首次申请出国的手续办理。
2、变更出境事由。领取“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的公民,无论获得何种事由的签证,均可出境,无需换领出境登记卡;领取“短期出境”、“团队出境”事由出境登记卡的公民,若获得定居签证,应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同意出国定居的证明;领取“团队旅游”事由出境登记卡的公民,若获取了定居以外的签证,可予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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