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中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篇一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才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第十五条 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要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来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地,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考核的内容为:
(一) 生产设施;
(二)出厂检定条件;
(三)人员的技术状况;
(四)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一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九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十二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篇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八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九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你也可以在好范文网搜索更多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其他中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多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