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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 篇一
五、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退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退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工程竣工最后三个月);
5、缴纳保证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退款前一个月“结清务工人员工资通告”的照片(通告应张贴在工程地醒目位置公示一个月以上,并注明绥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
7、工程期间的劳动用工合同或每月用工登记台帐;
8、建筑企业要求退取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日后,建筑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建筑企业在递交退还申请和必备资料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复核后确认未发生欠薪投诉等,由劳动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开具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转帐支票退还建筑企业。
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启动程序。建筑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民工工资被克扣或拖欠而酿成突发群体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时,可启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实认可,从专户资金中支取兑付给农民工。建筑企业应在劳动保障部门启动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0日内补足所垫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部分,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进行查处。
八、有关要求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违规发包或分包导致该组织或个人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无力支付的,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全部清偿责任。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可向该分包单位收取该分包项目工程款额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一旦分包单位出现克扣、拖欠民工工资时,总承包企业可用其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如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向分包单位收取分包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该项目发生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三)建筑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它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工资支付办法,但约定的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从工程开工直至工程结束,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四)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建筑工地每月用工登记记录,并依法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五)建筑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否则由此造成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该企业承担责任。建筑企业应编制详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应扣除项目及实发金额等),同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建筑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建筑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情况台帐,并按规定保留2年以上备查,不得伪造、隐匿、销毁。
九、建筑企业有重大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而引发群体上访或恶性事件的,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27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遵府办发电[2009]4号)文件和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绥府办发[2009]44号)等文件的规定:“谁主管、谁负责,谁欠钱、谁还钱”的原则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十、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交通、水利、农业、电力、通讯、林业、城建绿化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均依照本实施方案执行。由工程发包主管单位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管理。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施其职,认真落实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有效运转。凡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或寻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什么是工资保证金制度 篇二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保证劳动者能拿到工资的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就是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依据。前些年农民工欠薪的问题年年都有普遍存在,还有一些私营企业、破产跑路的企业也出现欠薪的情况。对此,《意见》规定要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证金制度。就是说像建筑企业、私营企业等先预存一些保证金出来,如果发生不支付工资或者逃避,就先拿这些保证金支付,以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不受侵犯。
工资保证金的实施方案 篇三
为预防和解决我县建筑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领域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及《遵义市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绥阳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在我县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须按本规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在绥阳县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
本实施方案所指建筑企业是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本县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不含住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三、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缴纳。建筑企业连续三年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可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评为劳动保障A级诚信的企业,可免缴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专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主要用于预防建筑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垫付基金备用。
四、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的工作程序及提供资料
1、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联系电话号码;
4、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承诺书;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情况(年检合格证);
7、法人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8、提供资料名录及页码;
9、凭以上资料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标合同或工程合同造价预算书核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基数,签订《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承诺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10、建筑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凭证,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领取《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书》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该项目的工程开工手续。对未完善手续的企业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强行开工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造成重大后果的,由司法部门按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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