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新版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 篇一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真实的发生在我们河曲县楼子营幼儿园的故事。时间退回到2014年5月18日的一天下午的放学时间。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张老师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张老师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该是东东的家长承担,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张老师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后来事情闹得僵化,最后我们不得不见诸于法律渠道。
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最后我们通过常年聘请的法律顾问和当地派出所为我们解了围。不要律师的解释,我们也不认为自己无过错。
以下是法律顾问给我们的解释
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张老师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
(1)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进行友爱教育,通过开展各类适合幼儿的活动,帮助幼儿社会性的良好发展,指导孩子掌握合理解决矛盾的人际交往方法。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应密切注意幼儿的行为,发现幼儿有危险行为或举动时必须及时有效地制止,并进行教育。
(3)对攻击性强的孩子,教师要协同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河曲县楼子营中心幼儿园 苗雨欢
2015.5.7.
地铁事故案列及分析总结 篇二
地铁事故案列及分析总结
南京规划建地铁将穿小区两幢楼业主状告规划局
昨日上午,某小区业主状告南京市规划局一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小区小区业主漆燕翎说,她在该小区的这套房子价值近百万元,但是,地铁二号线即将从自家的楼下穿过,却一直没有权威部门来告知他们是否安全,他们已经不敢在这个小区内住下去了。
【现状调查】二号线从小区下穿过
去年10月底的时候,负责南京地铁二号线TA07标段建设的中铁一局,忽然开进了位于水西门大街的该小区。原来,小区地块的前身是一家工厂,拆迁后留下了几十根建筑物管桩没有拔除。中铁一局进入小区施工就是为了将这些管桩拔除。这个时候,该小区小区的业主才知道,原来自家的楼下有两条地铁隧道穿过。
“没有人告诉我们,地铁从楼下穿过去是不是安全。”该小区的业主代表在法庭上表示,地铁隧道与小区内的03栋和07栋小高层距离最近,在地铁部门提供的平面图上可以看到,隧道在水平面上距离这两栋建筑的最近距离只有3.1米。
该小区的业主表示,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地铁建设接二连三发生事故,这更是让他们感到紧张。同时,业主们自己组织起来,开始沿地铁一号线做调查。在调查后他们发现,在中华门站和南京站附近的居民都反映,在地铁通过的时候能感觉到震感。随后他们在查阅相关学术论文时,也发现地铁通过引起的震动,确实会对沿线建筑物产生影响。因此,他们决定要讨个说法。
“等到出问题就晚啦。”在昨日的法庭上,一些旁听的业主表示,他们就是希望通过这次起诉,寻求一个安全的保障,希望有职能部门承诺这样的规划、这样的地铁建设不会给他们的居住生活带来影响。
【业主状告】“小区规划不合法”
该小区的代理律师吴晓喜表示,地铁二号线的规划,是早在2002年之前就已经基本确定了,而该小区小区是到2004年4月14日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南京市规划局就应该在住宅规划的审批中,充分考虑到地铁存在的因素。从目前的情况看,规划局对该小区的审定规划和原先该地块的设计要点不符合。这样的规划事实,给该小区的业主带来了损害。
吴晓喜表示,《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50米内,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米内,为“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地面、地下工程项目及进行钻探作业,不得在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进行空中施工作业”。南京市规划局规划的该小区,其中的建筑物距离隧道结构边线最近距离只有3.1米,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讲,这样的规划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开发商成了第二被告
在这次行政诉讼中,该小区的开发商作为第二被告,也被该小区的业主推上了被告席。业主们表示,开发商在明知道小区地下有地铁通过,却没有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告知业主,因此开发商存在欺诈业主的行为。
“我是2006年下半年买的房子。”该小区03栋的一位业主告诉记者,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售楼小姐告诉他们地铁二号线就在小区门口通过,小区附近就是地铁二号线的茶亭站,交通出行非常方便。该业主表示,他们早在此前也听说了这一消息,知道地铁二号线要从小区附近走,但是直到现在才知道,地铁不仅仅是从小区门口通过这么简单,而是几乎从自家的楼下通过。开发商在卖房的时候,故意模糊了地铁通过的精确走法,实际上是欺骗了他们,“他们从来就没有说过地铁要从楼下过。”
【规划局】我们的规划是合理的
“我们的规划是合理合法的。”南京市规划局法规处的工作人员昨日在法庭上当庭出示了大量文件证明。对于该小区业主的质问,一一作了答复。
业主对南京锅炉厂地块三期建筑的容积率产生质疑,认为当初的地块容积率是1.8,而三期建筑的容积率为2.08,这是规划局规划不合法的体现。对此,南京市规划局表示,1.8是南京锅炉厂地块的总容积率,该地块包括了四期建筑,因此在整个地块保持1.8容积率的前提下,三期建筑的容积率超过1.8是合法的。
业主提出南京市规划局的规划,不符合《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对次,南京市规划局表示,《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是2005年3月1日起才生效实施的,而该小区的规划是在2004年4月,《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对该小区的规划没有行政溯及力。规划局强调,在2004年作出该小区的规划许可之前,他们按照规定向地铁建设指挥部作了问询,地铁给他们的答复是“原则同意该规划”。
【开发商】我们已提前告知业主
该小区的开发商和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坐在一起,也对业主的起诉作了答复。开发商出示了一本他们和三期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在该合同中,开发商提供了一张三期规划的总平面图。在该平面图上,确实清楚地标出了地铁规划范围线。开发商表示,虽然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用文字形式将地铁的通过情况写下来,但是在这张平面图上,已经明确标注了地铁的走向,就等于告知了业主地铁二号线的准确通行位置。
南京电视台坍塌案事故案例分析 篇三
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坍塌案
一、事故经过
某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由市电视台投资兴建,某大学建筑设计院设计,某建设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该工程在市招标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投标,该市某建筑公司于1月13日中标,并于3月31日与市电视台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建筑公司组建了项目经理部,史某任项目经理,成某任项目副经理。4月1日工程开工,计划竣工日期为第二年7月31日。工地总人数约250人,民工主要来自南方各地。7月22日开始搭设施工后时断时续。搭设时没有施工方案,没有图纸,没有进行技术交底。由项目副经理成某决定支架立杆、纵横向水平杆的搭设尺寸按常规(即前五个厅的支架尺寸)进行搭设,由项目部施工员丁某在现场指挥搭设。搭设开始约15天后,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赵某将“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交给丁某。丁看到施工方案后,向项目副经理成某作了汇报,成答复还按以前的规格搭架子,到最后再加固。模板支撑系统支架由该建筑公司的劳务公司组织进场的朱某工程队进行搭设(朱某是市标牌厂职工,以个人名义挂靠在该建筑公司劳务公司事故发生时朱某工程队共17名民工6月份进入施工工地从事脚手架搭设,其中5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地上25~29 m最上边一段由木工工长孙某负责指挥木工搭设。10月15日完成搭设,支架总面积约624m2,高度38m。搭设支架的全过程中,没有办理自检、互检、交接检、专职检的手续,搭设完毕后未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10月17日开始进行模板安装,10月24日完成。23日木工工长孙某向项目部副经理成某反映水平杆加固没有到位,成某即安排架子工加固支架,25日浇筑混凝土时仍有6名架子工在继续加固支架。10月25日06:55开始浇筑混凝土,08:00多,项目部资料质量员姜×才补填混凝土浇捣令,并送监理公司总监韩某签字,韩某将日期签为24日。浇筑现场由项目部混凝土工长邢某负责指挥。该建筑公司的混凝土分公司负责为本工程供应混凝土,为B区屋面浇筑C40混凝土,坍落度16~18cm,用两台混凝土泵同时向上输送(输送高度约40 m、泵管长度约60m×2)。浇筑时,现场有混凝土工工长1人,木工8人,架子工8人,钢筋工2人,混凝土工20人,以及电视台3名工作人员(为拍摄现场资料)等。自10月25日06:55分开始至10:10分,输送机械设备一直运行正常。到事故发生止,输送至屋面混凝土约139立方米,重约342 t,占原计划输送屋面混凝土总量的51%。10:10,当浇筑混凝土由北向南单向推进,浇至主次梁交叉点区域时,模板支架立杆失稳,引起支撑系统整体倒塌。屋顶模板上正在浇筑混凝土的工人纷纷随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坠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模板和混凝土浆掩埋。
二、法院裁处结果:
法庭审理查明,去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许,成海军、丁粉扣在无具体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即安排工人搭设大演播厅舞台屋盖模板支架,韩长福身为监理工程师不仅未审查施工方案,而且在施工中,没有监督验收就签字同意进行屋盖模板整体浇筑混凝土。由于模板承重严重不足,导致支架失衡,脚手架发生整体坍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3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成为建国以来该市最大的建筑工程伤亡事故。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
(1)事故的直接原因:
1、支架搭设不合理,特别是水平连系杆严重不够,三维尺寸过大以及底部未设扫地杆,从而主次梁交又区域单杆受荷过大,引起立杆局部失稳。
2、梁底模的木柿放置方向不妥,导致大梁的主要荷载传至梁底中央排立杆,且该排立杆的水平连系杆不够,承载力不足,因而加剧了局部失稳。
3、屋盖下模板支架与周围结构固定与连系不足,加大了顶部晃动。(2)事故的间接原因:
1、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失去有效控制,模板支架搭设无图纸,无专项施工技术交底,施工中无自检、互检等手续,搭设完成后没有组织验收;搭设开始时无施工方案,有施工方案后未按要求进行搭设,支架搭设严重脱离原设计方案要求、致使支架承载力和稳定性不足,空间强度和刚度不足等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施工现场技术管理混乱,对大型或复杂重要的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模板施工未按程序进行,支架搭设开始后送交工地的施工方案中有关模板支架设计方案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细部构造大样图和相关的详细说明,且无计算书;支架施工方案传递无记录,导致现场支架搭设时无规范可循,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技术上的重要原因。
3、工苑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资质,工程监理组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在没有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即同意施工,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就签发了浇捣令,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模板支撑系统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4、在上部浇筑屋盖混凝土情况下,民工在模板支撑下部进行支架加固是造成事故伤亡人员扩大的原因之一。
5、南京三建及上海分公司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个别领导不深入基层,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有法有规不依。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对民工未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6、施工现场支架钢管和扣件在采购、租赁过程中质量管理把关不严,部分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质量标准。
7、建筑管理部门对该建筑工程执法监督和检查指导不力;建设管理部门对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综合以上原因,调查组认为这起事故是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这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深刻教训,确保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1、事故发生后,南京市政府向南京市各区县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通报了事故情况,要求进一步学习江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官僚主义,力戒形式主义,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做为大事抓紧抓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
2、南京市政府市长办公会上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市建工局、市建委作出了严肃批评、责成市建工局、市建委作出深刻检查,并决定,“10·25”事故批复结案后,立即召开全市大会。市政府领导将在会议上通报“10.25”事故情况和公布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对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
3、南京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认真吸取“10·25”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按国家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端正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强化行业管理。
4、加强用工管理的力度,坚决制止私招乱雇现象。新工人进场,必须进行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特别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一定要严格履行必要的验证手续;对特殊、复杂的、技术含量高的工程,技术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健全检查、验收制度,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确保建筑业的安全生产。
5、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建设监理市场,严禁无证监理,禁止将监理业务转包或分包。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特别对技术性强、工艺复杂的项目一定要监理到位,并有签字验收制度。
6、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和使用建筑用材、设备时,均须要有产品质保书,签订购、租合同时要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事故分析(模版 篇四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对各类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通知人的姓名,必须统计清楚。
2、对事故的报告,统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矿值班领导和主管部门,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4、企业负责人接到重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工会。
5、矿值班领导和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抢救,并成立事故抢救领导小组。
6、在抢救和处理的同时,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信息汇报制度
1、为规范本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2、凡在本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3、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4、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及安全科。
5、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6、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矿山救护大队,请求救援。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7、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
事故现场处理制度
1、事故发生后,若是一般事故,现场跟班班组长、专职安全员、跟班领导以及有经验的老工人要立即组织人员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材料条件积极进行救灾;若事故较大必须立即组织灾区人员及可能受威胁区域人员按避灾路线进行撤离、撤离时要快速、镇定、有序。并根据事故类型需要时指挥工人佩戴好自救器。
2、事故发生后,现场跟班班组长、专职安全员或跟班领导要在第一时间向矿调度室报告事故地点和现场情况。
3、撤退时,若发现巷道中的避灾路线牌破坏或遗失,迷失行进方向时,撤离人员应朝着有风流通过的巷道方向撤退;若是水灾事故应根据水量大小沿避灾路线进行撤离若无法撤退时快速往高处巷道撤离。
4、在安全出口均被封堵无法撤退时,应有组织的进行避灾,以等待救援人员营救。
5、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在硐室外留设文字、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于救援人员实施营救。在硐室内要及时开启压风自救装置,并不间断的敲击金属物等,发出互救联络信号,以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指示避难人员所在位置。
6、现场人员要沉着冷静,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对受伤人员执行“三先三后”抢救原则。
7、做好灾区现场保护,除救人和处理险情紧急需要外不得破坏现场。
事故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分析
1、事故发生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驻事故单位监督、协助进行事故分析。
2、事故分析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损害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不配合调查,除按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加罚1000元,对单位加罚5000—10000元。
4、事故分析总结的经验教训和提出的防范措施,各单位必须认真吸取,并把防范措施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责任追究
1、死亡事故
1)对事故单位罚款50万元/人。
2)凡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煤矿主管业务副职罚款10000元;发生2人死亡事故,给予(矿长)罚款30000元、业务副职撤职处分;发生3人以及上死亡事故,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罚款50000元。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上级执法科门执行。
3)对其它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2、重伤事故及一级非伤亡事故 1)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罚款20万元。
2)集团公司对分管矿长罚款5000元,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矿长罚款3000元。
3)集团公司对其它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3、二级非伤亡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1)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罚款3—5万元。
2)集团公司对分管矿长罚款30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3)集团公司对其它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4、轻伤事故
1)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罚款1—2万元。2)集团公司对分管矿长罚款2000元。
3)集团公司对其它责任人员根据情况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最终版 篇五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评析】
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
(1)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进行友爱教育,通过开展各类适合幼儿的活动,帮助幼儿社会性的良好发展,指导孩子掌握合理解决矛盾的人际交往方法。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应密切注意幼儿的行为,发现幼儿有危险行为或举动时必须及时有效地制止,并进行教育。
(3)对攻击性强的孩子,教师要协同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你也可以在好范文网搜索更多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其他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新版多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