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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篇一
一、指导思想
以能力建设为主题,以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全体职工素质为目的,通过大力开展职工继续教育培训的工作,促进专业人才、管理人才的成长,推进中心各项业务工作,使中心继续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国家测绘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五” 纲要》及《国家测绘局2002年—2005年教育培训规划纲要》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管理:
中心职工继续教育包括:培训和学历教育。由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中心领导主管。人事处与业务处负责组织日常管理。
(一)培训
1、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每年年初由各部门提出当年教育培训需求报人事处汇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专业技术培训由业务处组织实施;学历教育和其他培训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各部门所对口的上级单位的专业性培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2、各级领导干部每5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脱产时间不少于12天。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3、继续教育登记从连续脱产学习6学时以上开始记入。人事处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在办班结束后1个月内持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及培训结业证明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并作为今后职务晋升、提拔使用及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4、凡参加各类培训的人员,需到人事处备案,方可按规定报销培训费用。
(二) 学历教育
1、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中心工作三年以上,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评为合格以上,且应选择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报考的学校必须经国家教委正式批准。
2、职工参加学历教育,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门审核,经主管教育的领导批准,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方可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的由中心有计划地选派。
3、报考学历教育的职工,自录取后需与中心签定《学习培养协议书》(见附件一)。
4、公派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需签定《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见附件二)。
5、经批准报考各类学校的职工,在考前可给予7个工作日的复习时间,按事假处理。
6、新调入的职工,调入时尚未完成“五大”学习或其他学历的学习,调入中心后须及时向中心人事处提出申请,经中心主管教育的领导批准,并补签《学习培养协议书》后方可继续学习,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7、报考国家统招统分研究生的职工,自录取后人事关系按调离办理。
8、要求自费出国留学的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调出手续。回国后如本人愿意回单位工作,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调入手续。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1、职工教育经费每年按中心工资总额的2%提取。为了加强中心教育工作,每年根据职工教育培养工作的情况,设立专项职工教育经费以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
2、参加学历教育及综合部门的职工的培训费用,其经费由职工教育经费统一支付。
3、各业务部门及课题需要参加的培训,其经费由各部门或课题自行解决。
4、经单位同意,报考学历教育的职工,考前的各项复习费用自行负担,入学后学费暂由个人垫付,待取得毕业证书后按比例报销。
5、专科、本科学费报销50%,研究生(研究生班、双学士)、学费报销60%。其他各种费用如报名费、辅导费、书本费、材料费等均自理。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完成学业未取得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费自理。因补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理。
6、报考“五大”学习或其他学历的学习,原则上选在北京的学校就读。确因工作需要报考外地学校的,在外地短期集中面授、考试期间每年可以报销一次往返火车硬座车票。住宿费凭发票按每天20元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自负,伙食费自理,不发市内交通费。
7、参加部委及社会统一组织的各类职称和技术等级培训考试的费用自理。
8、职工在中心工作期间,中心只承担一次学历教育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教育培训制度 篇二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制度,责任单位应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
二、干部教育培训档案一般包括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基本情况和考核结果两方面的内容,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培训类别、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成绩、培训考核情况等。
三、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应及时载入干部人事档案,干部本人应主动向单位和主管部门申报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
四、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的培训记录,作为干部任职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五、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对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县委组织部负责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档案的归档管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科级以下干部的教育培训档案的归档管理;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干部教育培训档案材料的收集、统计、填报、上报工作,并应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台帐。
七、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工作进行考核和检查。
八、本制度由中共乌兰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教育培训制度 篇三
一、继续教育
(一)、为提高本院的整体素质和学历层次,院鼓励在职职工可根据自身条件参加不脱产的自学、函授、电大、夜大学习,但继续教育前必须提交个人继续教育申请,报院备案,否则院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习期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学习时间,一切费用自理。
(三)、新职工在未转正定级前参加各种学习的,不执行本规定。
(四)、通过自学取得的学历证书统一交院综合办公室办理验证手续,验证费用由本人自理。没有经过验证或验证为虚假学历的,院不承认学历,并对弄虚作假者给予相应处罚。
二、学习培训
(一)、各单位根据人才结构、人才需求,年初元月15日前制定出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院统一组织实施。
(二)、培训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安全、质量培训等。
(三)、学习培训期间待遇: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习培训费用如书本费、车船费、住宿费、培训费等由各分院负担(职称考试、评审、执业资格、工人等级培训除外),但必需经院负责教育培训的部门签字后,财务方可报销。
(五)、院提供一定学习经费,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凡中级职称及以上者,每年每人可报销100元资料费,报销时凭购资料发票及所购资料(必须为外语、计算机或从事的本专业学习资料)。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要登记,且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奖励
(一)、奖励对象:由院人事部门组织报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且取得资格证书的在职职工。人事部门报名前,须经院审核同意。
(二)、奖励范围: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经济、会计、审计、统计;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等。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奖励专业可作适当调整。
(三)、奖励金额: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奖400元,获得执业资格奖600元。如属队急需专业,经研究可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四)、获奖职工如在3年内调出本单位或退休后退出队相关工作岗位,应将获得奖金如数退回。
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建设适应油田发展的高素质职工队伍,规范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劳资组关于职工培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政策, 结合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职工教育培训是指临盘采油厂采油二矿根据生产需要,对本矿从事汽驾驶工作的在岗职工(35周岁)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安全知识、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总的目标是:围绕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提高运输行业服务质量的需要,通过构建管理规范、功能完善、手段先进、内外结合、讲练结合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教育培训活动,逐步使我矿汽驾岗位从业人员成为以高级工为主体、技师为带头人的道德高尚、纪律严明、技能过硬的一流技能人才。
第四条 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与安全生产相结合;坚持适应油田生产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坚持突出岗位技能,体现实际、实用、实效。
第五条 技能培训内容由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二部分组成。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的主要内容以油田技能鉴定初、中、高级工题库规定的要求为主增加与本岗位实际设备有关的知识、《交通安全法》以及厂矿下达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非正常情况下作业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培训时间:所有参与培训的职工,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8课时/每年,初期以理论为主理论与实践的培训时间按3:1的比例分配,待题库内容基本掌握后再以实践为主。
第七条 学员培训管理原则:职工在培训期间,必须认真服从培训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学习纪律。。 职工在培训期间,培训单位依据本管理制度对学员进行考核,并负责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考核内容与方式:
1、学员的考核包括日常表现考核和学习考核两部分。日常表现考核是对学员在请假、迟到、早退、旷课等出勤情况,作业、课堂笔记、测验和遵守纪律情况等方面的考核;学习考核是对培训的各学科(项目)学习掌握情况方面的考核。
2、日常表现考核采用对考核的项目进行量化打分,累计相加的形式,定期进行日常表现考核汇总(百分制);学习考核采用对所培训的学科(项目)进行闭卷考试,并进行考核汇总。
3、每月对所学内容进行考试,其本次考试成绩的70%与日常表现考核平均成绩的30%之和作为该月的培训考核成绩。
4、每月的考核成绩及时上报矿劳资组,由劳资组按相关规定进行奖罚考核。
教育培训制度 篇五
1、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培训实习生等)均要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2、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3、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思想、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要不定期研究职工安全生产教育问题。
4、利用各种形式不定期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
5、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将内容记入本人“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内。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的规定要求,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限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8、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放时,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9、发生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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