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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赴泰国学习考察报告
200x年x月x日-x月x日,学校组织我校20名教师参加首次泰国西北大学英语培训,并进行交流和考察活动,此次培训针对不仅对英语学习,而且我们同时对泰国高等教育和文化进行了考察。
我主要对泰国高等教育研究情况和泰国高等教育改革进行了考察。主要通过在西北大学查阅了泰国教育部、大学事物部和一些泰国大学的出版物,以及在电子图书馆检索的一些文章,泰国大学事物部的官方网站上检索到一些信息。此外,还通过询问上课教师和一些相关的工作人员,得到了一些资料和信息,如西北大学的课程教学大纲等。以下是笔者通过阅读一些英文文献,节译了一部分关于泰国高等教育研究的英文文献。
一、泰国高等教育研究情况
在泰国,高等教育研究一开始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高等教育并不是一种很大的产业,高等教育的问题还不是很严重。一些高等教育研究是作为数据或一些专家的观点的编辑起来,以便大学管理者加强对大学的管理。例如:chulalongkorn 大学在二战前曾经进行过学生的个人学习满意度的研究,此后,高等教育开展了较少的研究。
二战后,泰国高等教育迅速发展,不少大学发展成综合性大学,泰国开始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高等教育研究起到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1990年制定的高等教育长期(10年)规划,开展了约23个附加项目的研究。结果,关于高等教育机构的运行和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显得比以前更为重要,尤其是一些教育政策研究机构,如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室(office of the national education commission)。
对于大学而言,除了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指导高等教育的运作外,大学内部也意识到高等教育研究的重要性,纷纷成立了一些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或发展研究部门。尤其是在1970-1990这期间,这些组织的研究增强了大学的决策和管理水平。
各个学科的学者,如心理学、经济学、社会科学、政治学的学者均参与了高等教育的研究,尤其运用各学科的理论研究高等教育。此外,一些学者组织了若干高等教育研究学会,如高等教育教授协会,高等教育学会,私立高等教与联合会,这些协会共同进行高等教育研究。
尽管泰国有很多各种不同的高等教育研究项目,泰国高等教育研究仍然面临一些困境和问题。如:
1. 高等教育研究仍不系统,高等教育研究的分散性不足以覆盖高等教育的主要领域;
2. 高等教育研究常作为一些特殊机构的暂时性研究,研究工作的一致性连续性得不到充分地保证;
3. 不同学科的研究者的研究兴趣并不是一直是高等教育的研究,以至高等教育的学术研究的不完全性和不连续性;
4. 大多数的研究者进行的是理论研究,结果,研究结果的应用性受到限制;
5. 关于泰国高等教育如何适应泰国社会的发展方向的政策的理论研究较少;
6. 高等教育研究的经费支持力度不够,私人和其他机构的经费不充足;
7. 缺乏国家或地区领域间的高等教育学术会议和论坛,导致高等教育研究机构间缺乏交换研究数据,缺乏分析和评价高等教育质量的机会。
二、泰国高等教育研究与高等教育改革情况
过去,泰国高等教育研究在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创新中未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和将来的发展都直接反映出对高等教育改革研究的需要。
目前,泰国高等教育改革的目的在于使加快大学自治的进程,使大学作为一个独立的、依靠各大学委员会进行运作的,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私立化的方式。这被认为是泰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
这项改革促使高等教育研究从历史、哲学的维度而言,使大学发展向新的方向发展,学术研究的新模式、大学中个人和财政管理、大学的管理机构的研究都出现了新的趋势。除了上述几个研究主题,有必要进行更多方面的研究项目或课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高等教育改革研究在将来泰国高等教育所扮演的角色
泰国教育在目前和将来会迅速扩大规模。显然,未来泰国高等教育将对泰国的社会发展而言是有意义和价值的。未来泰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更依赖于高等教育研究,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曾明确指出高等教育发展越迅速,关于高等教育的研究更多。
基于此,泰国未来高等教育研究在高等教育中应该包含如下内容:
1. 关于高等教育改革的案例研究应当从国内或国际水平上发展成为系统研究;
2. 关于高等教育评价的研究应当积极开展,新出现的趋势如高等教育全球化,私立化和扩招使各国应根据自身的情况适当地应用评价的成果;
3. 高等教育研究应当有新的模式的方式,应当根据各国的不同国情注重研究的多样性;
4. 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间的比较教育研究应当根据高等教育的原理系统地开展;
5. 高等教育研究学者间的的合作与网络化工作对于未来高等教育理论和高等教育改革是很必要的;
6. 应当制定高等教育研究基准,以便促进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研究质量;
7. 高等教育研究目的应当为高等教育改革进行指导,而不应当成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随从,研究应当为高等教育改革指明方向,而不仅仅是一般的言论或一些信条;
综上所述,泰国高等教育研究者广泛地认为,首先要加强高等教育原理的研究,然后再将研究成果应用于高等教育改革之中。
【第2篇】关于对泰国农业化学管理情况的考察报告
关于对泰国农业化学管理情况的考察报告
根据2001/2002年中泰农业合作交流项目安排,农业部组织的农业化学管理考察团一行9人,于2001年12月5—13日对泰国的农药、肥料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管理情况进行了考察。考察期间,代表团拜访了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农业司、农业经济研究办公室等政府部门和领导,参观了农药、肥料管理机构、生产企业、销售厂家,以及使用农药、肥料的农场和经济种植园,重点了解了泰国有关农药、肥料管理体系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泰国位于中南半岛中南部,地处亚热带和热带,国土面积51.3万平方公里,农用地面积2160万公顷,接近国土面积的一半。人口6240万,从事农业人口2200万。主要种植水稻、蔬菜、木薯、甘蔗、水果、花卉等作物。2000年农业产值占国民经济比重为24.9%,是传统的农业大国。
泰国的农作物病虫草害较为严重,农业生产对农药依赖性较强。据调查,1996年如不使用农药,会造成当年30%的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近年来,泰国的农药使用量逐年增加,1991年为15029吨,2000年已增至31454吨。由于劳动力相对缺乏,今后泰国的除草剂使用量仍呈增加趋势。
泰国对肥料的需求量也比较大,年需求量一般在400万吨(实物量)左右。泰国国内不直接生产化学肥料,全部靠进口。2000年进口化肥295万吨,折纯为132万吨,其中N80万吨,P2O530万吨,K2O22万吨。主要进口品种为尿素、硝酸铵、氯化钾(60%)及二元、三元复合(混)肥(配比为16-20-0、116-16-8、13-13-21、15-15-15、16-16-16、18-46-0),主要进口国为韩国、中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马来西亚等。泰国国内加工企业共有24家,对进口的295万吨中的240万吨化肥进行复混加工,同时生产70万吨有机肥料。
二、泰国的农药管理情况
(一) 泰国农药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泰国是著名的世界旅游胜地,又是农业大国,为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产品出口,政府非常重视对农药的管理,早在1967年就颁布了《泰国控制毒性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条例》因其管理范围过窄、操作性差等缺陷而日益不能适应社会要求,因此,泰国政府于1992年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条例》扩展了管理范围,不但包括原有的国有部门毒性物质的管理,而且将私有部门毒性物质、工业和卫生系统毒性物质都纳入到管理范围。
修改后的《条例》于1992年颁布,1995年正式开始实施。到2001年6月,共有472个标签得到批准,颁发了12810个登记证,93家进口商和308个有效成份(包括混配制剂)得到登记,62个成份被禁止生产和销售,13种农药被列入监控名单,57个生产商得到生产许可,4700个零售店得到销售许可;20家生产商、18个销售商因生产、销售触犯《条例》而受到处罚。
(二) 泰国农药管理机构及职能
泰国的农药由农业部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具体负责管理,卫生用药由卫生部负责管理。农业司毒性物质处下设四个科:①农药登记科,负责全国农药的登记管理工作;②残留科,负责农药施用后在环境中的残留检测工作;③制剂科,负责流通领域的农药质量监控,农药制剂的开发、研究,私有化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④农药毒性办公科,负责农药施用中对人体的危害研究,指导安全用药。
此外,还成立了毒性物质委员会,负责制定毒性物质管理政策,协调各部门共同合作,执行法规。
为了加强对有毒物质的有效控制,毒性管理各部门可根据系统内的具体情况发布管理通知。
(三) 泰国农药的管理模式
1、泰国农药实行分类管理。《条例》规定,农药分以下四种类型进行管理。第一类:进口、出口、生产时,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但不需要登记和许可。第二类:进口、出口和生产时,必须进行登记,但不需要许可。第三类:生产、进出口、拥有时,必须进行登记和许可。第四类:禁止生产、进口和使用的农药。在目前泰国生产、进口和拥有(包括销售、储藏、运输、服务)的农药中,符合第一类的还没有,第二类主要为低毒农药(如生物制剂BT、印楝素等),大部分为第三类。
2、泰国农药的管理方式。根据《条例》规定,对农药制定了三种管理方式,即:“农药登记管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和“农药监督检查管理”。
(1)农药登记管理。要求提供风险和效益资料。风险资料包括药效、防治对象、应用范围等,其中药效资料是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由地方公司按试验准则完成的。效益资料包括毒性资料(对人体的接触毒性)、残留资料(在环境中的消解动态,对环境的影响,产品化学包括制剂类型、含量、分析方法等)。
农药登记分三个阶段完成:一是试验阶段:要求进口和生产者提供小量的试验样品,来完成药效、急性毒性、残留资料的准备工作。二是示范阶段:在试验基础上,在田间进行一定面积的应用时,要提供亚慢性和慢性毒性资料以及残留资料。三是登记阶段:依效益和风险资料、示范结果以及全套的毒性资料(包括2年的动物喂养试验资料)决定是否可以使用和发给登记证,登记后方可生产、进口和大面积应用。
另外,在农药登记时,对农药标签也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进行审核和批准。
(2)农药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后的农药,在生产、进口和销售时,必须取得许可授权,无许可不得进行生产、进口和销售。
①生产许可:要求厂家提供生产地点、厂址、设备及设施、安全防护以及有毒废弃物的处理等资料,由工业部发给生产许可证书。
②进口许可:要求提供有毒物质种类、数量、进口国家、包装、标签、储存地点、含量、杂质、中毒急救措施以及对工人、接触人员及环境的影响等资料,由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发给证书。
③拥有(包括销售、储藏、运输、服务)许可:要求具有储藏地点、储藏方法、运输、服务及农药的应用管理措施。零售店的销售人员要经过当地农技推广部门培训,取得证书后,向地方农业推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政府批准,报农业司毒性物质处统一审核发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在地方政府办理续展。
(3)农药监督检查管理。为安全有效地使用农药,泰国农业司制定了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规定由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对流通领域的农药进行不定期的未通知式的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农药经营许可、包装、标签、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发现禁用农药立即销毁,不再生产和进口。
对无经营许可证和经销不合格农药产品的,具有较严格的处罚措施。生产经销无登记证农药,处3年监禁,罚款30万泰铢;无生产、经销许可证,判2年监禁,罚款20万泰铢;生产经销不符合标准农药,判5年监禁,罚款50万泰铢;生产经销假冒农药,判7年监禁,罚款70万泰铢;生产经销禁用农药判10年监禁,罚款100万泰铢。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管理由卫生部负责。1979年卫生部颁发了2522号《泰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法规》,1995年规定了5种农药(艾氏剂、狄试剂、氯丹、DDT等)在作物体外环境中的残留限量和11种农药(甲胺磷、氧乐果等)在作物上的最大残留限量,从而有效限制了这些农药的使用。
为了鼓励生物农药的使用,减少对食品和环境的污染,在生物农药登记时,对毒性资料进行减免,要求只提供资料证明其安全性即可。
(四) 泰国农药管理存在的问题
尽管泰国农药管理法规颁布较早,管理较严格,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1、因《条例》适用于所有有毒物质的管理,负责部门较多,管理标准不一,在业务交叉部分难以协调和统一。2、近几年政府裁减工作人员,人员的减少限制了农药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3、与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农药管理方面缺少经常性的信息交流。4、目前在泰国登记的农药有效成分有198种,共2258个产品。各经销商冠以不同的商品名销售这些产品,如久效磷、甲基对硫磷、百草枯等(据不完全统计,在市场上上的商品名已多达上百种)。商品名多而乱是泰国农药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这种混乱的局面使有关管理部门监督和控制市场的难度增大。
三、泰国的肥料管理情况
在肥料政策方面,泰国政府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多生产和施用有机肥料,减少化肥使用量,对进口农用化肥实行免税政策。在肥料管理方面,泰国实行生产、销售、进出口肥料登记许可制度,建立了严格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并通过B.E2518法令,即《肥料管理条例》加以确定。《肥料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义各种名词
详细解释了什么是肥料、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单元素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大量元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营养元素质量保证、有害物质、化学肥料标准、假劣肥料、标签、运输、说明书、执行部门等。
(二)组成肥料委员会
1、肥料委员会成员主要包括:泰国农业及合作社部副部长或其授权的人担任委员会主席,农业司2人,农业推广司1人,科学司1人,土地开发司1人,商业部1人,由农业技术司1人担任委员会秘书长,并由委员会指定其他参加人员,但最多不超过5人。
2、肥料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司长或者部长提供以下建议:①化肥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及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化肥登记,以及上述登记证书或许可证书的暂停和吊销;②制定与化肥的生产、销售及进口以及实验用化肥样本进口管理有关的条例、程序及条件,检查验收化肥生产地、化肥销售地、化肥进口地以及化肥储存仓库;③根据规定发布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条款、程序和条件;④部长委托的其他事务。
此外,为严格执行本条例,肥料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命令某人解释或者呈报其工作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 规定了化肥登记许可证申请程序
《肥料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人如未获得政府颁发的有效许可证,则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运输化肥;未按规定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化肥进行登记的则不得生产和进口化肥。政府部门可以为如下申请人颁发生产、销售或者进口许可证:①企业或经营所有者;②在泰国有居住地或办公室的人;③在泰国有生产厂地,销售地点或仓库;④使用的企业名称不与在一年内被暂停或撤消许可证的企业名称相同。如果许可证申请人是法人,则必须符合第①、②、③及④条;如果申请人是企业经营人员,则必须符合第②条。
许可证分为四种类型,即:化肥生产许可证、化肥销售或拥有许可证、化肥进口许可证、化肥运输许可证。同时规定,如果化肥生产者既是销售或拥有者,则生产许可证即被视同为销售或拥有许可证;如果化肥进口商即是运输商,则进口许可证即被视同为运输许可证。
许可证有如下四种有效期:①化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从颁发之日起3年;②化肥销售及拥有许可证有效期从颁发之日起1年;③化肥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上标明的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④化肥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证上标明的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
《肥料管理条例》还规定,如果有关管理部门不批准申请人的许可证,则该申请人有权在得到通知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部长提出申诉,部长的决定将为最终裁定。
(四) 对化肥许可证管理进行了规范
包括使用范围、标识标签内容、使用说明、生产、销售地点条件及法人要求、补办程序、如何继承等。
(五) 关于化肥质量的监督管理
《肥料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生产、销售、拥有、进口假化肥、与标准不统一的化肥、变质化肥、未登记的化肥、被撤消登记证的化肥、含有对人、畜或植物有害的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化肥。
(六)化肥登记许可的发布及公告
经肥料委员会建议,部长有权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公告许可某人生产或向泰国国内进口化肥。
(七)肥料管理人员职责和义务
根据规定,肥料管理政府官员在执行该条例时,享有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化肥的生产、销售或进口地点,或者仓库,或有机肥料的生产地;可以进入车辆或任何地方进行检查他们认为可疑的行为;可以提取一定数量的化肥样本用于实验;稽查或没收违反条例的化肥、包装等。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政府官员必须出示证件,证件的内容必须根据部长颁布的法规制定。负责执行本条例的政府人员应该是符合刑事法典中的有关规定。
(八)许可证的暂停与吊销
(九)有机肥料
生产有机肥料者必须执行如下规定:自有机肥料生产之日起,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管理部门其生产的有机肥料,并提交如下材料:①有机肥料名称,②商标,③生产、储藏、销售地点以及办公地点。同时规定,如有机肥料生产者欲变更有关内容,必须在变更之日起30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政府管理部门。
(十)处罚措施及附则
四、体会和建议
通过考察访问,我们对泰国的农药、化肥管理情况留下了较深的印象。
(一) 体会
1、在农药管理方面:(1)泰国政府对农药的管理比我国严格,如农药登记过程中要提供产品化学、药效、毒性(急性和慢性)、残留的全部资料;在同类产品的等级中无同类产品减免资料的规定。在生产经营进口农药过程中触犯了法规要判处监禁和罚款。(2)泰国使用的农药主要依赖进口,通过进口原药和制剂在泰国当地加工成成药。在泰国,农药的进口和销售都是由私营企业经营的。据统计,1999年有进口商68家,其中有26家拥有大规模的分装、加工厂。由于中国产农药在价格上具有较大的优势,近几年泰国从中国进口的农药逐年增加,据泰国官方统计,2000年从中国进口量占其进口总量20%。中国出口到泰国的农药,主要是卖给进口商,通过加工、分装后被经销商冠以不同的商品名在泰国出售,因此绝大部分利润由中间商获得。(3)为减少农药对人体及环境的影响,泰国政府在1994年制定了农药消减计划,取消了用药量高的棉花的作物种植,大力提倡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农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在化肥管理方面:泰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肥料管理体系,有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通过交流,有利于促进我国肥料法规建设。另外,泰国化肥全部靠进口,我国已有少量企业肥料进入泰国市场,但份额不大。
(二)建议
综上,为搞好我们的农药、化肥管理工作,扩大中国农药、化肥对泰国的出口量,建议我国今后采取以下措施:
1、中国和泰国在农药、化肥管理上有很多互补之处,可进一步加强两国农药管理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2、进一步加强对国内流通领域农药的监督管理,强化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处罚力度。
3、组建中泰松散型农药贸易协会,互通信息,使更多质好价低的中国农药打入泰国市场;同时也要积极探讨中国农药厂家产品如何通过合理途径在泰国进行登记,打造自己的品牌,以打开和占领泰国市场,从而获得更多利润。
4、借鉴泰国消减农药措施的经验,制定我国的农药消减计划,通过改善作物种植结构,大力推广综合防治和低毒农药、生物农药的使用,减少高毒农药的用量,减少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健康。
5、逐步引导国内企业对泰国进行肥料贸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国家大型肥料企业增加对泰国肥料出口,同时,发挥我国生产微量元素、微生物肥料技术优势,加大对泰国技术转让和合作办厂力度。
6、逐步扩大其他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包括:土壤、肥料分析方法、耕地适宜性调查与评价交流和合作等。
二ΟΟ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农业部农化管理考察团名单:
1.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陈铁春
2.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徐肖君
3.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许发辉
4.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丁力洪
5.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赵金萍
6.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王寿山
7.河北省农药检定所罗胜军
8.天津市农药检定所胡敏
9.黑龙江省农药检定所金焕贵
【第3篇】赴泰国、意大利农业考察报告
赴泰国、意大利农业考察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路明副部长率领的中国农业代表团1999年2月16日至21日参加了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第22届管理大会后,参观了意大利农业部果树研究所和国际植物遗传资源研究所。1999年2月22日至28日对泰国进行了友好访问,会见了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初契·韩沙瓦部长,与泰国农业与合作部进行了中泰农业合作的工作会谈,双方都期望进一步加强合作,拓宽领域,增进友谊,推动事业的发展。在泰国期间,访问了农业与合作部的农业局、渔业局、推广局、农业工程处,参观了巴吞他尼水稻研究中心、推广局的组织培养中心、皇家开发培训中心和曼谷农业大学等科研教学单位,考察了曼谷花卉中心有限公司、种花农户,正大集团的生猪拍卖市场等,与正大集团探讨了推进中国农村现代化,提高农民素质的有关问题。
通过考察访问,增加了对这两个国家农业发展、科研教育、推广等有关情况的了解,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有很多方面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收获与体会
(一)政府把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予以强有力的支持,农业为国家稳定起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泰王国位于中南半岛中部,面积51.4万平方公里,人口近6千万,地势北高南低,海岸红长2600公里。北部和西部是山区,东北部是呵叻高原。湄南河纵贯南北,全长1200公里,是全国最重要的灌溉水源和航运干线。泰国大部分地区属热带季风气候,沿海平原为热带雨林气候,一年分为旱季(3至5月)、雨季(6至10月)和凉季(11月至次年2月),月平均气温22---28℃,以4月份最热。年均降水量1000---2000mm。全国耕地面积约为2000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9%,有各种热带常绿乔木,是世界主要的柚木生产国,内河和泰国湾盛产各种鱼类。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泰国是一个非常落后的农业国。以种植稻谷为主,后来逐渐发展起了橡胶、甘蔗、烟草、木薯和玉米种植业。近40年来,泰国工业比重逐年增加,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从50年代开始,泰国经济经历了50年代的经济恢复期,60年代的经济调整发展期(年均增长率8%),在70年代初至80年代中期的经济调整期(年均增长率6.2%)之后,又进入了经济调整和发展时期,1987~1992年,年均增长率达到10%。泰国试图从农业国走向工业国,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工业产值逐年上升。1961年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0.4%,1984年仅为24.8%,至1996年已下降到了11%。工业比重则从19.3%上升到34%,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都在下降,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97年的金融风暴席卷亚洲,1998年金融危机深化蔓延,泰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首当其冲,大量的工厂企业倒闭,大批的工人被解雇,很多又投向农业经营。泰国通过此次金融危机也在深刻地反思,西方的工业化道路在泰国是否走得通。泰国政府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尽管这两年金融出现了重大危机,但民众的生活还比较有保障,社会也较稳定,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农业没有出问题。因此,政府对农业的投资支持一直比较稳定。
泰国的2000万公顷耕地中,有970万公顷种植水稻,77%的土地是雨养农业,15%有灌溉条件。泰国的稻米生产主要集中在中部、北部和东北部地区。中部以水稻为主,产量占全国的50%,北部和东北部以旱稻为主,占全国总产量的33%,南部仅占6%。60年代后期,泰国采用了高产品种并加强了病虫害防治,产量稳步提高。但目前单产水平仍较低,每公顷2100公斤左右。
大米一直是泰国的重要出品产品,泰国大米占世界市场的份额,从1970年的12%上升到70年代后期的23%左右,超过中国成为第二大出口国;1982年超过了美国而跃居首位,占据了世界市场32%的份额。1998年出口627万吨。占世界市场的份额达到了36%,出口值达20亿美元。
泰国政府自1961年起实行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在制定五年计划时,政府有意识地从政策、资金方面向农业倾斜。第一个五年计划就明确规定重点发展基础设施和农业多种经营,'三五'计划重点放在加速优先部门和农村地区的发展,'四五'计划强调要实现社会公正,把地区开发列为重要内容,提出要更有效地利用耕地,'七五'计划强调要提高农业生产力,推广实用技术,以农牧渔生产和加工为重点,扩大出口创汇,提高国民收入,振兴农村经济,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在1992年10月通过的泰国1993年财政预算中,政府把总预算的31%用于发展农业和包括兴修水利、筑路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泰国政府动员各种力量发展农业服务农民,引导银行和国内外资本投向农业。80年代政府规定商业银行要将存款的20%用于农业贷款,其中的14%必须贷给农户和地方农业组织。政府制定了《促进投资法》,对农业基础设施及利用本国自然资源的投资项目给以特别优待。靠此吸引了国内外近30家私营公司投资于创汇农业。政府还鼓励私人企业深入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为农民提供服务,如家禽养殖方面,政府与曼谷银行、正大集团联手,政府负责选点,挑选农户、帮助修建公路等基础设施,银行为农户提供低息贷款,正大集团负责提供设备、家禽种苗、饲料以及技术指导,并包购全部产品。产品销售后四方都有收益,发展了畜牧业,富裕了农民,银行和正大集团的事业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由于泰国政府重视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各方面有了很大改观,农民人均收入达到了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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