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法》处罚种类的理解
要灵活理解行政处罚的种类,首先要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修改前的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种类采取的是列举式,原文第八条列举了几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列举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列举出来的都没有争议,但对于列举的最后一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即没有列举出来的,非常容易产生争议。比如说实践中,对于通报批评、责令停工等等法律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均有不同的声音。
欣慰的是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在第二条对行政处罚进行了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从该条可以看出立法者,对行政处罚的基本态度是化堵为疏,既规范又保障,范围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防止行政处罚行为泛化,也防止行政处罚行为的“逃逸”,同时,为实践中甄别行政处罚行为提供相对清晰的判断标准。对行政处罚的定义应从几个方面来理解,其一,行政处罚限于制裁性,而非不利性、负担性;其二,将制裁对象限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而非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行为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其三,将制裁内容限于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即新的不利负担。其四,制裁性的具体表述为惩戒,而非制裁、惩罚。
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列举了六项种类,其中新增的有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是在一定范围内书面警告,指出其违法行为,避免其再犯。目前,行政法规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均有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其实,证券管理领域运用较多的公开谴责等也属于通报批评的一种。值得一提的是,通报批评的适用范围较广,不仅适用于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惩处,也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党内监督,但后者不属于行政处罚。
其次,这次修改将“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修改为“暂扣许可证件”。主要考虑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适应正在推行的证照改革。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许可证件涵括性更大,包括许可证、执照,但不限于许可证、执照。按照证照改革的要求,开始探索将营业执照由行政许可改为行政确认,暂扣营业执照也就不再属于资格罚。
再者,新增了“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限制其从事新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对当事人尚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
此外,新增了责令关闭。水污染防治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了责令关闭企业、场所、职业中介机构、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网站等行政处罚。责令关闭是一类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种类,对企业的影响较大,在实践中应当慎重作出。
最后,还新增了限制从业。限制从业针对是公民而非企事业单位,同时限制的是非行政许可的从业活动。
总之,这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有很多亮点,最大程度的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