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解析
(2021年青年说纪讲稿)
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基本内涵
(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意义—为什么?
1、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体现了党中央继承发扬党的作风建设优良传统的历史担当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制定出台中央八项规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党的作风建设优良传统,深刻洞察党内存在的问题,抓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刀”,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依据。我党自成立以来,始终重视持续不断狠抓作风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早在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对保持干部和军队的清廉、防止贪污做出严格规定。
1927年秋收起义后,毛泽东郑重宣布了三大纪律:行动听指挥;不拿老百姓一个红薯;打土豪要归公。
1928年,又提出了最早的“六项注意”:上门板;捆铺草;说和和气话;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
1942年到1945年,我党开展了以反对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党八股,树立马克思主义作风为主要内容的延安整风运动,为中国共产党优良作风的形成作出了重大贡献。
1949年,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
1950年,党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强调整顿干部作风,给执政后广大党员干部敲响思想警钟。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一系列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要求“健全党规党法,整顿党的作风”,恢复党的优良传统,保证了正确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
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成为整顿党风党纪的党内重要法规。
1990年,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重申党的群众路线。
2001年,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强调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9年,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党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以坚强党性保证党的作风建设。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了党加强作风建设的优良传统,从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体现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前赴后继、接续奋斗的历史使命担当,也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2、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需要
建国以来,我们取得了伟大成就,同时也应看到,在我们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党内政治不纯、各种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因素无时不有,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比如:一些党员干部马克思主义信仰迷茫,在大是大非面前摇摆不定,面对各种歪曲党的历史、丑化党的领袖、攻击党的流言蜚语不敢挺身而出,对与党的理想信念背道而驰的言行不批评、不制止。有的甚至到封建迷信中找寄托。
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任人唯亲、团团伙伙,搞匿名诬告、拉票贿选,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
有的党员干部骄傲自满、庸懒散奢,或沉溺物质享受,出入私人会所,安排和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或大操大办婚丧嫁娶,借机敛财;或滥用公款,铺张浪费。
一些地方单位和党员干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用心、不务实、不尽力,有的工作拖沓敷衍,文山会海,不干实事,不求实效。
这些问题如果不严加防范、及时整治,小问题就会变成大问题,将会严重损害发展环境、政治生态,损害党的执政根基。
(针对全省暴露出的少数干部麻痹松懈,少数享乐奢靡问题反弹,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仍突出等,今年8月,省纪委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纠正“四风”工作的行动方案》,下步将会针对“四风”问题进行进一步专项整治。)
3、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
在推进伟大事业的过程中,社会经济结构、组织形成、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方面的变革愈加激烈,人们的价值取向也日益多样化,给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带来了深刻影响。防范和抵制这种复杂深刻变化带来的不良影响,更加需要全面加强党员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更加需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优良作风保障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实施。
(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全文600字,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内容: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
2013年6月,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党中央明确提出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切入点,重点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四风”问题。纠正“四风”成为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代名词。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类型—重点抓什么?
中纪委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分为6大类14个问题,分别是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违规收送名贵特产类礼品、违规收送礼金和其他礼品)、违规吃喝(公款吃喝、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宴请)、违规操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楼堂馆所问题、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接受或者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健身娱乐等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等14类问题。
二、当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面临的新形势
(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效卓著
全党持续狠抓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正风肃纪取得压倒性胜利。国家统计局民情民意电话调查显示,98.3%的受调查对象肯定党中央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的情况,96.5%满意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贯彻执行的总体成效,95.9%对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长期执行有信心,97.3%对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好转表示满意,86.1%对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情况表示满意。
1、“不敢”的目标初步实现
截止2020年全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57492起,处理党员干部8015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6629人。“四风”增量得到有效遏制,“不敢”的氛围基本形成。
2、“不能”的笼子越扎越牢
党中央注重顶层设计,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修订《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纪检监察机关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完善制度规定,不断扎紧织密从严约束、切实管用的制度笼子。
3、“不想”的堤坝正在构筑
各地各单位加强对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引导广大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切实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新表现新动向
尽管不正之风已经总体得到有效遏制,但不收敛不收手的现象仍然存在,顶风违纪的行为还有增量,有的问题出现新的隐形变异。主要表现:一是少数干部存在侥幸心理;二是查处总量有所下降,但依然在高位运行;三是顽固问题仍然较多,精准治疗的任务艰巨;四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相对突出;五是隐形变异问题花样翻新;六是相关制度规定仍要进一步完善细化;七是基层压力传导层层弱化。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具体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问题
1、什么是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
这里说的名贵特产,指一个地方出产、生产的高档产品、商品、物品。依据《湖北省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清单》(第一批),将名贵特产、特殊资源类礼品界定为:高档烟酒、珍稀药材、高档茶叶、名贵木材、珠宝玉石、名家字画等,具体包括了七大类78种。
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商业预付卡、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也包含名贵特产类礼品。
礼金是专指作为礼品的金钱,既包括现金,也包括银行存单、电子红包等。
而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包括违规“收礼”和违规“送礼”行为。违规“收礼”,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名贵特产以及其他礼品礼金等财物;或者收受名贵特产以及其他礼品礼金等财物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明显超出正常离殇往来的行为。违规“送礼”,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用公款购买赠送这些东西。
这里说到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礼品、礼金价值。
2、表现形式
按照礼品礼金种类划分:
一是违规收送名贵特产类礼品行为。指违规收送中央和地方明令禁止的名贵特产类礼品。
例如:2014年春节志2018年中秋节,贵州省某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黄某,在担任副县长期间,多次收受10名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30瓶茅台酒等名贵特产和礼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二是违规收送礼金和其他礼品行为。具体表现有逢年过节收送;借婚丧嫁娶、生病住院、升学祝寿之机收送;在检查、考核、调研等公务活动中收送等。
例如:孝感市森林公安局原局长戴某某,2013年8月以其儿子考上大学为名,违规收受下级单位负责人礼金2000元;2016年春节,违规收受私营企业主以拜年名义所送礼金3000元,最后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此外,电子红包的出现,使得一些人摆脱了现金的传统送礼模式,为违规收送礼金提供了方便、隐蔽的渠道。要知道,党员干部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违规收送电子红包,同样属于违纪行为。
例如:浙江省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某区分局副局长王某,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违规收受6名管理服务对象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所送钱财共计85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被收缴。
按照礼品礼金来源划分:
一是违规收送公款性质的礼品礼金。指的是礼品礼金用财政资金、集体资金、甚至“小金库”等公款购买或支付。
例如:团风县贾庙乡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漆某某,2016年1月,违规用公款购买土猪肉等年货,向团风县旅游局局长刘某、副局长杜某某送礼。不仅送礼的漆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礼的刘某、杜某某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是违规收送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我们所说的管理服务对象,一般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上面几个案例中也涉及到违规收送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的情况,这里就不再举例。
(二)违规吃喝问题
违规吃喝包括了违规公款吃喝和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两大类。
1、违规公款吃喝
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活动或者餐饮活动。
2、表现形式
1)公务接待消费金额超标准,人均用餐消费金额超出了规定的用餐开支标准。
例如:湖北省某厅2015年5月公务接待10人,陪餐5人,消费了3736元,人均消费249元,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后被省纪委通报。
相关的公务接待标准主要体现在《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以及省、市的配套规定,这里不再细述。
2)公务接待消费项目超范围,提供高档菜肴、高档酒水、香烟等。中纪委曾通报,北京市密云区委党校分两次购买高档白酒4箱18240元用于接待,相关负责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3)公务接待陪餐人数超标准。例如:湖北省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2015年3月的某天,公务接待7人,11人陪餐,陪餐人数比接待人数还多,后被省纪委通报。
4)公款同城吃请。例如:省纪委通报的,驻地在武汉市的教育部所属某大学,2015年7月同城接待另一大学7人,花费1394元,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5)一函多餐、无公函接待。主要是一次公务活动公函,违规多次公款接待用餐;或者无公函来访,违规公款接待用餐;或者接待清单要素不清,报销凭证不全。
例如:2015年8月,青海省西宁市某区司法局召开政法联席工作会议后,在无接待事由、无公函、无明细清单的情况下违规公务接待,报销接待费3052元,相关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报销餐费由参加用餐人员自行承担,统一上缴财政。
6)用公款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例如:湖北某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顾某多次公款接待同学、朋友就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违反村级“零招待”。例如: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多次违规公款招待,花费16426元,村支书柯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隐形变异问题。
一是在吃喝地点上掩人耳目。转移到偏远餐馆、农家乐,或者单位内部食堂,私人会所、住宅小区,或者安排在市外、区外等,逃避监督。
二是在报销方式上掩人耳目。或化整为零,将大额消费采用拆分开具发票方式降低消费金额;或采取阶段性结账,以其他项目名义集中处理;或伪造项目、虚开发票套取经费;或将单位食堂公务接待费与职工餐费混在一起,等等。
三是在行为方式上掩人耳目。通过调换包装,将高档烟酒标签撕掉,制造假象,逃避监督。
3、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
当前查处的很多案例表明,一些干部违规吃喝的费用不用公款支付而由私人老板支付,中纪委将此类问题单列统计,释放整治“不吃公款吃老板”的强烈信号。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违规操办婚丧喜庆问题
1、什么是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2、表现形式
1)超出亲戚范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例如:神农架林区某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何某于2015年11月在某宾馆为其子操办婚宴,邀请和收受非亲属人员(含管理对象13人)礼金1.82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不按规定报告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省纪委之前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文件规定: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3)分期分批在不同地点操办。例如:省纪委曾通报的,黄冈市蕲春县公安局副局长胡某某在2014年1月,利用女儿出嫁之机,先后分三次设宴38桌,接受下属单位和个人所送礼金4.69万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上面的案例也属于此类情况。
5)利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例如:我区之前办理的一起留置案件中,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留置对象在女儿出嫁、儿子结婚、养父去世时,除操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违规收受下属所送礼金22400元外,还贪“小便宜”,将女儿、儿子结婚宴请亲朋花费的8400元在单位报销。
6)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干扰和妨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交通、公共环境卫生等社会管理秩序,或者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例如:陕西省某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王某某2016年7月操办其母亲丧事期间,前往吊唁的干部121人,吊唁车辆104台,导致道路拥堵,干扰了正常交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四)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
1、什么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
2、明令禁止的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补贴。比如:有的地方党政机关自立发放“换届延时补贴”;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外自立发放校企合作奖、化解债务奖、催收学费奖等;国企领导人员自定薪酬等。
2)超标准范围发放津补贴。比如:超过国家规定的地区类别和相应金额标准上限,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不按实际岗位范围限定的人员,普遍发放特殊岗位津贴等。
3)违反中组部、人社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
6)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补贴。
9)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补贴。
10)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补贴。
11)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12)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补贴。
3、几种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特殊行为
1)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补贴。此行为本质上属于违规截留、挪用国家资金资产发放津补贴。
例如:2010年3月至2014年8月,宜昌市点军区司法局“吃空饷”,私设“小金库”,用于违规发放节假日福利、会议补助等开支17.58万元。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局长、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务影响,违规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补贴。一般是行为人在本单位领取津补贴之外,还借职务便利和影响,在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津补贴。
例如:新疆某粮油科研所所长杨某某,在2007年至2014年12月期间,除在本单位领工资、奖金之外,还长期在下属单位违规领工资、奖金和津补贴71万余元,受到撤职、降级处分。
3)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补贴。此行为中虚报、冒领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二是虚报产量、销量或者亏损,骗取亏损补贴;三是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四是其他骗取国家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例如:省林业调查规划院37名干部职工通过虚列出差人员天数、违规报销差旅费方式,领取“补助”22.9万元。该院院长、副院长、分管财务党委委员等相关责任人均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五)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问题
1、什么是公款旅游、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
公款旅游指无公务或虽有公务但借机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到旅游地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
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是指违反有关规定,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并由该单位或个人支付全部或部分旅游费用的行为。
2、表现形式
1)公款旅游。
2)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比较常见的有四类:
第一类正常的公务活动后到旅游景点游玩,并把游玩费用混在出差费用里一起报销。
第二类是在外出考察、学习期间携带无关人员同往。
第三类是违规变更行程。
第四类是参加管理企业下属单位考察。
例如:宁夏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站长田某某在一次参加完农业部在武汉举办的农机展览会后,前往重庆、云南、广西等省市考察。考察期间,顺道去了重庆、云南大理和丽江、广西桂林和海南三亚等风景区旅游。并且,在差旅费报销中,违规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交通补助2160元。最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一类是以公务活动名义公款旅游。
第二类是以参加社会机构培训名义外出旅游。
第三类是利用工会活动组织公款旅游。
第四类是利用工会疗休养公款旅游。
第五类是利用党建活动公款旅游。
例如:青海西宁市某中学组织141名教职工分6批次,赴山东威海-青岛、福建武夷山、江西三清山交流学习。期间,只安排了2天的学习交流活动,其余时间均为景点旅游,花费公款28.04万元。该校相关责任领导均受到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4)违规公款出国境旅游。这一方面我们基层这块涉及的比较少,就不细讲。
(六)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问题
1、什么是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
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是指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比如: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规借用、租用、占用、装饰或者处置公务用车等。
2、表现形式
1)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例如:省水利厅漳河工程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易某某主持局务会时研究同意,下属3家企业先后购买3台进口汽车、1台国产汽车作为一般公务用车,每辆车均在50万左右,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且违规配备进口车。后来,易某某受到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2)违规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个人名下。
例如: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某镇镇长田某某,违规购买公务用车,并违规在该镇一村委会入户登记,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公车私用或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例如:北京某国企副总经理赵某某参加集团公车改革,既领取购车补贴又违规使用公车,期间,该车产生的费用均由企业集团支付。赵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或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例如:河南省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委书记、局长郭某某,违规长期占用该局二级机构租用的越野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等公务用车。
例如:荆门市某区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某某在公务用车改革后,多次违规使用该局保留的公务应急车辆接送其上下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例如:广东省广州市某经济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褚某某,先后两次安排人员更换一台公务用车全车真皮椅套内饰,产生费用1.3万余元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费名义公款报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例如:河北省邯郸市某镇卫生院院长郝某某,私自将该院救护车变卖给社会人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8)私车公养或者将公车加油卡用于私人消费。主要是私车公修、私票公报、私车公洗等当面,以及将公务用车加油卡用于给私车加油,甚至在加油站便利店购买商品或套现。
例如:山东省青岛市科协机关党委原委员、市科协原秘书长高某某,在任该市科协办公室主任、秘书长期间,利用管理单位公车加油卡的职务便利,多次使用公车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共计4.8万元。高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违纪款项予以收缴。
9)虚报车辆维修费或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例如:山东省某国有企业办公室人员张某某,利用工作便利,虚报冒领车辆维修费,侵占单位公款,数额较大,涉嫌职务犯罪侵占。张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七)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一是使用面积超标准问题。2013年,中央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这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标准方面武汉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发改委文件,科级及以下干部每人9/㎡,副处每人12/㎡,正处每人18/㎡,副局每人24/㎡,正局每人30/㎡。
二是虚列人员或办公桌椅超面积占用办公用房。指虚列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在办公室安置无人使用的办公桌椅,制造多人共同一间办公室的假象。
三是多处占用或不按规定及时腾退办公用房。
四是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主要是违规用公款将高级宾馆、饭店、酒店的客房或其他场所租下来,或者无偿、低价占有这些场所,供领导干部个人使用。
(八)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问题
1、住宿、交通等超标准。比如,接待住宿未严格执行差旅、培训、会议管理等有关规定标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报销交通费等。
2、迎送、出行、警卫等超标准。比如,组织迎送活动,跨地区迎送,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安排群众迎送;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迎送等。这里需要注意的主要是我们领导干部的迎送问题。
例如:2016年的时候,四川省剑阁县某乡镇大学生村官邱某,为了新岗位“受重视、有面子”,央求所在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人组成“送行队伍”,将其送到邻乡上任。送行人员在回程时,被举报到剑阁县纪委。相关人员受到了相应纪律处分。
(九)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健身娱乐等活动问题
主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高消费健身娱乐活动,一般包括各类营业性体育运动、卡拉OK歌厅、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等。
七个判断标准:
一是是否用公款。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是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三是是否接受有利益请托
四是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免费或优惠
五是是否是私人会所(私款也不行)
六是是否造成不良影响
七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问题
2014年5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规定私人会所是“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实践中,很多单位,特别是企业,为了方便党员领导干部规避党规党纪要求,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的“后顾之忧”,花尽心思、想方设法不断变换私人会所的名称和外在形式,由此出现了一些变相的、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接待场所。
例如: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书记、副院长邱某某,接受涉及该法院受理多起诉讼案件的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邀请,到该公司开发的商城聚餐。聚餐楼层与其他楼层隔开独立,门口设门禁系统,聘专职厨师,屋内高档装修,设餐饮包房、客房、棋牌室、健身房等餐饮休闲娱乐场所,不公开对外营业。邱某某多次在该商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党组副书记、副院职务。
(十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
这里住房是指福利性住房,不是市场购买的住房。因为武汉很早就房改了,因此这类案件比较少。
(十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不同领域,其表现形式不尽相同。现阶段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主要有4个方面12类问题。
1、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
1)对中央精神口号式、机械式传达,工作中空喊口号,热衷作秀造势,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做表面文章、过度留痕,缺乏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
2)地方和部门利益至上,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说一套做一套。
3)缺乏正确政绩观,急功近利、脱离实际,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2、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方面
1)漠视群众利益和疾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群众态度简单粗暴,搞特殊、耍特权,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和强烈不满。
2)便民服务单位和政务服务窗口态度差、办事效率低,政务服务热线、政府网站、App运行“僵尸化”。
3)“新官不理旧事”,言而无信,重招商轻落实、轻服务,影响营商环境。
3、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发展方面
1)不顾实际情况、不经科学论证,违反规定程序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
2)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回避问题和矛盾,上推下卸,庸懒怠政,失察失职。
3)弄虚作假,编造假经验、假典型、假数据,瞒报、谎报情况,隐藏、遮掩问题。
4、在学风会风文风及检查调研方面
1)学风漂浮,理论脱离实际,开会不研究真实情况,为开会而开会,超计划、超时间、超规模、超预算开会,文件照抄照转,超篇幅、超范围发文。
2)检查考核过多过滥,多部门重复考核同一事项,考核内容不务实,频次多、表格多、材料多,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
3)调查研究搞形式、走过场、不深入,走秀式调研,搞层层陪同、超人数陪同。对调查情况不做深入分析,以偏概全,提出意见好高骛远、可操作性不强,成果不管用。